根據訪談資料,當時縣府亦向礦石稅主要納稅人(即水泥業者)宣稱將向中央 爭取減免水泥貨物稅,作為礦石稅加稅之補償,減輕水泥業者反對之聲浪。經查,
在 105 年 4 月議會通過加稅法案的當日,時任縣長傅崐萁即表示水泥貨物稅上繳 中央並非合理,應適度回饋地方;76隔日,地方主流媒體更生日報更以專題版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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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中央應調降水泥貨物稅,方合乎公平正義,加上訪談資料多指出有此一說,表明 縣府以調降貨物稅安撫水泥業者的說法實在。77
水泥貨物稅對於業者而言確實為一大負擔,水泥貨物稅針對水泥成品每公噸 約課徵 320 元,相較於礦石稅換算在水泥成品約 110 元,水泥貨物稅額度接近礦 石稅的3 倍。下表 6-2 為亞泥花蓮廠在 107 年所繳納稅費列表,從表中可見,亞泥 在107 年繳納水泥貨物稅達到 7.4 億元,占比達 61.59%;礦石稅則約為 3.3 億元,
占比相對僅有 27.64%。由於水泥貨物稅確實相當高昂,縣府提出減免水泥貨物稅 時作為換取礦石稅加稅之條件時,確實足以有效安撫水泥業者的反對聲浪。
表 6-2 107 年亞泥花蓮廠繳納稅費列表(單位:元)
項目 金額 占比
土地租金 61,920,376 5.13%
礦石開採特別稅 333,487,000 27.64%
礦產權利金及礦業權費 6,821,740 0.57%
燃料稅 121,337 0.01%
牌照稅 146,430 0.01%
貨物稅 743,032,685 61.59%
營業稅 995,000 0.08%
空污費 51,349,906 4.26%
房屋稅 4,291,740 0.36%
地價稅 4,257,387 0.35%
印花稅 1,902 0.00%
合計 1,206,425,503 5.13%
資料來源:亞泥新城山礦場公開資訊網
惟日後中央政府並未採納縣政府之建議調降水泥貨物稅,致使相關業者負擔 高額礦石稅稅率外,仍負擔高額的水泥貨物稅。畢竟但由於貨物稅屬於國稅,調降 與否係屬於中央權限,縣府尚難置喙,僅得對中央呼籲或建議而已。迄今貨物稅調 降之承諾並未實現,恐會增加下一期重行制定時之變數。
這可能是安撫大家課100塊錢的說辭,就跟業者說沒關係,可以從中央的貨物稅那邊挪回
中央、地方未能受惠,如今礦石特別稅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讓地方稅收獲得合理化挹注,實現『漲 價歸公』精神,彰顯『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公平正義。」(中國時報,2016c)
77 水泥業在東部經營造成污染,卻由貨物稅繳納至中央大水庫,未實現回饋地方之精神,不符合公 平比例原則(更生日報,2016b)
來,這樣大家可能就不會有太大的反對聲浪吧,因為預期將來可以從貨物稅減少的部分補 回來。因為貨物稅非常高,1噸水泥大概320塊左右。我們水泥繳的貨物稅比花蓮的礦石 稅還高,只是貨物稅這方面後來沒有成功。(F1)
我們開過好幾次會,他們主要是針對水泥業者那一大塊的產量,透過中央降低水泥的貨物 稅,來爭取水泥業者的支持,水泥業者也表示支持。但後來中央並沒有同意降低貨物稅,
所以這個稅負最後還是轉嫁到所有採礦業者去負擔。而且這是議會通過的,在議會支持加 稅的議員占多數,議會通過了,我們也只能接受。雖然大家或多或少會反映,但是確實沒 什麼效果。(F2)
此外,調降貨物稅之策略對非供水泥用之採礦業者並無效果,如第二大礦產蛇 紋石,其用途係作為煉鋼之助熔劑,並無水泥貨物稅之問題。對此,蛇紋石業者F2 主張應對不同礦種予以不同課徵吧標準,但未獲縣府與議會採納。本文認為原因有 三,一是加稅標的為產量大宗的水泥業者,因此小礦生計尚不在縣府考量。二是若 訂定時要按不同礦種設不同課徵標準,將導致各礦種意見不一而增加規劃成本。第 三,議會認為特別稅依法每4 年須重行制定,未來有檢討空間,爰先行試辦 4 年,
屆滿再行檢討。
那時候縣府有針對水泥業者減免貨物稅,作為加稅的補償,但我們蛇紋石並沒有適用貨物 稅的減免,所以希望不同礦石要有不同的徵收標準,可惜後來並沒有成功。(F2)
稅率折衷為每公噸 70 元係縣長的底線
礦石稅提案稅率為每公噸100 元,最後在議會討論結果折衷為 70 元,主因是 70 元係縣長之底線,議會僅能遵從。對台泥而言,或許每公噸 100 元仍會同意,
只要能夠開採,勢必較向外採購礦石來得便宜。但若稅率越低,獲利空間就越大,
因此仍如同其他業者,台泥當然持續向議會反映。議會討論時也認為調漲至100 元 有影響產業發展、人民就業之虞,因而折衷至每公噸70 元。
為何是70 元?依據議員 B3 所答,係縣長鬆綁八不政策之底線,對縣長而言 最低就是70 元,無法接受就不予鬆綁。議員 B3「勉為其難」的言辭亦生動地表明 了縣長確實是相當強勢的。議員B2 則指出,降到 70 元時,業者不再抗爭後,也 就沒有再協助他們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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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有來拜託我,不管亞泥、欣欣還有我們這邊好幾家業者都跟我說,他們這樣的話會無 法生存。本來是10塊錢,後來要到100元,我覺得你漲到30元就好,不要一下子就漲到 100塊。經過多次業者的抗爭以後,才降到70塊,降到70塊後業者不再說話,所以我們 議員也不再堅持。(B2)
縣長的立場是認為,因為做了那麼多的社會福利,如果不願意調到100塊,最低的底線是 70塊,如果沒有,就不要開放,這樣要業者怎麼辦呢?對業者來說雖然扣了 70塊錢,還 是有錢賺,還能繼續做,如果不開放,連賺都沒得賺,所以大家勉為其難就同意70塊,我 們也講好要不然就試辦看看,如果會造成我們業者的負擔,導致業者虧損,那我們就會來 檢討。(B3)
事實上,在101 年礦石稅第二次重行制定時,議會亦將縣府提案 15 元折衷至 10 元,以免造成產業過大的負擔。亦即,之所以提案每公噸 100 元,不僅是議員 的意見,縣府應有參考往例,預料議會審查有折衷、調降的可能,因此在提案時拉 高至100 元,給予議會討論空間;更甚者,若每公噸 100 元是大多數議員的意思而 非縣府的意思,那又何必連署後又折衷至每公噸70 元。對縣府而言,原稅率為 10 元,縱然沒有調漲到100 元,若僅漲到 40 元、50 元,一樣有利。
縣府是希望礦石稅到100元,後來我們是希望說可以4年調一次,慢慢往上到100元,目 前這個70元應該就是折衷出來的。...這稅每4年討論一次,到時候這議題到議會來就再討 論嘛。(B1)
也許縣府在提案10塊錢到 100塊的時候,預期到議會不會買單,因為他們會遊說,這樣 就有討論空間。對縣政府來說,調漲了7倍,每公噸增加60塊錢,也是賺到,比現在好多 了,也沒有損失。(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