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分配稅制係指中央(或上級)政府依據地方政府財政收支情況,輔以各地 方政府之人口數、基本需求等項目作為分配標準,加以訂定分配比例予地方。此制 度目的在於調和各地方之間發展與財政不均的情況,我國營業稅即採此制度。缺點 在於,此由中央集中徵收、統籌分配的方式,犧牲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不符地 方自治之精神;其次,統籌分配稅制分配之標準以及分配之比例如何訂定較為合理,
一直充滿爭議。稅源劃分方式與稅例如下表2-1 所示。
表 2-1 稅源劃分方式以及我國稅例表
類別 劃分方法 稅 例
獨立稅 中央與地方各自擁有獨立的稅源。 關稅、證券交易稅歸中央;土地稅、房 屋稅等歸地方。
共分稅 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劃分稅課收入。 遺產及贈與稅、煙酒稅。
附加稅 按一定比例附帶於國稅徵收。 88 年前的教育捐;現行地方稅法通則之 附加稅課,但未有實例。
統籌分配稅 由中央或上級政府,依地方政府財政收 支情況,重新分配予地方或下級政府。
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貨物稅 即劃分一定比例用於統籌分配。
資料來源:整理自沈政安(2003:22)。
世界各國對於國稅與地方稅的劃分之基本原則在於,國稅以量能課稅為標準,
地方稅則強調受益原則,並且考量稽徵效率、績效,目的在管理上的便利,以及避 免重複課稅(馬自誠,1996:37)。國稅屬於中央政府管轄,以全國為對象,由中 央依國家民意統一徵收,其權限與彈性較地方稅大;地方稅則權屬地方政府,以其 管轄為徵收對象,權限與彈性雖然不及於國稅,但有直接性、普遍性、時間性與積 極性等特性(薄慶玖,1997:359)。鑒於一國之內稅源共同,故事實上中央與地 方不能分別對其居民或發生在境內的標的任意課稅,而必須有所協調。只有對於地 緣性的稅捐客體,基於其相關活動之外部性,始適合由地方政府獨立於中央或其他 地方政府之外課稅,作為自己的自主財源之一(黃茂榮,2012:65)。簡言之,具 有跨轄區、間接性質的稅收,宜由中央政府課徵。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我國稅收分配比例如下表2-2 所示。屬於國稅(中央)的 稅收有所得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礦區稅、遺產贈與稅、營業稅、關稅以及煙 酒稅;屬於地方稅的則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 稅與娛樂稅。另國稅中所得稅的10%、貨物稅的 10%以及營業稅扣除提撥統一發 票獎金後的 40%,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而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所得 的50%屬於市庫,另 50%歸國庫;縣市則是 80%歸鄉鎮市,20%歸國庫。煙酒稅 80%歸屬中央,而 20%中的 18%按人口比例分配給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另 2%
則亦按人口比例分配給福建省的金門縣與連江縣。
表 2-2 各級政府稅收分成比例表
稅 別 中 央 地 方
中央統籌 直轄市 縣市 縣統籌 鄉鎮市 國稅
一、關稅 100
二、礦區稅 100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 60 40
四、綜合所得稅 90 10
五、遺產及贈與稅 20/50 50 80
六、貨物稅 90 10
七、證券交易稅 100 八、期貨交易稅 100
九、菸酒稅 80 20
地方稅 一、土地稅
(一)地價稅 100 50 20 30
(二)土地增值稅 20 100 80
二、房屋稅 100 40 20 40
三、使用牌照稅 100 100
四、契稅 100 20 80
五、印花稅 100 100
六、娛樂稅 100 100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財政收支劃分法
依近年中央及地方稅課收入占國家整體稅收比例(如下表2-3 所示),反映了 中央分得較多稅收的事實,中央稅收占比一直維持七成以上,地方從未達到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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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至 107 年中央平均分得 71.69%,地方分得 28.31%,表明我國中央在財政上 有明顯主導地位,地方財政收入較中央低落。相較於此,我國財政體制同為單一制 國家的日本,在102 年則是租稅收入分配中央為 35.7%,地方占 64.3%。9換言之,
中央政府掌有劃分稅源權限,卻將絕大多數稅收分予中央自身。
表 2-3 我國近年中央及縣市政府稅課收入比重表10
項 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平均 中央稅收占比 70.47% 71.84% 71.71% 72.15% 71.31% 72.64% 71.69%
地方稅收占比 29.53% 28.16% 28.29% 27.85% 28.69% 27.36% 28.31%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網站
此外,地方稅以財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為地方政府 的主要收入,但財產稅稅收成長有限;相對於此,國稅課稅收入則多屬稅源豐富之 稅目(鍾祥琦,2002:30)。地方政府租稅收入的主要項目包括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與使用牌照稅,年收入均未超過千億元,地方政府無大額的租稅收入,
是造成地方財政無法自主的主要原因(徐仁輝,2009:31)。
下圖2-2 為 107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賦稅依存度情形(稅課收入占年度歲出 比例),賦稅依存度越高表示財政越穩健。然而從下圖可見,直轄市賦稅依存度平 均為 62%,縣市為 42%,除了直轄市發展條件較佳外,也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 失衡分配相關,表明在現行地方財政體制下,直轄市與縣市之財政失衡相當嚴重。
對 縣 市 來 說 , 每 年 度 歲 出 近 六 成 以 上 無 法 通 過 既 有 稅 課 收 入 支 應 。
9 參日本東京都政府網站,http://www.metro.tokyo.jp/CHINESE/ABOUT/FINANCIAL/financial01.htm,
檢索日期:2019/3/9。
10 由於省政府於 88 年修憲精省後,屬於中央政府派出機關,並自 107 年起中央不再編列預算支應,
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已視同廢除,故此處地方政府不包含省政府。
圖 2-2 107 年度直轄市與縣市賦稅依存度(單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