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私地取得之成效與困境

第一節 修法之前的成效及挑戰

本段落主要分為兩段,一為蘇花公路改善工程於整體施工過程中,在土地徵 收條例修訂之前與修訂之初,於私有土地協議價購及徵收時發生的「歷程經過及 成效」;二為行政執行過程中面對的「困難及具體挑戰」。

壹、 修法之前的脈絡、歷程及成效

依據公務部門取得私有土地的規定,必須先行以協議價購等方式與民眾協 商,如果後續協議不成,再進入徵收土地階段。本研究藉由訪談及次級資料取得 的分析內容,試圖探究本研究中,蘇花改工程處在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之前所辦理 土地取得案件,探討其協議價購與徵收的脈絡歷程、經過與其成效,並呼應本研 究第一章的鋪陳內容,以符合本論文研究意旨。

一、 100 年以前之用地取得(B1-B3 段)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在 99 年前經與環保署數次的預審會議、與現地勘查詳 細等審議會,終於在 99 年 11 月 09 日環保署召開第 200 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中有條件的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隨即在 99 年 12 月 16 日奉行政院核定建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設計畫,至此「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進入設計施工階段。而事實 上,在這一連串的工作內容之前,公路總局早就已經嘗試在當地進行一連串的勘 查、紀錄與規劃:依據 99 年 11 月 22 日路西北字第 0991001459 號公告,總局在 當年 12 月 2 日、12 月 3 日以及 12 月 10 日,分別在宜蘭縣蘇澳鎮、宜蘭縣南澳 鄉及花蓮縣秀林鄉以辦理了三場針對 A、B、C 三段工程規劃公聽會,期程都早 於蘇花改計畫真正核准日期之前,透露出當時的政策氛圍,是可預期且將實際進 行的。

另吾人亦可從與各工程監造、顧問公司的長期配合,得知蘇花改善道路的歷 史發展脈絡,工程在進行之初,勢必要先取得用地,因此早期透過顧問公司的協 助,進行用地屬性的調查,乃是可行、可靠且快速有效率的方法之一,因為顧問 工程團隊對於東部道路的改善,在過去的政策更迭中,早就有相關的資料庫隨時 可得(受訪者庚:541-550),並在盡量取得公地,減少民地的使用的政策下(受 訪者丁:74-79)達成預計的目標;但是對於蘇花改的用地,事實上對於當地居 民來說,或許道路用地的取得範圍,也比公務機關來的清楚也不一定(受訪者己:

313-318;受訪者己 327-331)。

其實蘇花改本來就是東部這邊,尤其是台 9 線,其實他能夠用的那一個地不是 很大,...讓我們無從選擇,我就只能去到那個有限的的土地去這樣規劃,你不 要看這樣子,從蘇花高、蘇花替等等,到我們蘇花改,路線都差不多是那 些,因為路廊就是這麼大而已(受訪者己:313-318)。

其實蘇花高的時候,已經有一些土地已經都已經價格都發放了,都領了欸,

後來才去請他們追回來,…你蘇花公路要改善的時候,大概會走過哪裡,…

其他的其實他們大概都知道,你蘇花改的路線,大概就是當初蘇花高怎麼過 的路線(受訪者己:327-331)。

在原始腹地受限的情況下,從蘇花改善工程從早期用地規劃到真正的執行取 得過程中,吾人可以看出在政策連貫的推動下,進行用地作業的效率與速度,乃 是有意圖的加快腳步,再配合過去累積的工程規劃經驗,適當的推動與進行用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取得作業。另外在工程的設計與規劃中,吾人亦可得知,蘇花改整體工程的長隧 道佔了全部六成三以上24,其中長隧道又以 B 段工程為大宗,整體施工難度與期 程相對的也比較困難且漫長,故工程團隊一開始便鎖定以 B 段優先開始取得用 地:

我剛開始來的時候是在 B 段,因為那時候 B 段是列為第一優先的一個,因為他 長,所以隧道又長嘛,所以列為第一優先(受訪者己:94-95)。

基此,有了政策的架構並配合行政團隊的努力,蘇花改工程用地作業在剛開 始推動之初,有了快速的進展(受訪者己:101-109),所以整體而言,蘇花改在 100 年之前 B 段的工程的用地取得,前後僅花約不到一年左右時間便如數取得私 人用地,這也為蘇花改整體工程奠定了相當的基礎(受訪者甲:354-355)。

…南澳武塔的 120 筆那個時候是西濱北來支援的同事辦的,那個是民國 100 年 辦的,然後民國 100 年核准的。100 年大概 8 月或是 9 月份,內政部核准徵收

(受訪者甲:354-355)。

另研究者亦可看出,該路段依據當時法規,必須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價購行為,再進行後續徵收程序。在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字第 1001000121 號及 1001000121A 號開會通知函後,可得知本路段於 100 年 5 月 31 日辦理協議 價購會,最後並於當年度 8 月便奉內政部核准徵收,實際公文來回過程僅花三個 月餘的時間,其中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乃是徵收價格的提高(受訪者甲:

137-141、受訪者戊:206-211、受訪者己:159-161、受訪者丙:210-217、受訪 者丁:109-112、受訪者甲:495-498):

…有專案報到局裡面、再到部、再到院那邊,他同意讓我們額外就是,再多 500 塊的獎勵金,那一部分是針對這邊原民地,他認為這一部份要取得,多這 個每平方公尺 500 塊的獎勵金的話,會對蘇花改用地取得滿大的,滿重要的一 個因素(受訪者甲:137-141)。

