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安(2003)對於地方稅法通則施行建議,首先在整體面應設法打破不加稅
的迷思,使民主運作趨向成熟。其次,應檢討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不得開徵事由,
在徵收細則鬆綁地方政府課稅範圍。第三,地方政府慎選對選票殺傷力較小稅目開 徵,如溫泉稅、觀光稅等,並加強歲出分析的透明,使人民理解政府財政與施政責 任是否契合。第四,在水資源稅方面,在通則第三條限制鬆綁之前,可改由中央統 一徵收回饋金,妥善設計合理公式補助地方,以平息紛爭。
李美雪(2004)則引用對財稅人員問卷調查結果,認為通則第三條列舉不得開 徵事項範圍涵蓋過廣,建議鬆綁地方稅法通則,讓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有更多的選 擇。其次,鄉鎮市方面,應由縣政府召集各鄉鎮市,共同協調可訂定之開徵項目、
課徵標準等,不致發生稅負不均而招惹民怨,若不得對公用事業開徵地方稅,則可 協調開徵規費為之。
夏錦秀(2004)認為地方稅法通則的施行對地方財政自主助益不大,提出下列 幾點建議。首先是中央應積極營造利於加稅之環境,如改善租稅體制、宣導正確租 稅觀念,使加稅屏除選票考量。其次,設法建立實質獎勵措施,獎勵地方政府開徵 地方稅之財政努力。第三,中央除了鬆綁通則所列舉不得開徵事由外,應積極輔導 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開徵地方稅,並從中協調避免租稅競爭現象發生。第四,應將
「准予備查」之程序修改為「核備」。第五,中央應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施行細則,
明確規範稅額標準、課徵範圍、罰則規定以及中央審議認定標準,使地方政府有規 範可循。最後,為解決地方財政困窘問題與政策執行連貫性,特別稅的課徵年限可 酌予延長2 到 4 年,即年限增加至 6 到 8 年。
楊明諭(2004)提出六點建議,以提升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可行性。第一,
宣導租稅觀念,使人民了解課稅能提供更好服務。第二,稅目以間接稅為原則,雖 然可能轉嫁予人民,但人民不會有直接遭到課稅的感覺。第三,地方政府應將課稅 資訊公開透明,使民眾了解到稅收流向,並引進公民參與,由人民決定稅收如何運 用,而減少地方議會或地方派系的問題。第四,為免稅制混亂,中央應匯集、統一 規範課稅標準,同時地方政府仍保有主要權限,免除中央的反對。第五,中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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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使地方缺乏開徵稅課動機,故應予以法制化,加入鼓勵地方開徵地方稅之條款,
亦能避免中央過度控制地方而抑制補助款分配不均的現象。最後,建議地方政府將 稅課結合地方特色加以開徵,如建議臺中大甲「國際媽祖文化節」開徵觀光稅;或 對溫泉開徵溫泉稅等,使稅目合理化。
張錦雲(2005)則提出四點建議:一、建議地方稅法通則應放寬可開徵稅目限 制;第二,加入地方稅率調降規定,以利地方政府招商;第三,中央同意制定國稅 附加稅規範,以利全國區域均衡發展;第四,針對規範不明確問題,中央應訂定地 方稅法通則施行細則將制定標準明確化。
顏淑華(2007)指出,地方政府應積極運用財政自主權,不要輕易放棄此自主 權利。在開徵稅課時,應注重稅課的明確性,且加強對人民的宣導,讓人民了解稅 收用途、並領悟權利與義務之觀念,同時應有該項稅課的管理機制與配套措施。另 外,地方政府亦可學習日本,成立地方稅研究會,以設計新稅目,推廣地方開徵地 方稅。惟若地方政府均開徵地方稅,恐有稅制混亂之虞,故中央應加以同一規範與 協助,將地方稅納入稅制之整體考量,儘速頒訂地方稅法通則之施行細則,俾地方 政府開徵稅課有明確標準或程序可遵循。
曹莉英(2008)從政策評估的角度,並引用受訪專家觀點,對地方稅法通則提 出5 項建議。首先,部分稅課開徵歸咎於通則第三條列舉不得開徵事項所致;雖然 條文明列4 點原則,但中央對不予備查的標準並非明確,如何謂「損國家整體利益 及地方公共利益」,必須予以釐清。其次,通則第四條授與地方政府調高地方稅徵 收率之權限,但該項權限應對稱性地下放,使地方政府得以減稅招商,以促進就業 繁榮經濟,徵收率不應僅限於調高。第三,通則第五條附加稅課,鑒於實務窒礙難 行,形同具文,應予廢除;同時,第六條予中央備查之程序常使地方租稅權受到相 當限縮,應予檢討。第四,建議公共債務達到一定比率時,若經中央要求改善未果,
應強制開徵;並由中央蒐集資料訂定開徵稅目,要求地方開徵稅率有一定下限。最 後,修改通則對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性增益有限,應根本地修正地方制度法、財政收
支劃分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等,重新分配中央及地方財源、改善補助制 度,建立財政自主性及財政自治責任。
梁綰琪(2008)以府會關係探討桃園市地方稅立法過程,提出三點建議。首先 指出府會溝通協調應加強專業化,以避免代表特定利益的政治動機影響立法過程。
其次,地方議會應建立政策咨詢機構,桃園關鍵係首長對地方稅理論熟稔,致議會 中鮮有相當專業可抗衡者,故地方議會應建立相關專業咨詢的機構,增進問政專業 性,提升地方政府決策品質。第三,應強化府會聯絡機制,蓋府會關係係為了制衡 而非對立,桃園案例顯示縣政府勤於溝通,並在技術上適度妥協以及合理資源分配,
適時滿足議員需求,營造府會雙贏。
王勇翔(2008)研究土城市建築工地稅案例,建議中央應正視地方政府開徵地 方稅的示範效果,並應尊重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站在鼓勵開徵的立場,而非 以准駁而無視地方政府的財政努力。其次,建議後續地方政府研擬開徵時,應召開 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人與會說明。第三,應審慎評估開徵稅率與課徵標準,若稅率 過高,將會偏離納稅義務人所能承擔的極限,產生以腳投票現象,並使相關產業外 移、投資減少,影響地方經濟狀況。第四,地方政府須在政策正當性與合理性適當 行動,方能達成政策順服,實現開徵。第五,加稅僅是改善財政的選項之一,並非 唯一方法,比如土地增值稅曾於91 年調降後,發揮活絡房市的效果(對特定地區), 稅率雖然降低,卻仍增加了財政收入。
許鳳玲(2012)建議中央政府,應頒訂地方稅課類別,統一訂定稅率基準,並 輔導地方政府開徵新稅,且應重視地方政府開徵新稅之示範效果,據以建立地方首 長財務責任與激勵開徵新稅之機制。建議地方政府應積極開源節流,開徵新稅時以 影響層面小、稅課標的合乎地方經濟特色,以及稅收專款專用為要件。
本文歸納各文獻對地方稅法通則施行之建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