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稅與礦石開採稅施行後,縣政府依據自治條例規定,訂定稅收分配辦 法,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或景觀復育之用。這些分配金額,係以一 般補助款(俗稱特別稅補助款)之方式進入鄉鎮市庫,並未限定用途,鄉鎮市公所 得統籌運用,對於鄉鎮市公所來說是難能可貴的財源,尤其對於疏濬區域在地與礦 區所在地的鄉鎮市更是如此;而對於非土石採取或礦區所在的鄉鎮市,亦得分得相 當比例,這或是鄉鎮市代表對加稅予以支持的主要原因。
花蓮縣是目前唯一將特別稅收分配予鄉鎮市之地方政府。在最早 95 年 11 月 的公聽會公布之草案即規定應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地方建設之用途,公聽會中鄉鎮 市代表提出應分撥 50%的稅收予鄉鎮市。隨後在縣府在向議會提出的自治條例草 案內容,亦載明由縣政府訂定一定比例分配予鄉鎮市,但在議會審查時,議會以應 共同開徵礦石稅、應明定分配比例等理由未立即三讀。至下次議會審查會時,縣政 府一方面說明礦石稅應另行開徵外,另一方面回應已經召集鄉鎮市長討論,望原條 文不動,並表示會將稅收按一定比例分配予鄉鎮市。57但議會直接修改條文,將分
57 縣府表示係依據「96 年度第 1 次花蓮縣鄉鎮市財政業務座談會」,會中經鄉鎮長充分討論並獲 致共識,決議實徵數40%分配各鄉鎮市;其中 50%平均分配十三鄉鎮市,另 50%依開採土石數量 比例,分配開採所在地之鄉鎮,其開採面積跨兩鄉鎮以上者依獲配額度均分計算。
配比例明定於自治條例後三讀通過(花蓮縣議會,2007)。58亦即,最初土石稅分 配予鄉鎮市比例,係由議會直接決定於自治條例明文規範稅收分配比例,而非授權 縣府訂定,顯示當時議會十分重視稅收能否讓鄉鎮市雨露均霑。這可能意味著,縣 府以分配鄉鎮市作為向議會獲取支持徵稅之籌碼。
不過,在98 年礦石開採稅立法時,並未見如 96 年土石採取稅之方式,直接由 自治條例明定分配比例,而係授權縣政府另行制定。有趣的是,土石採取稅在101 年第二次重行制定之自治條例原文亦有載明,維持第一次立法之情況,由自治條例 明文規範分配比例,直到 105 年第三次重行制定時,才復改授權由縣政府制定分 配比例,這似乎顯示在傅崐萁縣長任內府會關係與96 年初次徵稅時不同。
105 年度花蓮縣大幅提高兩項特別稅稅率,同年縣政府亦變更稅收分配比例,
將絕大多數增加的稅收納為縣庫所有,伴隨稅源(產量)減少趨勢,致鄉鎮市在加 稅後所分得的稅收,預期沒有較加稅前增加。對欲爭取更多分配比例的鄉鎮市而言,
應是相當失望的,是否因此鄉鎮市對縣政府加稅的支持,有待進一步深入訪談探討。
惟觀諸各開徵地方稅之縣市,均未有將稅收直接按比例分配予鄉鎮市之案例,是以 對於花蓮縣鄉鎮市而言,縣府願意予以分配是值得慶幸的事情。
兩項特別稅課徵主要目的是充實財源,因此很大比例直接納入縣庫,除了依相 關辦法按一定比例分配予鄉鎮市之外,並未專款專用於復育山林、景觀維護或是地 方建設等,在稅收運用上具有相當彈性。如花蓮縣 100 年土石採取稅重行制定召 開公聽會時,縣政府代表即表示積極推動社福政策,如「全面免費營養午餐」、「老 人免費乘車愛心卡」以及「婦女關懷據點」等,須財源挹注方能永續施行,因而提 案調漲稅率(花蓮縣政府,2011b),顯示該項稅課用途廣泛,社會福利政策係其 中之一。而且,雖然無強制規定應用在景觀維護、山林復育亦或礦業輔導等相關項 目,但稅收增加也會間接地減少了排擠相關項目爭取預算之壓力,故難謂非無益於
58 原提案條文第八條為「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建設之用,其比例 由本府另定之。」後經議會修改,第八條為「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50%分配各鄉鎮市建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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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之立法目的。縣府及鄉鎮市具體如何運用稅收?地方團體是否有相關建議?
