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翔(2008)曾對臺北縣土城市推動建築工地臨時稅詳盡的紀錄。土城市係 第一個通過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的鄉鎮市,其成功的關鍵因素,在於地方首長推動的 決心,充分地對代表會說明開徵的必要性,以及充分地運用媒體宣傳。
土城市推動建築工地稅之立法理由,係營建過程中由於砂石車進出等因素,易 導致路面毀損、空氣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建築廢棄物等外部成本,故對此課予建築 工地稅,補償對公共財的耗損以合乎受益者付費原則,以合乎公平正義,同時增益 財政收入。該項收入雖然須專款專用,實為可替代性的自有財源。
土城市建築工地稅立法過程並非一路順利,起初遭遇到代表會的強烈反彈,但 以高達九成以上贊成的民調,發布新聞稿,並加強對代表會的溝通,才順利過關。
然而,第一次開徵立法過程中,土城市漏未召開公聽說明會,且未知會相關公會與 業者,在宣導方面雖然確有疏漏,但由於稅率不足對相關業者構成嚴重負擔,因此 反對聲浪並不大。雖然如此,業者仍要求政府應加強行政效率,協助建商發放使用 執照,並將稅收落實於道路整修、排水修繕等項目。35
在開徵實務上,係在使用執照核發單位核發執照時,同時通知公所財政課,再 由財政課依據建案總面積核課稅額,程序相當簡易,故行政成本不高。但稽徵時仍 有避稅行為,由於僅針對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建案課稅,地方財政官員就發 現不少使用執照總面積剛好在 500 平方公尺之內,有將建築工地切割以規避租稅 之嫌;或者,建商會盡可能拖延使用執照申請時間,期待建築工地稅兩年期滿而不 再課徵。亦即,稅課的開徵一定程度上改變納稅義務人的經濟行為。
對產業影響方面,根據其訪談建築公會或地方財政官員之結果,均認為建築工 地稅不至於影響經濟發展。同時,對建商而言,基於營業考量,會將稅負成本轉嫁
35 前臺北縣各鄉鎮市課徵的建築工地稅稅額為每平方公尺 200 元,以 30 坪房屋為例,稅金約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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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消費者承擔,不至於影響到業者投資開發的意願。從房地產成交量與交易價格來 看,並沒有導致下滑現象,顯示企業外移並沒有發生。
張育哲(2010)亦曾研究臺北縣土城市、淡水鎮、五股鄉、鶯歌鎮開徵建築工 地稅情形,對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官員以及建商進行深度訪談),佐證了前揭文 獻之結果。該研究指出以建築工地稅專款專用有以下優勢,一是稅收用於修補公共 設施,合乎社會公義;二是稽徵成本低且不易逃漏稅,對地方財政有相當程度挹注;
三是課稅不會使地方相關產業外逃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最後,建議臺北縣改制為 新北市後賡續開徵,並依各地房價差異訂定不同的稅率,以目前縣府所在地的板橋 與偏遠的烏來為例,由於兩地房價相差甚遠,若齊頭式的均課徵每平方公尺200 元 的建築工地稅,其對房屋市場所形成的衝擊將大不相同。惟臺北縣改制新北市後,
建築工地稅並未賡續開徵,取而代之的是工程受益費,但該項收入與改制前各鄉鎮 市開徵建築工地稅之稅收差距甚遠。
花蓮縣
張麗珍(2016)從綠色財政改革(Green Fiscal Reform)之角度探討花蓮縣空 氣污染費與兩項特別稅之施行情況。綠色財政改革係指透過將租稅體系納入環境 保護考量,對污染排放、能源消費等課徵環境稅費等手段,達到抑制環境污染並充 裕政府財源之效果。其主要原理來自經濟學之庇古效果(Pigouvian effect),將課 稅或費用作為一種政策工具,使得污染者在進行相關產業活動時,將污染成本考量 到生產成本之內,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進而影響生產者生產誘因,使市場供需達 到更為合理的配置。亦即,由政府透過租稅手段,修正成本外部化、市場供需配置 不合理的市場失靈情形,與污染者付費可謂異曲同工之妙。理論上,透過綠色財政 改革可以達到雙重紅利效果,透過綠色稅制的推行,首先是稅課增加生產者成本,
