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其昌(2002)就政治經濟面提出四點評析,第一是立法程序需經地方議會審 議,但地方民代為了選票、政治考量,通過對本地人加稅法案的可能性不高;即便 通過,可能導致多數人為此遷徙規避稅負。第二,因此地方政府開徵對象最有可能 是無投票權的外地人民,如觀光稅、溫泉稅以及水資源稅等,恐導致各地方劃地為 主,引起搶稅大戰,引發衝突。第三,地方稅法通則僅賦予加稅權力,未賦予減稅 權限,令地方政府無法藉此招商、鼓勵投資,與現實社會脫節。第四,鑒於政治利 害關係及社會主客觀環境的考量,冀望地方政府據以開徵地方稅改善地方財政的 貢獻可能不大。
蔡麗惠(2002)認為,首先地方議會並非全然反對加稅,若地方政府努力節流 後仍無法改善財政情況,地方議會就會傾向贊同加稅。其次,開徵對象若是境內少 數人民或產業,就可以加以考慮。第三,地方政府應加強對人民的溝通,說明加稅 的優點與目的,並公開稅收流向、杜絕浪費,提高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品質。第四,
建立民選首長財務責任制度,提高地方政府首長的開徵意願,比如將財政努力、財 政赤字等列入地方競爭力評比,以激勵地方積極開闢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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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安(2003)以問卷及訪談評估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可行性,方政府不主動 加稅,政治因素是最關鍵的因素,占了九成以上,並有數點結論。首先認為在地方 稅法通則既有的限制下,除了部分先天條件較佳的縣市外,加稅的可行範圍很有限,
故短期據以改善地方財政,顯有困難。第二,地方通過加稅法案依據稅目而定,加 稅對象如為轄區內少數人民或產業、以及轄區外居民,可能性較高。第三,期待地 方政府利用附加稅課調高地方稅率,察公告地價偏低之例,並不可行;第四,若於 國稅附加徵收,須慎選稅目避免對全民加稅。第五,一致或是分立政府狀態,與通 過加稅法案並無關聯。
李錦娥(2004)則認為,若開徵地方稅之稅率超乎納稅義務人忍受程度,有經 濟能力者才可能遷徙至稅負較輕的縣市,我國現階段不太可能提案課徵高稅課的 地方稅,故不太可能發生以腳投票的現象。但若稅率太高,恐會導致租稅競爭之劣 勢,影響廠商投資的意願。
夏錦秀(2004)首先認為各地方政府推動相關政策的內容並不一致,有紊亂不 一的現象;而成功實際開徵的稅目均以少數、特定人士,或轄區外居民為主,並且 有租稅競爭與租稅輸出的效果。其次,地方稅法通則對我國地方財政自主性的助益 非常有限,而且該法所衍生的法制性與實務性問題亟待改善。財政政策仍維持中央 集權的基調,而中央推行稅制改革的績效不彰,調整地方稅課收入的障礙重重,綜 合而言我國地方財政自主性未獲明顯改善。
楊明諭(2004)探討臺中縣鄉鎮市開徵地方稅可行性時,認為政治因素常令地 方政府難以開徵成功。楊氏將政治因素分五項,首先是選舉因素,即地方首長經常 會在衡量徵稅對選票的影響之後,因不敢得罪選民而不開徵。其次是地方派系,由 於地方派系往往能在地方政治發揮不小的影響力,若徵稅衝擊到其利益,勢必會引 起一股不小的反對。第三是府會關係,地方議會即係政黨、派系等民意的整合,若 府會關係緊張一定會對地方稅的開徵有影響。第四是中央的反對,體制上中央就備 查有准駁權限,若中央欲控制地方、或為免重複課稅等理由,均得加以反對。第五
是地方性公投,若對少數特定污染產業以公投方式推動開徵,成功機會較高;但地 方性公投曠日費時、行政成本高,可行性甚低。第六是補助款制度,係指開徵地方 稅的成本效益較向中央爭取補助款為低,地方政府寧願爭取補助款而非開徵地方 稅。因此,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的可行性非常低。
