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統籌分配稅款係指將稅收之一部按比例交由中央(或上級)政府統籌分配,分 配時,係依據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與財政基本需求,按規定之比例設算分 配予地方政府的一種財政重分配制度。亦即,通過中央將部分地方稅收集中收取,

然後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給地方政府,旨在消彌地方間的發展不均,因此應有「劫 富濟貧」的效果,以緩解地方間「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相較於中央因特 定政策規劃、地方建設向地方財政移轉的補助款制度,統籌分配稅款的性質更偏向 於水平間財政調整,謀求地方均衡發展。目前,我國在直轄市與縣市層級,有中央 政府統籌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在鄉鎮市層級,則有由縣加以統籌分配的縣統籌分

府際財政移轉

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縣統籌分配稅款

補助款

一般性補助款

專案補助款

配稅款。

下表2-4 為 107 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實際分配情況。直轄市人口占全國人口 比例為69.30%,統籌分配稅款分得比例達到 64.81%;相對於此,縣市人口占全國 人口比例為30.70%,統籌分配稅款分得比例僅有 26.54%,即使加上鄉鎮市比例的 8.64%,亦僅有 35.26%,顯示我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與各地方層級的 人口比例相去不遠。

分得額度前六名均由直轄市所包辦,其中臺北市分得額度高達 442 億元,相 較縣市之中分得最高的彰化縣僅有97 億元,顯示縣市政府分得額度遠遠不及直轄 市,分配方式明顯偏重直轄市,讓縣市在爭取分配稅款時相較於直轄市處於不利且 不平等的地位。此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往往占地方政府年度歲入二成左右的比例,

是地方自有財源之一大部分,可見統籌分配稅款未能夠有效地消彌地方間的水平 財政不均(徐仁輝,2012:5)。

此外,從人均分得額度來看,乍看前3 名都是縣市層級,以離島連江縣人均分 得 34161 元為最,但以平均來看,直轄市人均額度為 10828 元,與縣市人均額度 10009 元差距不大,頗為接近人口比例;其次,資源明顯集中於臺北市,人均分得 額度高達 16564 元。惟人口較多的地方往往都市化程度較高、工商業發展較為發 達,自然擁有豐裕的稅基,若在分配上仍據以人口比例分配,難謂有助於平衡區域 發展,更何況分配數高度集中於工商發展最為發達的臺北市,顯然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並未實現調盈濟虛之功能。

20

徐仁輝(2006)指出統籌分配稅的主要爭議有四點:一是餅不夠大,88 年財 劃法修正時,配合精省,將原屬省政府的營業稅劃歸國稅,統籌分配稅僅分得四成。

二是分配比例問題,直轄市一直較縣市為多,無助於平衡地方發展。三是院長「私 房錢問題」,即「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該筆財源經行政院在年度進行中核定補助 計畫後,再由受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追加預算,此控留部分比例支用權力交由行政院,

係強奪地方政府的支用權,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若中央有緊急需要,仍可依預算

法有預備金或是特別預算機制應變。最後,是分配比例公式化問題,分配比例往往 遷就現實,一直難有客觀合理的分配公式。

統籌分配稅款是地方財政重要財源之一,學界對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問題提 出若干建議(林玉婷,2011;劉彩卿、陳欽賢,2001:30):首先是增加稅源,如 將營業稅重劃歸為統籌分配稅款,增加地方可分得的資源。其次是廢除特別統籌款、

還歸地方,而非由中央分配,畢竟依據預算法,中央仍有預備金或是特別預算加以 支應。第三是將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避免中央任意以辦法的形式操作分配公式。

最後,設法擬定客觀合理公式,以平衡區域發展為目的進行分配,避免富者越富,

貧者越貧,才能解決水平不均之問題。

然而,統籌分配稅款實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一部,每論及財劃法修法時,經常 引起中央與地方之對立,然後在爭議聲浪中無疾而終,自88 年修法後,即未再修 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僅牽動地方制度法等涉及地方治理權限之相關法規,更是中 央與地方的政治爭議問題,致地方財政問題亦隨著相關修法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