使其生產活動所生之污染會遭到抑制,以收環境品質改善之效,即所謂「寓禁於 徵」,此為第一重紅利;隨後政府將稅收移轉用於減輕其他稅課,比如所得稅,減 少租稅制度之扭曲,進而增進資源配置與社會福祉,鼓勵投資與提升經濟效率(張
麗珍,2016:59)。
由於稅課勢必影響經濟效率,第一重紅利在理論上普遍獲得肯定,但第二重紅 利則有爭議,主因在於透過綠色財政改革所得之收入,以專款專用抑或統收統支運 用何者較佳?並無定論。若將該稅費專款專用,用於促進環保之相關措施,則對人 民而言,能夠更明確地知曉該項稅費用於何處、便於監督管理,讓稅課與特定支出 有明確的互補關係;而且可以達到「防水艙理論」效果,無論政府財政是否困窘,
均有一定經費用於特定項目。然而,專款專用缺乏調度彈性,可能使政府財政僵化,
影響政府整體資源分配效能,而且倘若該稅費已實現環境保護效果後,可能會因為 過度之投入,導致資金運用缺乏效率,產生無謂損失。
相較之下,若以統收統支的方式有政府進行分配與運用,用於減免其他稅課以 減輕租稅扭曲效果,或增加政府財政調度彈性而用於其他支出,如社會福利,方能 產生前述第二重紅利之效果,使稅費獲得最為有效之運用。對於財政困窘的花蓮縣 政府而言,為增加財政之靈活,以統收統支較為有利,故特別稅收入採納縣庫統籌 運用。惟空氣污染費係中央立法制定,並明定專款專用,在徵得費用中之一定比例 為限,由地方向中央提出計畫申請運用,並非地方政府所能置喙。
迄今,國際上綠色財政改革之推動,絕大多數係結合行政管制與綠色稅制共同 推動,花蓮縣亦然。文獻指出,花蓮縣施行空氣污染費與兩項特別稅之徵收挹注了 縣庫相當程度之財源,在財政運用方面,花蓮縣每年空污基金約有 1 億元空污費 之收入,但由於專款專用之特性,除了使縣庫分割、使資金運用彈性受限(餘裕不 得流用)外,基金使用效率亦有探討的空間。而在土石採取稅與礦石開採稅方面,
對由於徵收後係納入縣庫統籌支用,在縣庫匱乏之際,增加財務調度彈性,相較於 空污費更能發揮整體財政運用之功效。
在地方稅影響方面,該文獻首先認為稅收由地方政府統籌支用,可以透過預算 編列公共支出,如經濟建設或是社會救助等,進而增加就業機會、帶動工商發展。
其次,認為稅課將會使相關產業成本增加,影響市場之競爭力,惟若整合資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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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能運用率,降低營運成本,或能提升產業發展空間。也就是說,稅課對產業有負 面之影響,但稅收之運用亦可能回饋產業發展,端看稅收如何運用。
財政方面則建議縣府納入統收統支原則,要求各業務單位在有限額度排列計 畫,藉此極大化總效用,增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納入總預算收支對列統籌支 應,也就是將稅費收入提列一定比例,對應相對所需項目,其餘在納入統籌運用,
也就是說預算係按一定比例分別以專款專用以及統籌統支的方式運用,既可彈性 調度,又可避免經費被排擠。第三,實施集中支付制度,將基金專戶與縣庫各自獨 立之經費,集中並列存於縣庫存款戶之下,利用動支時間差距,運用專戶與縣庫之 餘額靈活縣庫之調度,各獨立賬戶餘額併計,餘絀相抵,同時降低舉債額度,節省 透支利息(張麗珍,2016:144-145)。
惟該文獻仍有進一步補強之處。首先,訪談對象均為縣政府即鄉鎮市財稅與環 保人員,而欠缺產業、議員等其他方面之觀點,同時亦未能具體談談綠色財政改革 的施行具體對產業有何影響。其次,對於兩項特別稅之立法過程、為何成功推動加 稅以及稅率為何如此等問題並未著墨,尚難直接作為其他地方政府參照以推動立 法之依據。第三,因將空污費與兩項特別稅共同探討,在訪談紀錄顯示稅課與費用 時而混為一談,而在特別稅復將土石採取稅與礦石開採稅又混為一談,因此特別稅 之具體影響有更多可探討之處。第四,該文獻認為地方政府開徵稅課而擴大公共支 出之規模,將增進經濟之發展,惟本文以為,稅課具有重分配之效果,雖然政府透 過加稅能夠增加公共支出,乍看促進經濟發展,但實際上這些稅課若留與相關產業 用於投資、更新設備等用途,甚至是增加員工福利等,亦難謂非無促進經濟發展之 效果,因此不宜僅從政府支出增加,即認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增長;然而無論是否有 該效果,均未有相關數據予以支持。最後,該文獻在發表時點恰在105 年底,而無 從探討加稅後帶來的各種影響,故有補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