係本文欲深入訪談的課題。
土石採取稅
土石採取稅景觀維護稅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 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在105 年以前,花蓮縣政府係依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要點」進 行分配,實徵數之 50%納入縣庫,另 50%作為縣補助款,補助各該鄉鎮市作為地 方建設之用。縣補助款以50%係依土石採取數量比例分配開採鄉鎮市;45%由各鄉 鎮市平均分配;最後5%則分配予砂石集散出口港所在鄉鎮市。59
106 年以後,依「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
分配,實徵數之 90%納入縣庫,另 10%作為補助款,補助各鄉鎮市作為地方建設 之用。補助款的50%按土石採取數量比例分配土石採取所在鄉鎮市;補助數額 45%
由各鄉鎮市平均分配;補助數額5%分配予砂石集散出口港所在鄉鎮市。60
經換算後,分配比例如下表4-13 所示,在 105 年以前,實徵數 50%納入縣庫,
25%分配予土石採取所在鄉鎮市;22.5%全鄉鎮市平均分配,2.5%分配予出口港所 在鄉鎮市;106 年後,實徵數 90%納入縣庫,5%分配予土石採取所在鄉鎮市;4.5%
全鄉鎮市平均分配,0.5%分配予出口港所在鄉鎮市。
表 4-13 花蓮縣土石採取稅分配比例表
105 年以前 106 年以後
縣庫 50.00% 90.00%
土石採取所在鄉鎮市
(依開採數量比例分配) 25.00% 5.00%
全鄉鎮市平均分配 22.50% 4.50%
出口港所在鄉鎮市 2.50% 0.50%
資料來源:整理自「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要點」以及「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 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
59 若個案開採面積跨越本縣兩個以上鄉鎮市者,依開採個案獲配額度平均分配。
60 東砂西運均係透過花蓮港以海運方式運往北部地區,因此 2.5%係由花蓮港所在之花蓮市分得。
礦石採取稅
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 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及維護景觀復育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 之。」在105 年以前係根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要點」分配,實徵 數70%納入縣庫,30%作為縣補助款,補助各鄉鎮市推動地方建設之用。補助款中,
35%平均分配全鄉鎮市,65%按按各礦區開採數量比例分配。61
106 年後則根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分配,實徵數 95%納入縣庫,5%作為縣補助款,補助各鄉鎮市推動地方建設及維護景觀復育之 用。補助款中,65%按各礦區開採數量比例分配礦區所在之鄉鎮市,剩餘 35%平均 分配予各鄉鎮市。
經換算後,分配比例如下表4-14 所示,105 年以前,實徵數 70%納入縣庫,
19.5%依開採數量比例分配予礦區所在鄉鎮市,10.5%由全鄉鎮市平均分配。106 年 稅率大幅調漲後,實徵數95%納入縣庫,3.25%依開採數量比例分配分配予礦區所 在鄉鎮市,1.75%由全鄉鎮市平均分配。
表 4-14 花蓮縣礦石開採稅分配比例表
105 年以前 106 年以後
縣庫 70.00% 95.00%
礦區所在鄉鎮市
(依開採數量比例分配) 19.50% 3.25%
全鄉鎮市平均分配 10.50% 1.75%
資料來源:整理自「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要點」以及「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 鎮市分配辦法」
下表4-15 為代入稅率後兩項特別稅歷年各期分配情形,第一期與第二期適用 舊分配比例,105 年後(即第三期起)適用新分配比例。在土石稅方面,第一期與 第二期每公噸10 元中,縣府與鄉鎮市對半分,各分得 5 元。而第三期稅率為每公 噸50 元,適用現行之分配比例,縣府分得每公噸 45 元,鄉鎮市分得 5 元。礦石稅 方面,第一期前部每公噸4 元中,縣府分得 2.8 元,鄉鎮市分得 1.2 元;第一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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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係以約7.8 億元分配,其差額恐要待行政救濟結果出爐方能補回。