24 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官網,工程資訊,檢索日期:2018/10/12,網址:

https://tinyurl.com/yar8usos。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有了此一關鍵的因素,的確可嗅出此路段的工程進展,有了加快的效果,也 使得此一工程的用地取得作業得以推進,而也因此或多或少影響了後續的工程推 衍情形;但是另外是否有其他造成本項工程用地的取得原因、或是影響的其他因 素,乃是值得注意之處,本研究後續亦將續做討論。

二、 101 年至 102 年之用地取得(A3 段及 A1-A2 段)

機關在經歷了 100 年的成功之後,接下來的 A3 段及 A1-A2 段的四件用地取 得案便一連串緊鑼密鼓的持續發生,包含 101 年 4 月就開始作業的 A3「東岳段 38 地號等 32(35)筆」、101 年 7 月開始的 A1-A2「白米甕段 616 地號等 4 筆」、9 月開始的 A1-A2「白米甕段 352 地號等 97(98)筆」,以及最後 102 年 6 月開始的

「中央段 125-1 地號等 10 筆」案件。

事實上這幾件案件發生的時間,正好橫跨 101 年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及第 30 條的時間點,甚至在 102 年的案件,已經是在法規落實後的時間點了,

然本研究將該筆案件分類為修法前的案件,乃是端就其最後用地取得的方式仍全 部以舊時代的徵收方式為之(參照本研究表十),考慮其時間及手段連貫性,並 配合本研究第一章架構脈絡以做此分類。

與前述 B 段內容相似,此一工程段落因為全部位於 A 段標內,因此統一以 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授蘇花字第 1011000311A 號及路授蘇花字第 1011000503A 號 公告,於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4 月 11 日在蘇澳鎮舉辦兩場工程規劃公聽會,可以 明顯感受出,工程機關在有了前一年度工程用地的成功經驗後,想要趁勝追擊的 心情,也透露出當時的士氣是高昂且不畏挑戰的精神,也要歸功於公務機關的行 政人員,洞察工程業務以及時程安排的妥當(受訪者丁:149-153),也反映了公 路總局的基層員工勇於任事的職業精神(受訪者戊:234-238):

…有些我們用地徵收上來講會拆遷到房子,可是當碰到這個屋主,或是就地 居住的民眾是弱勢的時候,這個其實才是最麻煩的地方,這個部份可能需要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些社服系統的人進來,像是地方政府或是什麼有相關關於這些系統的人來 做一個協助(受訪者丁:149-153)。

其實我們按照法規是一定要辦說明會,這所以我們覺得不管怎樣還是要辦,

因為有些你看,…儘管現在也是有很多電子性公告,民眾還是不知道阿,你 辦的話,會有一個好處會讓基層的里長、村長知道,那他們知道就會散發出 去這個訊息,如果你沒有去傳達到,以後你去施工還是會遇到他們來抗爭,

會說你們以前都沒有講,所以你還是要辦,不辦不行(受訪者戊:234-238)。

經過兩場公聽會下來以後,後續便進入協議價購與徵收的階段。事實上有了 B 段的經驗後,同仁承辦的速度明顯有了加快的趨勢;而且不管是因為 A 段、B 段或 C 段,如前所述,路線與路廊都已經明顯受到地形山勢的影響而有所侷限,

這種劣勢對於工程單位而言,卻也成為了另一種優勢,毋需多花費心思在於路線 的規劃上,把這些煩憂的事情交由專業的承包顧問公司去處理(受訪者庚:

301-312、受訪者庚:317-333、受訪者庚:342-351),僅需把心力放置於路線上 的用地取得作業即可:

阿這個東西會不會造成當地的一些影響,我們要先初步的了解或溝通,那沒 有路怎麼辦?…,要怎麼去處裡,我們會去先初步做一個了解,然後把這個 逐步方案提給業主(受訪者庚:308-312)。

後續的協議與徵收作業,由時程上觀之,可以發現四筆案件,全部都經由協 議價購不成立後,隨後進入徵收階段,而且各個時程的時間亦無花費太久時間,

皆在半年內完成,甚至 101 年「東岳段 38 地號等 32(35)筆」、「白米甕 616 地號 等 4 筆」與「白米甕段 352 地號等 97(98)筆」等三批案件,承辦的時間都還有重 疊的跡象,在當時機關甫成立不久人手不足、又適逢新法規陸續上路的情況下,

可以看出蘇改處用地單位的任務使命必達的決心與毅力(受訪者甲:517-519、

受訪者甲:523-533、受訪者甲:538-539);亦可看出 101 年土徵條例第 30 條新 修正的規定,尚在相關的作業程序變更中,事實上其也是在後來受到各級人士的 協調與拉鋸後續才具體明文化,在當時多半還殘有舊時代的法規條文適用餘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5

這麼說,我可能是覺得說,一方面,整個政府剛開始的時候,一個新的法令 剛頒下來,很多的這個相關單位的這個配套一些的,措施什麼的,都還沒有 很完善,…我寧可最後用徵收的方式,阿這個取得的一些相關程序,都是政

這麼說,我可能是覺得說,一方面,整個政府剛開始的時候,一個新的法令 剛頒下來,很多的這個相關單位的這個配套一些的,措施什麼的,都還沒有 很完善,…我寧可最後用徵收的方式,阿這個取得的一些相關程序,都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