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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創群聚之差異分析

第三節 企業型文創群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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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區別。這類型的行為者,依舊受到群聚在市場與人才的磁吸 效應、依舊受到管理方的忽略。但是彼此間的交流卻已更為緊密,不再只侷限 於創作氛圍,而是更依賴具體的互動,如靈感與技巧的討論。

而混合型群聚的主流,企業區的連結現象更為明顯。規模擴大與潛在的商 機,使得管理方從單純的收租,積極轉型成提供衍伸服務的運營方。在入股投 資、人才招募孵化與開闢產銷通路上,與文創企業進行合作。透過這些方法以 增加管理單位的收入。此外,文創企業本身也在加強群聚的連結。規模的擴大 整合了不同領域的藝術家、專業的策展人,甚至是技術與原料的供應者。

從小資本型群聚到混合型群聚的演化來看,可以了解群聚成員的規模與營 業擴大後,群聚的連結程度正在不斷地深化,由群聚而生的服務也逐漸顯現出 來。這也正說明企業型政府的縉紳化現象,會進一步地改變群聚運作的樣貌。

在下一節的企業型文創群聚更會發現,小資本型群聚的運作模式已完全被企業 型的運作模式所取代。

第三節 企業型文創群聚 一、 地點

在企業型文創群聚的選擇上,筆者選定了上海音樂谷當中的 1913 老洋行,

以及與上海音樂谷同時間開發的「新十鋼–紅坊」為本節的分析對象。前者主 要將焦點集中在管理方對於群聚的經營,後者則是再添加了群聚成員彼此間的 聯繫,來對企業型文創群聚加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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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 老洋行屬於上海音樂谷的範圍,位在虹口區哈爾濱路 160 號,如同第 四章表 4-6 所述,原建築為上海牛羊肉公司的製冰廠,2010 年由德必集團取得 土地使用權,轉作文創群聚使用。「新十鋼–紅坊」原本是國營企業上海寶鋼集 團所屬的上鋼十場,於 2005 年由上海鼎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於隔年以上 海紅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始經營文創群聚(王詩瑜,2014:35-37)。

二、 群聚分析

(一) 1913 老洋行

1913 老洋行所屬的德必集團,為經營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開發商。至 2012 年為止,已在上海、長三角地區與義大利,開發了 17 個園區。對於入駐文創企 業的選擇上,德必集團多以具有高獲利能力的大型公司為主。以長寧區德必易 園為例,入駐單位的年總產值達到 25 億元人民幣(陳凌雲,2014 :315)。 根據第四章表 4-7 的說明,1913 老洋行的進駐產業以數位音樂為主。若再按照 表 5-1 的企業分佈顯示,老洋行的入駐單位還包括了設計類與傳播類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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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1913 老洋行入駐單位

區塊 入駐單位

A1 A101 廣告公司

A102 藝術空間 A106 藝術研習中心 A116 音樂公司

A2 A201 營銷策劃

A202 品牌公司 A206 文化傳播公司 A208 文化傳播公司 A209 信息科技公司 A210 文化傳播公司 A216 創新公司 A218 攝影公司 A228 音樂文化傳播

A3 A301 廣告公司

A302 設計公司 A305 兒童攝影公司 A309 商務諮詢公司 A309 文化傳播公司 A310 市場經營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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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2 文化創意公司 A314 藝術投資 A318 廣告公司

B1 B101 律師事務所

B101 廣告公司

B2 B210 商貿公司

B203 德必物業管理 B203 德必服務中心

B3 B301 資產管理公司

B305 信息技術公司

C2 C201 文化傳播公司

C206 投資諮詢公司 C210 國際貿易公司 C218 實業公司

其他 B405 信息科技公司

A5 雕刻工作室

資料來源:作者實察整理(2015)。

基於這樣的分佈結果,小資本型的文創活動幾乎不存在於園區內。有別於 前面的兩個案例,這裏呈現的是全由企業單位所組成的群聚。全由企業組成的 群聚,一方面負擔得起房租相關的開銷,另一方面,也使得管理單位得以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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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伸服務,以收取更多利潤,甚至是直接進行投資。也因此,群聚的連結會有 更多看得見的正式制度在運作。

