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群聚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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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文創要能被稱為產業,其必須要有產業的生產模式,否則如傳統技藝等非 營利文化活動,只能被屏除在定義之外。所謂的生產模式,文創活動倚重社會 網絡,每個行為者的作為都和其他行為者有密切的關連。這樣的趨勢也與本文 接下來的理論建構有緊密的連結,將留待後續說明。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群聚發展歷程 一、 文創群聚起源與分類
文創群聚的概念起緣於 1980 年代以歐美為首的西方國家。在這個階段,各 國各城市逐漸出現空間集中的文化活動。實際應用上,過去研究主要劃分出文 化園區(Cultural Quarter or Cultural District)、文化產業區(Cultural Industry District)、文化旗艦開發(Cultural Flagship Development),以 及社區藝術(Community Arts)等四種類別。下表 2-1 按照文創群聚的政策目 的以及開發模式,對四種類別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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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園區(Cultural Quarter or Cultural District)
以文化及藝術產業帶 動市中心或地方城鎮 文化及經濟發展
中央或地方政府開發、
或公私部門共同開發
文化產業區(Cultural Industry District)
以文化創意產業群聚
文化旗艦開發(Cultural Flagship Development)
以大型文化旗艦開發
社區藝術(Community Arts) 府,以及公私部門合作等方式進行(楊敏芝,2009:107)。透過實際的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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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可以發現,開發模式主要可畫出兩端,其一是政府主動規劃,再與私部門合 作開發;另一則是私部門先行發展,而後才吸引政府的關注。在這當中,政府 的介入又以地方政府最為顯著。而所謂的私部門,指的不僅是私有資本的開 發,更包含了私人藝術家工作者的自發性聚集。主流的開發模式即在此兩端點 間擺盪。(Mommaas,2004:510-513;Zukin et al., 2009: 52-53)。下面整理 出文創群聚開發模式的細節部分。
表 2-2. 文創群聚開發模式
開發模式 細節
由上而下 地方政府主導,而後再與私部門合
作。
由下而上 包含藝術家與私人資本在內的私部
門,自發性發展。待發展成氣候,政 府再行介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至於在政策目的的部分,表 2-1 僅存的兩個次類別,主要凸顯了政策目的 上的歧異。專注產業發展的文創群聚很容易被理解。但是為何文創群聚也會有 帶動城市發展的政策目的,則需要另外說明。以英國與美國過去的經驗來看,
藉由文創群聚在城市邊緣帶的土地開發,為城市造就更強的競爭力以吸引投 資、刺激消費(楊敏芝,2009:109-113)。從城市發展與土地開發的角度,帶 出城市政府在過程中的能動性,也隱約說明了文創群聚似乎與政治學研究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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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的關係。
二、 文創群聚在政治學研究的定位
本文之所以認為文創群聚能納入政治學的研究架構下,主因在於政治學門 下其中一個研究主題–全球城市研究。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經濟力量跨國的 衝擊促使「全球城市」此一特殊的經濟社會結構興起,成為全球資本累積的
「指揮中心」。透過跨國公司總部數量、銀行機構等數目以衡量一個城市是否達 到全球城市之標準(Friedman, 1986 引自 冷則剛,2003:286)。全球城市研 究使政治學的研究焦點逐漸從中央轉變到地方。為了達到全球城市的目標,城 市必須在空間配置土地規劃等項目上努力(Friedman, 1986 引自 冷則剛,
2006:12),以吸引資本進駐。以土地空間經營為手段、全球資本積累指揮為目 標,實際上就是前面提到的,文化園區(Cultural Quarter or Cultural District)藉由文化藝術空間以帶動城市發展。有鑒於此,筆者將在全球城市 研究此一大框架下,進行城市文創群聚之分析。下面將先以群聚理論的角度,
來檢視文創群聚與群聚理論的互動,而後再從互動的缺失,帶入城市空間經營 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