表 4-16 花蓮縣歷年特別稅分配鄉鎮市額度62
年度 土石稅實徵數 土石稅分配金額 礦石稅實徵數 礦石稅分配金額
96 年 900 萬 - - -
97 年 6742 萬 3821 萬 - -
98 年 5232 萬 2616 萬 3796 萬 1139 萬
99 年 7111 萬 3556 萬 8610 萬 2583 萬
100 年 5058 萬 2529 萬 8842 萬 2653 萬
101 年 1526 萬 763 萬 1 億 0119 萬 3036 萬
102 年 5315 萬 2657 萬 1 億 3812 萬 4144 萬
103 年 5524 萬 2762 萬 1 億 7522 萬 5257 萬
104 年 6182 萬 3091 萬 1 億 6474 萬 4942 萬
105 年 9895 萬 1501 萬 1 億 4072 萬 4222 萬
106 年 1 億 5583 萬 1558 萬 7 億 7984 萬 3899 萬
107 年 1 億 6811 萬 1681 萬 9 億 7417 萬 3940 萬
累計 8 億 5879 萬 2 億 6535 萬 26 億 8648 萬 3 億 5814 萬 資料來源:歷年花蓮縣政府工作報告
下表4-17 為 107 年度兩項特別稅實徵數(於 108 年撥付)實際分配情況。從 表中可見,依據現行分配公式,若疏濬與開採活動所在鄉鎮市的疏濬量或開採量越 多,分得稅收也就越多。在土石稅方面,若當年度該鄉鎮市未進行疏濬,則僅能分 得平均分配之部分。而在礦石稅方面來看,由於絕大多數礦產來自大理石,而大理 石礦場絕大多數位於秀林鄉,因此 108 年秀林鄉分得總分配數 3940 萬中的 2650 萬,這表明在實際分配結果合乎回饋地方之意旨,受開採影響之鄉鎮市確實可以分 得較多的額度。另一方面,對於沒有礦石開採或土石採取所在之鄉鎮市,亦能雨露 均霑,以瑞穗鄉來說可分得164 萬元,對鄉鎮市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財源。
62 106 年起適用新的分配比例,而在土石稅部分,105 年提高稅率後亦修改分配比例,該年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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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7 107 年特別稅實徵數分配明細表(單位:公噸、元)63
鄉鎮市 土石採取量 土石稅分配數 礦石開採量 礦石稅分配數 共分得金額 花蓮市 - 1,422,451 - 1,060,841 2,483,292 新城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吉安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壽豐鄉 1,818,013 3,861,328 - 1,060,841 4,922,169 鳳林鎮 1,019,963 2,421,768 - 1,060,841 3,482,609 光復鄉 279,976 1,086,946 - 1,060,841 2,147,787 瑞穗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豐濱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玉里鎮 762,513 1,957,370 - 1,060,841 3,018,211 富里鄉 139,263 833,115 50 1,060,932 1,894,047
鄉鎮市 土石採取量 土石稅分配數 礦石開採量 礦石稅分配數 共分得金額 花蓮市 - 1,422,451 - 1,060,841 2,483,292 新城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吉安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壽豐鄉 1,818,013 3,861,328 - 1,060,841 4,922,169 鳳林鎮 1,019,963 2,421,768 - 1,060,841 3,482,609 光復鄉 279,976 1,086,946 - 1,060,841 2,147,787 瑞穗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豐濱鄉 - 581,912 - 1,060,841 1,642,753 玉里鎮 762,513 1,957,370 - 1,060,841 3,018,211 富里鄉 139,263 833,115 50 1,060,932 1,89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