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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未具體回饋受影響地方,正當性遭質疑

訪談資料顯示,由於外界無法理解稅收之具體用途,從而認為稅收並沒有回饋 地方,未符立法目的,令加稅正當性遭質疑。首先,對業者而言,稅金係由渠等繳 納,自然希望稅收在運用上能回饋到礦區周遭區域以促進地方和諧,抑或回饋到相 關產業活動。如採礦業者F2 認為應多分配至鄉鎮公所,或回饋到礦區周遭部落,

如此部落對於產業的反彈就不會那麼強烈,而且繳稅繳得比較樂意。砂石業者 E2 認為可參考空污費專款專用的模式,將部分稅收也回饋到相關產業。

我們希望繳出去的稅,能夠分多一點到礦場所在的鄉鎮公所,給他們多一點的比例,地方 比較會感受到產業對地方的助益,鄉鎮公所會收到更多的稅收,對我們比較不會反彈,在 地方能夠比較和諧。...回饋到地方的相對都沒有問題,我覺得比繳稅還值得,跟地方互動 的情況確實如此,促進敦親睦鄰,大家會比較開心。繳稅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但我們希 望繳出去的稅,能夠讓我們附近的部落真正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回饋。(F2

事實上我希望稅收能夠有一定的比例用在我們砂石業者的身上,多撥一點給我們業者,比 如我們公會辦活動,或是辦一些宣導的計畫案,希望有部分用在我們這裡。像現在環保署 徵收空污費,他們也會鼓勵我們跟申請舊車換新的補貼,我們要的也不多,而且我們公會 也可以協助縣政府辦理政策宣導活動,請我們公會、提計畫要一些補助。(E2

在地方和諧方面,亞泥的體悟尤深。105 年加稅後,業者認為相關稅課應已回 饋地方,平息居民不滿,未料亞泥礦權於106 年 6 月獲准展限後,周遭居民抗爭卻 越演越烈,表明加稅並未達到回饋到周遭居民、負面影響或平息居民不滿之效果。

亞泥人員F1 指出,縣府或應共同面對相關抗爭事件,期望部分稅收直接回饋到居

民身上;抑或降低稅率,讓亞泥有更充裕的資源推動回饋措施,以平息居民不滿,

使亞泥可以持續經營。

面對居民對水泥業或採礦業的抗爭,政府和企業需要一起面對,像我們近年與部落、社會 持續溝通,雖然溝通得很辛苦,但溝通到後來難免談到回饋的問題,資訊公開透明之後,

部落也知道企業繳了巨額稅金給地方政府,卻沒有直接回饋給當地礦區周遭。(F1

要考慮到原基法 21 條部落諮商同意並得分享其利益,以及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像這些 縣政府也要衡量一下,如果地方政府不適合做這一塊,可以把稅率降低幅度多一點,讓企 業有回饋的本錢去跟部落來做,基金才建得起來,不然虧損了同時還要付這個稅,真的太 多了。(F1

地方人士與環團代表亦表示,加稅後礦區周遭部落居民確實未感受到縣府的 回饋。礦區周遭的富世村村長G1、秀林鄉代表 G2 以及環團代表 G4 均指出,特別 稅稅收應回饋到受影響地方,相對於亞泥近年來推出各種回饋措施,使周遭居民有 感,縣府加稅之後並沒有運用到部落。尤其絕大部分係納入縣庫,用途並不明確,

因此加稅並不合理,縣府應將部分稅收應用於立法目的,如補償負面音效或回饋到 周遭受影響的部落居民。

稅收主要是到縣庫,我們部落這邊都沒有看到,不太清楚縣政府用到哪裡。但是亞泥做了 很多,比如現在做的工程,那時候找了全國最優良的理事長級的技師,土木、水測都來開 會協助,主要是中央跟亞泥有在動。...大家知道政府抽這個稅,會抗議政府怎麼這麼糟糕,

為什麼這麼多稅,我們這裡什麼都沒有,這樣不好。(G1

縣政府收了礦石稅,稅率調高到70元,但當地的村民沒有因此獲益。...如果我是鄉長,要 分的話,有裁量權可以去編,只是我不知道鄉長為什麼不編列。(G2

地方的居民並不知道,業者賺了那麼多錢、繳了那麼多的稅,拿去做什麼了,礦是國家的,

土石也是,但為什麼讓業者賺了那麼多錢,全縣人民或是礦場周遭的人民是沒有感覺的。...