管理方除了與企業經營者有定期的交流之外,也透過大量服務的提供促使 群聚連結加強。這包含了人才聚集、資金運用以及衍伸產業活動等方面。在人 才部分,德必除了為企業進行統一招聘,也提供新進員工的培訓服務。而資金 的運用上,則是透過租金換股權、直接投資以及銀行仲介投資的方式,為文創 企業開闢資金來源。至於文創所衍伸的產業活動,主要有法律諮詢、財務管理 等方面。(陳凌雲,2014:318-319)。如表 5-1 所示,1913 老洋行內有商業諮 詢公司以及法律顧問公司的進駐。

需要說明的是,文創群聚裡面有其他產業活動的進入,主要有兩種可能。

其中一個是文創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間有合作交流,而這也正是本章所欲證實的 部分。另一個則是文創產業提供了一種藝術的辦公氛圍,因此吸引其他產業把 辦公室設在該處。從文獻的敘述來看,1913 老洋行所屬的德必集團,對於非文 創產業的招商,是以與文創產業互補與否來衡量(陳凌雲,2014:318-319)。 因此,依這個例子來看,文創產業與其他產業在群聚裡的關係,較屬於第一 種。所以,群聚內跨產業間的合作得以被印證。

此外,這些大型文創企業帶來的商機和需求,使管理方德必有機會提供一 連串的服務,不但回應企業的需求,本身也增加更多收入。僅就租金換股權以 及直接投資來說,只要有 30%的企業成功,德必就能獲得 10 倍的報酬(陳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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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2014:319)。一開始僅是獲利的考量,但實際的運作卻造就群聚連結的深 化與制度化。

(三) 新十鋼–紅坊

在 1913 老洋行的例子裡,僅以管理方的角度出發。為了更加了解群聚成員 本身在企業型群聚裡的互動,這裏將以「新十鋼–紅坊」為例補充說明。「新十 鋼–紅坊」為上海鼎傑公司下屬的紅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所經營。紅坊的內部 空間,基於持續運作考量,多以與文化創意相關,但是盈利穩定的設計公司、

廣告公司以及高級畫廊等藝術機構為主(唐子韜,2012)。而在高級畫廊的部 分,主要的藝博、華氏等單位,一年的運作需要 300 萬元人民幣(東方早報,

2012)。

與 M50、1913 老洋行相同,成員穩定獲利且大規模運作的特性,使管理方 同樣具有人才聚集培育的功能,以畢業生設計展將新興人才與設計業串連起來

(上海紅坊,2016)。另也會透過封閉投資,直接援助群聚內的成員(文化部,

2013)。而大規模運作的特性,也促使藝術機構間越發依賴正式制度。

藝術機構的合作為群聚連結的重要指標。藝博與華氏的借展合作,以及華 氏與鼎傑畫廊客戶交流都顯示行為者間連結日趨緊密(錢小燕、張苑,2007)。 接著,紅橋、聖菱與視平線等畫廊又於 2009 年共同辦展(邱家和,2009a)。而 後,這些單位又在 2012 年成立畫廊聯盟,成員包括:藝博、聖菱、華氏、紅 橋、視平線、奧賽,甚至是管理方–紅坊文化本身也加入其中(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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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對於這樣的畫廊聯盟來說,主要的功能在於互補彼此的資原以及規範藝 術市場,以降低藝術市場的不確定性(東方早報,2012 南方日報,2015)。

由此可見,企業型群聚不但在管理方以及群聚成員之間會有更緊密的正式 制度聯繫,成員彼此間也開始合作,並且轉向正式制度發展。這樣的結果說明 了文創群聚發展到這個階段,群聚內部的連結會更為明顯,更為深入。

三、 小結

企業型群聚在產業空間分佈上,大型公司已經成為主流,不論在 1913 老洋 行或是「新十鋼–紅坊」所呈現出來的結果都是如此。大型公司受惠於縉紳化 現象而進入文創群聚。而在運作上,大公司和一般的文創工作室相比,不論在 經營規模或是獲利能力上,都明顯高出許多。動輒百萬元的運作經費以及上億 的營業額,改變了群聚的運作樣貌。

文創公司對於資金、人才,甚至是延伸產業活動如法律顧問、財務管理的 需求,一方面帶來公司與園區管理方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促成文創本業與其他 產業活動的接合。而站在管理方以及其他產業活動,如投資、法顧、財管的立 場,會與文創產業互動也是因為資本雄厚的文創產業本身有利潤可圖。此外,

文創產業本身也會因著大規模運作的需要,彼此間也會逐步從初步合作走向正 式制度規範。與混合型文創群聚相比,企業型文創群聚的連結程度明顯更強,

前者是成員間有限度的合作,後者則是出現多方互動的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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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