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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開採特別稅,又稱礦石開採稅或礦石稅,立法目的在於衡平礦石開採對山 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之影響,並充裕財源,進而改善地方財政。礦石為國 家經濟發展之重要天然資源,但其開採過程會造成山林保育、水土保持、交通安全、

公共設施及自然景觀之負面影響。基於社會正義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礦業權者 在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營運獲取利潤,應負擔合理之稅捐,以統籌運用於地方經濟 建設、社會福利等重大施政項目,俾減輕對環境之負面衝擊(花蓮縣政府,2010:

14)。實則與土石採取稅同理,通過稅課之將礦石開採行為成本內部化,然後由業 者承擔,實現污染者付費原則。

依現行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依礦業登 記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設定採礦權者(即採礦權人),以及未依規定取得礦業 權擅自開採礦石者(違法盜採)。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凡在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者 就要課稅,不分礦種一律以每公噸70 元計徵。

每年分2 期開徵,上半年(1 月至 6 月)為一期,於 9 月寄出繳款書;下半年

(7 月至 12 月)為另一期,於隔年 3 月寄出繳款書。以首次開徵之 98 年度為例,

該年度上半年於9 月寄出繳款書,下半年則係於 99 年 3 月寄出繳款書,因此 98 年 實徵數額度僅反映的是98 年上半年的開徵數目,並未包括下半年。實務上,經濟 部礦務局每半年會將礦石開採資料通報予地方稅務局,稅務人員遂依據經濟部礦 務局登記之資料開徵。

立法沿革

礦石開採稅立法沿革如下表4-12 所示。最早自 97 年 1 月召開公聽會,然後於 同年8 月經議會審查通過,隔年 1 月 12 日起徵。最初課徵範圍僅有石灰石、大理 石、白雲石、蛇紋石,其他滑石、玉等礦產未予課徵,主要係因為當時該四種礦產 的產量就占縣內礦產98%,對這些礦產課稅即可帶來豐沛的稅收。石灰石、白雲石 與蛇紋石主要用於化工、煉鋼用途,而大理石則用於製作水泥用途。

100 年 1 月縣府召開修法公聽會,提案調漲至每公噸 5.2 元,同年 4 月經議會 通過、7 月 1 日實施,距第一期屆滿有 1 年半的時間。之所以調漲至 5.2 元,主要 係參照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採調漲既有地方稅徵收率30%之上限。54這意 味著,此時縣府認定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適用特別稅之開徵,而採此修法之策。有 趣的是,同年 6 月縣府召開第二期重行制定公聽會,公布草案名稱增加「景觀維

54 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 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100

護」,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顯然有意通過改名的方式,

擺脫前期同名時,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30%漲幅限制之虞。此外,該公聽會欲 將稅率調高至每公噸15 元,然而嗣後向議會提案時,可能係考量到對產業之衝擊,

折衷提案每公噸10 元,然後於 101 年 3 月通過立法,102 年 1 月 14 日起徵。55 101 年 5 月,有議員在縣議會總質詢時,指出礦石稅稅率過低,建議一次調漲 至每公噸 100 元,顯示 101 年即有來自議員要求提高稅率的壓力,惟時任地方稅 務局認為恐怕會造成企業關閉,影響業者生計(更生日報,2012)。隨後在 104 年,

議會高達 22 位議員連署(議會共 33 名議員)提案,望將稅率提高至每公噸 100 元,要求縣政府與業者溝通並審慎評估,然後同時對「八不政策」加以對應調整。

105 年 3 月縣府召開重行制定公聽會,將自治條例「景觀維護」四字刪去,並依議 會提議調漲稅率達每公噸100 元,主要理由是「民意認為稅率太低」(更生日報,

2016a)。隨後由縣府向議會提案,除了稅率調漲至每公噸 100 元外,廢止尚未 4 年屆滿的第二期礦石開採稅,讓第三期提前半年開徵。

惟在立法過程中有少數議員認為,一次調漲至每公噸 100 元過高,恐有違比 例原則,且參考宜蘭縣礦石稅稅率,卻仍然能將生態保育做好,為了產業生存,不 應將稅率調高。其次,調漲幅度有違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30%的漲幅上限,並應對 礦種分類課徵,不應一律課徵同一稅率。105 年 4 月,議會審查通過,將稅率折衷 降低為每公噸70 元,廢止第二期礦石稅自治條例,縣府同時宣示鬆綁八不政策以 緩解相關業者之困境,於同年7 月 1 日實施。

第三期較第二期變化有四,首先是課徵稅率從每公噸 10 元調漲至每公噸 70 元,成長達7 倍。其次,課徵範圍從既有的是四種礦種,擴大到所有礦種,增加了 課徵範圍。第三,係多數議員提案促成,同時廢止距離屆滿還有半年的第二期礦石 稅,無縫接軌提前開徵,顯示充裕財源之動機非常強烈。第四,礦石採取稅的調漲

55 時任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認為,政府課稅必須考量面面俱到,當初簽請傅縣長裁示礦石稅調 漲稅率,傅縣長在10 元及 15 元兩案中選擇 10 元,就是考量業者能否生存,以及相關業者生計(更 生日報,2012)。

與鬆綁八不政策係同時推出的,也表明了縣府過去嚴格限制相關產業的態度,透過 提高稅率而有了轉變,兩者應有相當關聯性。

總地來看,花蓮縣礦石稅稅率是逐年調高,104 年過半議員提案調漲至每公噸 100 元(較舊稅率達 10 倍),顯示來自議會之民意確有高度調漲之聲浪。在第三 期重行制定公聽會中,有6 個議員、3 個鄉鎮公所以及高達 9 個業界代表等人出席 表示意見,表明該項稅課頗受關注,影響幅度或相當巨大。縣府如何進行推動?議 會何以折衷至每公噸70 元?稅課具體影響為何?有待進一步釐清。

表 4-12 花蓮縣礦石開採稅立法過程時間表

時間 事件

97 年 1 月 10 日 召開制定礦石開採稅公聽會。

97 年 8 月 4 日 提案稅率為5 元,議會三讀通過礦石開採特別稅,結果稅率為 4 元。

98 年 1 月 12 日 礦石開採稅以每公噸4 元起徵。

100 年 1 月 18 日 召開修法調漲稅率公聽會,提案調漲至每公噸 5.2 元。

100 年 4 月 議會通過調漲稅率為每公噸5.2 元。

100 年 6 月 21 日 召開重行制定礦石開採稅公聽會(第 2 期),會中版本為調漲至每公噸 15 元。

100 年 7 月 1 日 礦石開採稅以每公噸5.2 元起徵。

101 年 3 月 9 日 議會通過第2 期開徵礦石開採稅,稅率調漲至每公噸 10 元,自治條例更名為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101 年 5 月 28 日 議員於議會總質詢向縣政府提議,稅率應調漲至每公噸 100 元。

102 年 1 月 14 日 礦石開採稅以每公噸 10 元開徵。

104 年 8 月 4 日 21 位花蓮縣議員提案調漲稅率至每公噸 100 元,並要求鬆綁八不政策。

105 年 3 月 22 日 召開重行制定礦石開採稅公聽會(第 3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議會通過縣政府提案,稅率調漲至每公噸 70 元、擴大課徵範圍至所有礦種,

同時縣政府宣布鬆綁八不政策。第2 期礦石開採稅於 6 月 30 日廢止。

105 年 7 月 1 日 起徵礦石開採稅每公噸70 元,為期 4 年。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花蓮縣議會歷屆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