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業型政府對文創群聚之影響
第一節 地方財政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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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業型政府對文創群聚之影響
在考量群聚所處的外部環境下,本章將開始處理第二個假設,即城市政府 的企業型經營是否對文創群聚有負面影響。所謂的企業型政府此一概念,按照 前述 Schumpeter 企業家精神的觀點,城市政府必須用創新手段以創造額外的利 潤。而概念的實際操作化,依 Harvey, Jessop& Sum 所言,則是政府藉由土地 利用以開闢新的產業空間與消費空間,來吸引資本和其他利益的流入。因此,
本章將從現行的制度框架下,關注上海市內各區政府土地的利用及其帶來的誘 因。而為了檢測企業型政府所引起的縉紳化現象,按照第二章圖 2-2 Yang 所提 出的群聚驅逐力逐漸上升趨勢,本章的操作方式為援引文創群聚地租、周邊房 價的逐年走勢,以及群聚內部成員流動,加以驗證。
第一節 地方財政誘因 一、 分稅制下的地方政府
包含上海在內的地方政府,其企業家經營的模式主要體現在財政收入上。
原因在於 1994 年中國實施分稅制改革後,省市以下層級的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 上產生明顯的短缺。在新的稅制下,以往地方政府主要的稅收來源變成中央獨 享或是共享的性質,例如:企業增值稅、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等劃為共享稅;消 費稅則歸為中央稅(王有強等,2012:112)。
這樣的問題在地方事權越來越多時,變得更為明顯。因此,地方政府必須 在新的稅制之下,重新尋找財政來源。按照下表的分析,地方政府仍然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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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劃地給房地產業者以開發特定園區,除了能有一筆土 地出讓金的收入,園區帶動地租的增長與房地產業的繁榮,又能帶來土地增值 稅以及間接的營業稅、房產稅與地方企業上繳利益。此外,企業增值稅與所得 稅雖屬共享稅,但總值的上升,也能使地方政府分配到更多。
此外,土地出讓金本身,也不是賣地這麼簡單,其還有其他發揮空間。以 上海為例,按照中央指導準則所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所示,
土地出讓為在土地所有權國有的基準下,所規範的使用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8)。當中的土地出讓金為土地出讓之時,必須 繳付給政府的金額。不過出讓之後,仍有轉讓、出租以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 現象。由於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考量到取得時的地價,因此後續轉讓等各種 行為,會因為地價的差異,產生土地出讓金差額,而這些差額必須要補繳給政 府(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2016;獵房網,2014)。按 此規範,地價上漲與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變更,勢必又會讓地方政府多一筆收 入。以文創群聚容易提升地價與依託舊建築發展的特性來看,地方政府推動文 創群聚發展會比推動其他產業園區,具備更大的誘因。
三、 文創群聚的開發
前面對於文創群聚的討論可以得知,這些群聚大多存在於老舊房屋或是工 廠。這樣的性質勢必牽涉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地方政府會有土地出讓金 的補繳收入。另外,文創的招牌又具有提升地價的潛在性。地價提升熱絡房地 產市場的交易,又會帶來更多土地出讓金補繳的收入。也因此,文化創意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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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的可能選項之一。下面將透過田子坊與 M50 藝術產業園,加以說明地 方政府文創群聚開發模式的摸索過程。再藉由上海音樂谷,來驗證這樣的模式 正被地方政府大量地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