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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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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幸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科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一、前言

經過教育部及技職教育界多年的 努力,在大家期盼下,技術及職業教 育法(以下簡稱技職教育法)終於在 104 年 1 月 14 日訂定公布,全文分為 5 章 29 條條文。檢視其內容,除總則及 附則外,有關技職教育之規劃管理、

實施及師資這三章可說是技職教育法 的焦點,並且部分回應了外界對於技 職教育的批評及改革之期待。其中第 25 條有關新聘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業界實務工作 經驗之規定,則是希望改革技職校院 教師實務經驗不足之現況,並且視之 為與一般大學教育區隔之重要指標。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否訂定該 等條文就能解決現有的困境?值得我 們加以分析與探討。本文以下針對高 等 技 職教 育-技專校 院教師實務經 驗,分為現行規定、問題評論與建議 進行說明。

二、現行規定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現 行 規 定,除技職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技 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

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 界實務工作經驗」,尚有以下幾項:

(一) 技職教育再造第二期計畫

為培育國家所需技術人才,教育 部於 2013 年起至 2017 年推動「技職教 育再造」第二期計畫(以下簡稱技職 再造二期計畫),在「策略 6-實務增能」

教師聘任方面之作法(教育部,2013),

為鼓勵學校聘任具業界經驗之新進專 業科目教師,並且明定「具實務經驗 教師」定義,係指教師擔任教師前累 計至少具有 2 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或 最近 3 年具有累計半年以上與企業合 作之實務經驗或產學合作案。

(二) 私校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

依據 101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

「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 審查原則」規定,具實務經驗之教師,

係指「講師以上累計具有專職 2 年以 上或兼職 4 年以上之國內外業界實務 經驗且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之教師」。 (三)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103 年 8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專 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所 稱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 技術,足以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 教學之教師;其職務等級比照教師,

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 講師級四級。其資格,必須曾從事與 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 工作相關年限以上,並具有特殊專業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5,4(5),頁 136-139 自由評論

第 137 頁 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而其實際

工作相關年限,則依據職務等級分別 為 15、12、9、6 年以上之規定。

三、 問題評論

依據前述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 之 規 定, 衍生 該等 實 務經 驗相 關 問 題 , 包括 限制 實務 經 驗期 間是 否 合 適、不同實務經驗期限間是否具衡評 性、實務經驗期限之採計及認定方式 為何以及技專校院新聘教師之實務問 題,以下分別探討之。

(一) 探討問題一:限制實務經驗期間 之妥適性

技職教育法規定,新聘教師應具 備 1 年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然該法並 未在該項條文生效前訂有緩衝期,以 利法律所規範對象可先行準備或實施 相關的配套措施(稱之為日出條款); 未具備 1 年實務工作經驗之畢業生,

學校將無法聘任,對欲進入技職校院 任教之年輕人才造成衝擊。再者,技 職教育法為法律等級之位階,其所規 範之對象包括所有的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一般所謂高職)、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影響層面廣,若 無適當之配套措施規劃,是否會造成 優 秀 人才 優先 選擇 一 般教 育體 系 任 教,值得技職教育主管機關思考。

(二) 探討問題二:不同實務經驗期限 之衡評性

如本文前所述,技專校院教師實

務經驗之期間規定不同,目前有 1 年

(技職教育法)、2 年(技職再造二期 計畫、私校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及 至少 6 年(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遴聘辦法)之差異。以規範對象範圍 及效力而言,技職教育法及於所有技 職學校及其個人,為最低之標準;而 技職再 造二期計畫 係 為改革 技職教 育,經由政府以經費補助之方式強化 技職教師實務經驗,以政策導引鼓勵 技專校院採行之計畫,若未申請該計 畫之學校似可不受計畫限制;私校實 務經驗及證照師資之規定,則僅規定 私立技專校院在申請整體發展獎補助 經費時,有關實務經驗教師列入採計 之原則,若未申請該計畫之私校及所 有公立學校可不受其限制;專科學校 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規範,則是由於 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性,其教師之遴 聘資格可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 限制,而規定具 6 年以上實務經驗之 教師得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為教 師聘任之例外規定,自然非各校所必 須採行之管道。然不同期間之規定其 衡評性如何?是否公平、妥適?仍應 加以整體思考。

(三) 探討問題三:實務經驗之採計方

教師實務經驗在運作上之相關問 題,包括實務經驗期限可否累計、實 習算不算、要不要訂取得實務經驗的 期限、可否以產學合作案替代等。以 技職再造二期計畫而言,即明定「具 實務經驗教師」之期間可累計,或以 產學合作案代替之規定,其餘則無明 確規範。然而,為落實新聘教師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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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頁 經驗,其實務經驗之取得以最近幾年

內取得為恰當?實習之採計與否,衡 量領全薪之實習,因當作現職員工一 樣要求,列入實務經驗之採計似乎較 為合理,然是否會造成浮濫無法掌控 實習品質?再者,實習課程安排或畢 業後入職場實習,有關業界經驗之取 得宜有配套措施,明確說明認定標準 並有完整配套措施加以規範,以減少 問題之產生。

(四) 探討問題四:技專校院新聘教師 之實務問題

近年來技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之 困境,為降低生源減少對學校財務衝 擊,各校無不盡力開源節流,而減少 新聘專任教師則為學校降低人事成本 所採取策略之一。依據教育部「全國 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技專 校院教師年齡分布結構」統計資料顯 示(教育部,2015),91 學年度 34 歲 以下教師人數計 8,870 人(占教師總數 26.31%),50 歲以上教師計 49,52 人(占 教師總數 14.69%);至 103 學年度,34 歲以下教師 2,480 人(占教師總數 8.69

%),50 歲以上教師 11,287 人(占教師 總數 39.58%),12 年間 34 歲以下年輕 教師人數及比例減少為三分之一,而 超過 50 歲之教師人數則增加 2 倍餘,

足以證明技專校院新聘專任年輕教師 數量大幅減少、專任教師年齡有逐年 增長之情形。如此,技專校院新聘教 師須具備實務經驗規範之美意,成效 將非常有限。

四、建議

一般而言,對於技專校院教師須 具備實務經驗規定,各界多持正面肯 定之看法(林俊彥、王姿涵,2012), 認為教師實務經驗之提升,對凸顯技 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以及降低學用 落差具有相當大之成效。然而,為增 進此規定之精神並彰顯效益,本文仍 提出幾項建議:

(一) 重新檢視不同實務經驗期限之規

技專校院教師具備實務經驗之規 範,在技職教育改革扮演重要關鍵角 色。然而,其相關規定散見不同法令 規章及計畫,對實務經驗之定義及期 間規定,亦因其適用對象及層面為所 有教師、獲補助學校教師、私立學校 教師或專業技術教師而有差異,尚未 見整體性思考;各校在執行時則有認 知及解釋不同之情形,因此實有必要 重新檢視並統整相關規定,以利學校 依循。

(二) 釐清實務經驗相關認定及採計標

教師實務經驗實際運作上,則面 臨期限可否分段累計、實習課程算不 算、要不要訂取得實務經驗的期限、

可否以產學合作案替代等實務運作等 等問題。技職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亦 規定,「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應廣徵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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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2013)。技職教育再造第 二期計畫。取自

http://www.iaci.nkfust.edu.tw/Industry/ind ex.aspx

 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 e%9f%e5%89%87

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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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2013)。全國技專校院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 取 自 http://www.tvedb.yuntech.edu.tw/tvedb/ind ex/social/report/StatisticsQueryDataFr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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