然後用途不是很明確,這我覺得很不合理。用途應該要合乎徵稅的目的。比如說在這邊挖 掉的,要在另一個地方補回來。其次,對於當地居民的生活,或從原基法的精神來看,業 者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上面做開發的收入,應要回到原住民的發展。(G4

民政處官員A3 亦認為,稅金進入縣庫就是進入大水庫,導致加稅前後對附近 居民而言幾乎沒有差異,使加稅正當性遭到質疑。東華大學教授G3 指出,礦區周 遭部落居民畢竟受到直接影響,故期待直接回饋部落人民、衡平負面影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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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若未考慮到這部分,就會遭到抗議,縣府允宜清楚說明稅收用途,方能減少外 界之疑慮。

我感覺不出來差別,當地居民也感覺不出來。在立霧溪執行的時候,他們也會問我:「你 這個地方回饋金到哪裡去?」我們公共造產是沒有回饋金的,但我會跟他說:「我會繳土 石稅到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給財政處,財政處再統一劃到秀林鄉公所,秀林鄉公所有 沒有給你,就不知道了。」所以他們覺得奇怪,怎麼鄉公所都沒有給我們錢?沒有進到這 裡來?(A3

部落之所以會抗議,可能意味著縣府沒有考慮到這一部分,但部落去爭取的話有一定的正 當性,畢竟稅課目的就是要衡平相關產業活動的外部成本,而部落人民受到採礦活動以及 水泥廠帶來的污染的影響,相對於其他地方的縣民是直接的而且比較大的,他們爭取回饋 到那裡,有這樣的期待是很合理的。(G3

收起來的稅收要如何運用?這就應該要公開透明。如果縣府自己說了算,但外界不理解,

就會有抗議的聲浪。比如剛剛說的,這筆稅收有多少用於還債?如果有明確公開的話,聲 浪可以比較小。(G3

鄉鎮市獲配特別稅補助款亦有此問題。卓溪鄉官員C1 指出,該鄉僅分得共 160 萬元左右的特別稅補助款,財政挹注效果有限;且由於納入鄉庫統籌統支,故在推 動地方建設時,也不會特別說明財源係以特別稅補助款挹注。亦即,因稅收額度有 限且統收統支,多數人不知加稅之事,而知道的人是無感的。

可是,說不好聽的,並沒有達到實質的效果,因為這是屬於地方稅的部分,並沒有回饋到 真正開採的地方。...多數是沒有感覺的,因為加稅是直接到縣府的,很多人也不知道加稅 的事情。知道的話,大概就是像我這樣,覺得一年大概增加160多萬預算,對我們公所是 太少了,沒有感覺。但知道的話,也會有很大的意見,可是也沒辦法,因為我們沒辦法了 解他加稅的公式是怎麼算的,我們不太清楚。也因為這個錢不是反映到我們部落,所以大 家是無感的。(C1

但我們在做地方建設的時候,我們不會說這是礦石稅挹注的,都是放在整個歲入裡面,不 會特別講這個工程是針對稅的。(C1

相對於卓溪鄉,秀林鄉占縣內礦產 99%以上,每年分得鄉鎮市中最多的特別 稅補助款,可達到2000 多萬元,挹注財源的效果十分顯著。由於近年抗爭事件使 得越來越多部落居民注意到礦石稅,但由於納入鄉庫統收統支用於地方建設,並未 限定用途,而招致居民質疑未回饋地方。

對此,秀林鄉鄉長C2 指出,部落居民理解到縣府確實有分配一部分的稅金到 鄉公所,但不知道分配比例也同時修改,大部分增加的稅收係納入縣庫,加上近年 礦石產量減少,秀林鄉分得的特別稅補助款其實沒有增加。由於分得的特別稅補助 款已統籌運用於地方建設或社會福利,尚難再撥出部分回饋部落,需要提高分配比 例,乃有餘裕回饋周遭部落。若即刻撥付予部落運用,則可以從部落、村里或各種 協會方面,以協助鄉公所推動政策的部分著手,以免資源重複運用。

稅收是直接入鄉庫,是我們固定的鄉財源,如果抽掉的話,我們有一些科室的工程就不能 做。統籌的話,就是各科室都有用到,沒辦法說是固定用到哪裡。...如果這筆稅收抽到部 落去的話,會壓縮到很多的計畫,會為難。但還是可以調整的,就是去跟他們溝通、達成 共識,去看看他們推動的跟我們鄉公所推動的,是不是有些相符的,希望資源的運用不要 重疊。(C2

綜上可知,兩項特別稅無論是納入縣庫或分配至鄉庫,均因統收統支的運用模 式,無法具體而明確達到回饋礦區周遭居民的作用,使課徵稅課的立法目的和用途 難謂相符。這樣的作法,使得特別稅開徵的正當性,受到相關業者、地方人士以及 環保代表等人質疑,尤其礦區周遭居民的質疑更為強烈,這可能為特別稅來年重行 制定時帶來變數。

下表6-5 為本文受訪者對稅收運用相關意見彙整表。由表中可知,各相關單位 或行為人均依其地位而有其利害考量,而認為稅收應有特定用途,各有各的意見,

亟待進一步加以整合,才能得到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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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而用於礦區周遭部落,避免資源運用的重疊與浪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