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麗文
臺中市利福科國中專任教師
一、 前言
「財政為庶政之母」。若無財政上 的支 援 ,任何 完美的 政策或施政藍 圖,亦無法落實推展,故為落實地方 自治,須有穩健的地方財政基礎,支 援自治事項的推動。而我國財政面臨 的問題是「患寡又患不均」,寡是指財 政收入不足支應其施政需求支出,造 成「財政缺口」;不均則是指各政府間 稅收分配之不 均,或 稱為「財政差 異」,此又可區分為「垂直財政差異」
與「水平財政差異」。所謂「垂直財政 差異」,係指中央與地方財政之不均;
而「水平財政差異」係指直轄市與各 縣市之財政差異。我國政府自40年6月 頒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 劃法),到目前使用的88年修正版本,
歷經10次的大小修改,主要是規範各 級政府財政收 支之劃 分、調劑與分 類,緩和各級政府間垂直與水平財政 差異的情況,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 政關係。
關於統籌稅款的分配以及計畫性 與一般性補助均由中央政府自行訂定 辦法決定,使其行政裁量權限擴大,
再加上又授權中央政府有權加減地方 政府撥放補助款金額,中央政府集錢 又集權於一身,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 權不對稱,有 違憲法 之均權政治精 神。針對財劃法讓中央集權集錢的問 題,行政院於99年提出財政劃分法修 正草案(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草案)
並送至立法院審查,此次修正的原則 主要是「錢權同時下放」、「直轄市及 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劃一直轄市與
縣(市)分配基礎」、「公式入法取代比例 入法」、「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 實財政紀律」等原則(行政院,2012), 修法後地方政府整體財源將會增加,
可有效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並納 入誘因機制規定,促使地方政府強化 財政努力及落實財政紀律,使地方政 府不再一味依賴中央的統籌分配和補 助,期望可藉 由自身 財政自主與努 力,達到自給自足發展地方區域的目 標,但因立法院仍有多項法案擱置待 議,使得財劃法修正草案至今仍未審 議通過。故本文首先介紹Alexander的「
水平理論」,接著進一步以稅源和分配 比例觀點檢視分析財劃法的公平性。
二、 以 Alexander 的公平理論 檢視財劃法
(一)公平性理論
教 育 學 者 Boyd 、 Koppich 和 Guthrie 於 1984 提出西方國家重視的 教育政策價值是公平、效率、自由。
Wirt 則在 1987 年則提出教育的主要價 值是平等、公平、效率、選擇。Kahne 則是 1994 年提出認為教育政策分析重 視公平、效率以及優異的學生成就表 現。King、Swanson 和 Sweetland 在 2003 年提出美國學校公共政策的核心 價值是自由、平等、公平、友愛、公 民權、有效率和經濟成長。所以「公平
」這項倫理價值在教育議題上是一直 被共同關注的價值。美國 Alexander
(1982)的「公平性理論」,如圖 1,是 以哲學和法律兩向度,說明教育財政 上的公平性概念,其認為財政政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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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頁 一條從保守到自由的連續線,從最保
守的法律上的 公平朝 向哲學上的公 平,依序可分成四種公平,分別是「可 交換的公平」(commutative equity)、「
分配公平」(distribution equity)、「歸還 性公平」(restitution equity)以及「實證 主義的公平」(Postivism equity),分別 敘述如下: neutrality):此公平面向認為不公平 的原因主要是來自政府,因為學校 基金(full state funding)是公立學
校財政的重要來源。此面向有垂直 1993 ; Kirst, 1994)。此面向有適足 性意涵,即是學生個別需要或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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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ne, 1994)。
(二)分析《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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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 Alexander 的公平性理論 檢視財劃法的稅收分配比例,可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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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平」和「歸還性公平」,「分配 公平」是因為稅收仍是由中央和地方 共同負擔;「歸還性公平」是因為由中 央決定分配的比例,在此部分,中央 決定統籌款分配給鄉(鎮、市)的比 例以及中央決定縣市分配給鄉(鎮、
市)的比例;「可交換的公平」是因為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款 的 比 例 是 最 低 的
(7.75%),另外,鄉(鎮、市)可以 收取田賦稅和娛樂稅且依需要支出,
有自由經濟市場的意涵。所以以比例 而言,鄉(鎮、市)涵跨三種公平面 向,較直轄市和鄉(鎮、市)具有更 多面向的公平意涵。
三、結語
綜合言之,從 Alexander 這條財政 政策從保守到自由的連續線來看財劃 法的稅源可知,位於最左側是直轄市 政府的稅收來源,在「分配公平」和「可 交換的公平」之間,比較偏向左側,即
「可交換的公平」;縣(市)政府的稅 收財源位於「分配公平」和「可交換的 公平」之間,但較偏向右側,即「分配 公平」方面;鄉(鎮、市)政府的財源 位在「分配公平」以及「歸還性公平」,
但是比較偏向右側,即「歸還性公平」
的一端。所以以稅源觀點而言,不論 是直轄市、縣(市)或是鄉(鎮、市)
都具有兩種公平意涵。若以分配比例 檢視財劃法公平性,可發現直轄市政 府的分配稅收比例最高,屬於「分配公 平」和「歸還性公平」,但較偏向「歸還 性公平」的一端;至於縣(市)政府的 稅收,則是屬於「分配公平」和「可交換 的公平」之間,比較接近「可交換的公 平」的一端;鄉(鎮、市)政府的稅收
則是屬於「可交換的公平」、「分配 公平」和「歸還性公平」,因為中央決定 統籌款分配給鄉(鎮、市)的比例以 及統籌分配款的比例是最低的,而鄉
(鎮、市)可收取田賦稅和娛樂稅,
有自由經濟市場的意涵。所以以比例 而言,鄉(鎮、市)涵跨三種公平面 向,較直轄市和鄉(鎮、市)具有更 多面向的公平意涵。因此不論以稅源 或分配比例的觀點檢視財劃法,都可 以看出財劃法符合 Alexander 的公平性 理論,並且至少都橫跨三個公平向度。
參考文獻
行政院(2012)。財政收支劃分法 修正草案。取自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 px?n=875F36DB32CAF3D8&s=BF403 2FF8F13BE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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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st, M. W. (1994) . Equity for chi ldren: Linking education and children’s service. Educational Policy, 8, 58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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