黃麗娟(2005)亦探討南投縣自主財源問題,指出地方稅的開徵,須視地方自 治團體的勇氣、經濟景氣,以及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即中央)是否准予備查而定。
在選舉體制下,政治人物敢於加稅的對象將是外來人民,或是特定產業。並指出,
地方政府應建立財政自我負責觀念、堅守預算衡平原則。
王麗純(2006)研究桃園縣開徵地方稅時,指出地方稅帶來收益不大,修正財 政收支劃分法才是關鍵。而納稅義認為,地方政府若先落實財政透明化(以佐證專 款專用),並且開源節流,那麼反對的情況會比較少。
梁綰琪(2008),針對桃園縣之府會關係加以探討,認為桃園縣最早且順利開 徵的因素在於縣市首長的個人專業與特質,以及推動的決心。尤其縣長的專業性使 地方議會審查時均由他來主導;縣長推動的決心使地方政府積極與地方議會溝通,
緩解了地方議會對開徵稅課的疑慮。
江寶美(2009)從地方治理角度,探討桃園市執行地方稅法通則問題。研究結 果指出,桃園市執行面臨的困難,首先是可能對產業有負面影響,促使他們遷徙到 其他縣市;其次是地方稅法通則明確性不足,以致有適用的困難;第三,地方稅法 通則缺乏獎勵措施。影響開徵新稅的主要因素,包括民選首長的態度、支持度、政 策方向與法規的限制。但與許多文獻不同的是,江氏認為政治選票的考量並非並未 影響桃園市土石稅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稅的開徵。
許鳳玲(2012)在探討鄉鎮市開徵建築工地稅成功因素後,提出 5 個構面 12 項成功因素。首先是政治構面有2 大因素,一是首長及主管的投入、支持與推動的 決心;二是府會關係的和諧。在執行構面方面,一是正確掌握課稅所需資料;二是 召開公聽會,邀集利害關係人加強溝通;三是以合理稅率爭取納稅義務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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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構面方面,要能遵守使用者付費與租稅公平原則,其次課徵標的需符合轄區之 經濟屬性。財政構面方面,一是以增加地方財源、改進財政情況為由,爭取加稅認 同;二是稅收應專款專用於地方建設;三是以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性為由,爭取加稅 認同。法制因素方面,關鍵是稅制規劃與自治條例是否制定周延,其次是應建立有 效管理與稽徵的配套措施。
張益閔(2008)研究地方稅制與屏東縣增闢新稅源可行性,認為開徵新稅之前,
須先達成合理配置資源、減少不當浪費公帑,設法與人民及民意代表謀求共識,較 可能通過開徵新稅。其次,針對少數人或特定產業加稅應是較為可行的方式,蓋影 響層面較小,稽徵成本低且較為便利,易獲民眾支持。第三,適合縣市課徵的地方 稅,建議排序為營建剩餘土石方稅、污染稅及砂石採取稅。第四,中央應將地方的 租稅努力程度、財政赤字及負債情形列入地方競爭力評比,公諸於社會大眾以激勵 地方政府積極開闢新稅源。最後,稽徵機關在法律素養、稽徵人力與操作技術方面 必需精進提升,才可將此項任務順利達成。
張其祿(2010)調查全國地方政府財政相關人員,對地方稅法通則的認知與態 度後,指出地方政府的層級愈低(鄉鎮市)、非國民黨執政、非國民黨議會多數、
地方首長為第一任、分立政府(行政立法分屬不同政黨掌控)、府會關係不睦之地 方政府,似乎在推動新地方稅制時會遭遇較大的阻力及困難。政治因素與既有法制 限制,對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的態度有顯著負面之影響。整體而言,直轄市政府 與縣市比鄉鎮市更肯定地方稅法通則對地方財政所帶來的助益,鄉鎮市的執行問 題較為嚴峻。
由前述文獻可知,影響開徵因素相當多元,尚難有定論。本文大體從地方政府 的角度,歸納影響地方稅法通則主要為法制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影響面因素以及 實務面因素,茲臚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