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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地方政府專業性,加強公開透明

設法增強地方政府以及地方議會的專業性,理解到任何政策都有其成本亦即 稅課補償原則的道理,並且避免地方派系利益的干擾,使地方稅的開徵納入專業行 政考量,而非特定利益考量。透過增強專業性,也能審慎開徵合理稅課標準,避免 對相關產業或人民造成沉重負擔。地方政府亦應勤於向地方議會溝通,說明開徵之 目的,同時落實公開透明原則與財政紀律,載明稅收流向,使公眾對稅課有所監督 與了解,更能獲取選民的支持。

小結

地方稅的開徵應以受益原則課徵,並應避免對轄區外人民,或高度流動性的稅 基課稅,方合乎「取之地方、用之地方」之精神。同時,地方稅亦為一項政府干預 市場之工具,往往對相關產業造成負面影響,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因此地方政府應 審慎研擬課徵標準,在課稅之餘,令相關產業猶有一定生存空間。

91 年地方稅法通則立法通過後,初期所能夠貢獻的稅收相當有限,許多文獻 認為僅具有象徵意涵,對地方財政困境與財政自主性的助益不大,毋寧修正財政收 支劃分法,健全地方財政體制。然而經過十餘年來的實踐,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藉由 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尤其近三年來帶來相當的收入。一旦直轄市、縣市開徵 地方稅後,大多數開徵期限屆滿後,能夠再次立法成功開徵,顯示了地方政府日益 重視該項自有財源,從實踐結果來看,可謂漸入佳境。

然而實踐至今亦仍有一定困境。首先,鄉鎮市政府數目遠較縣市政府為多,實 踐開徵數目卻少許多,意味鄉鎮市開徵有不少挑戰,一般縣市開徵可行性較鄉鎮市 高。其次,按比例來看,鄉鎮市政府雖然一旦開徵,就會帶來相對較縣市政府佳的 收入,但往往因各種因素而無法持續開徵,僅視為短期財源,無法作為長久穩定財 源,對於地方財政自主的功效有限。第三,開徵稅種方面,開徵以來僅有5 種稅課 成功,同時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財政日益改善,開徵的動機不若過去強烈,尚未聞

其他新稅課的研擬,地方稅法通則施行至此有可能到達一個瓶頸。

在地方稅影響開徵因素中,政治因素為最關鍵的因素。雖然法制面地方政府所 有租稅立法權有一定受限,但大多數稅課在地方議會審議時即以失敗告終,甚至有 在通過立法程序後遭到反對而停止開徵,在在顯示加稅面對的政治阻力依然不小。

迄今成功開徵的地方稅中,一律係以境內有少數特定產業為課稅標的者,亦即如欲 徵稅,針對少數特定產業課稅才有成功的可能。但從長遠角度來看,這些特定少數 產業同時因為帶來污染,在環境保護高漲的政治環境中,會同時搭配相關政策來壓 抑其發展,進而導致稅收隨著產業蕭條而成長減緩,若非調漲稅率,則無稅收成長 的可能。質言之,地方稅法通則帶來的稅收能否穩定與增長,誠為目前的困境。

案例研究方面,目前相對較為齊全者有桃園市以及臺北縣土城市,兩者有截然 不同的施行背景與過程,各文獻亦有不同的研究方法,而有不同的結論。但從兩者 立法過程可知,地方政府推運用地方稅法通則開闢財源時,面臨反對的壓力是絕對 有的,各地方政府視其地方特色、政治生態,而有不同的推動策略。桃園市或臺北 縣土城市的推動策略、成功開徵因素,或許無法為其他地方政府所用,但至少會規 劃時重要的參照。本文認為若能充實更多的相關案例,累積更多開徵的經驗案例,

進而讓地方稅的開徵蔚為風氣,將對地方稅法通則的施行,甚至對地方自治的發展,

有所助益。

對於地方稅法通則的建議方面,各文獻均認為地方稅法通則應予鬆綁、審查標 準應明確界定,並且鼓勵中央立法建構相關激勵機制、積極提供協助,增進對人民 稅捐與公共服務間關係的認識,以促進地方政府自力開拓財源,對抗反對稅課的政 治壓力。惟地方稅法通則自 91 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 17 年,在立法院未見相關修 法討論,一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法,似乎不為中央所重視。

綜上,迄今對於地方稅法通則已有相當數目的文獻進行探討,然而上述文獻中 多從地方財政角度為形式面之探討,對地方稅法通則實踐深入探討者不多,案例更 僅有桃園市與前臺北縣土城市等可以參考,南投縣、屏東縣、苗栗縣以及宜蘭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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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有相關的深入研究案例,實為可惜。尤其,各縣市、各鄉鎮市有不同的政治背 景、特殊產業情況,如桃園市的成功係因為其首長具備相當財經背景使然,但縱觀 各地方縣市首長,鮮有首長具備高度財經專業背景者;同時該首長於他縣市(新北 市)擔任地方首長時,卻未有開徵,又應如何解釋?這意味著影響地方稅法通則施 行的因素眾多、情節多變,地方稅的開徵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僅係增進財源的手段之 一而已,尚難以一項特定因素加以解釋。因此,倘若能充實相關案例研究,不僅對 地方稅研究有所貢獻外,相信對地方稅的施行實務會有相當助益。本文所研究之標 的花蓮縣,其稅收為地方稅法通則施行縣市之冠,本文認為應予深入探討,方得從 中獲取相關經驗,以供學界與實務界後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