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私地取得決策模式分析與因素探究

第一節 修法前之決策模式分析

本節主要內容為分析行政機關於土地取得之過程中,其採取的策略主要呈現 方向為何,依據前述第四章的歷程脈絡、困境、具體綜合回應以及相關訪談內容 與陳情後分析之,可推論出在修法前的用地取得模式可分類成為以下:

壹、 100 年之前(B1-B3)之漸進的決策模式

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在 89 年 2 月 2 日公佈施行後直至 101 年間,僅於 91 年間 修訂 36 條之 1,亦即在 101 年修訂以前,我國的政機關取得私人土地的方式,

歷經了將近 13 年,其方式與手段幾近相似;於第二章內容中,吾人可以得知事 實上在我國的土地取得手段,幾乎都是以「徵收」的方式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 財產,雖然於舊法中的第 11 條有明文規定,在徵收人民土地以前,必須先行採 取「協議等手段」為之,但是事實上探訪過去十幾年的經驗,該法條之前半段乃 形同具文,大多數的政府機關,還是會依照法條的後半段,如果與民眾協議不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便強行進入徵收,而強制的過程中,也難免發生了許多民怨,甚至出動警消單位 必須配合之情事,而事實上這也是 99 年間發生大埔事件的影響因素之一。

也因此,當蘇改處初到宜蘭辦理用地取得時,亦面臨了相同的問題,在用地 取得的方式上,是否會用與過去十幾年的經驗為之,抑或是能有與過去經驗不同 的創舉,是蘇改處當初的重要功課。當然,吾人如就結果觀之,在 100 年雖然已 經碰到大埔事件的發生,但仍尚未邁入修法完成階段,因此,比起法規已經上路 執行之後的幾年,此時民眾的問題,似乎都比較和平,民眾的情緒起伏反應也比 較沒有大,諸如當地民眾訴求的「期望機關重視原住民權益」與「期望活絡地方 經濟與增加就業機會」等,皆有提出相對具體的概念,以供行政機關參考,不管 是土地公廟的蓋回、興建空中纜車、建造自行車觀光廊道,抑或是希望當地的民 眾希望當地駐場的承包商、工程及公務人員在駐進工區時,可以購買當地居民的 食材、配料等,例如香菇、便當、或飲料等,這些要求事實上或多或少都可以做 的到,且可以給民眾一個相對合理的答案。

另外又諸如「期望畸零地得以一併徵收」與「期望簡化相關行政程序」的部 份,亦有類似的情形發生,機關對於當地原住民的照顧,事實上並無過於誇大或 是刻意減少,一切基本上皆是依據相關的法規條文而有所對應,在一併徵收用地 方面的需求,也是在民眾提出需求後,在引據相關的法規協請地方機關協助會勘 與處理,而在民眾要求希望能夠簡化相關行政程序方面,在評估整體情勢後,機 關發現如果能夠有專一的窗口,可以加快處理當地居民普遍教育程度不高的困 境,然而卻也堅持在相關的基本證件或憑證上,仍然要遵從行政規則的規定,亦 即前述四種狀況的困難或挑戰,機關皆能亦步亦趨的面對並妥善處理,盡量滿足 土地所有權人與地方民眾的期待,卻也不會隨口答應做不到的情事。

而此間過程中,一個相對重要的關鍵,在於補償金額的加發,也是民眾最後 得以接受的原因:當地民眾有「期望每平方公尺加發補償金額」的期待在於本身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即是原住民保留地,而且提出過去有發生相同的情事可以比擬,再加上機關首長 得以有肩膀與魄力,能夠在此種艱困的氣候中,給予當地原住民該種實質的幫 助,也是機關得以順利取得土地的原因。

事實上,也是因為前述項目機關首長關鍵的助攻,在機關面對「徵收價格無 法盡如人意」的挑戰時,得以進行修剪式的政策補償;亦即政策或是決策的表現,

並無法一次完整或是完美的呈現給民眾,但是當民眾有其相對性的具體要求時,

機關的態度保持中性與堅持不妥協某些事情得情況下,便成為另一種關鍵的影響 因素;另外,就本項工程用地取得而言,機關尚採取了一個關鍵的行為,亦即提 早進入工區,與地方意見領袖先行溝通,至少對於當地居民觀感而言,是一種尊 重且希望得以得到包容的作法,是一種機關對於「潛在地方規則的配合」的困境 發生時,所採取積極主動的具體作法,而事實上該種作法對於機關而言雖然顯得 疲累與困頓,然而對於整體決策施行而言,卻也產生了極大的正面效果。

基於此,吾人再試圖回顧第二章節有關「漸進的決策模式」的決策模式定義,

該種情境決策模式的管理者,因為認知到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目標偏好或問題的認 知程度趨近相同,但是相反的在達成目標的「手段-目標」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明 確,所以在決策行為的拿捏上,便有著「嘗試錯誤」的方法出現,可能依循著過 往辦事的直覺、抑或是直觀的價值,來與民眾做協調溝通;亦即,在組織與政策 利害關係人的目標或問題認定的結果趨於一致的情況下,決策的行為在過程中會 導向容忍新問題或障礙的產生,但是卻不會影響各方往相同的目標邁進,而最後 藉由小幅度的行為修正,達成彼此的最後目標。

吾人再試圖利用 Mintzberg 所提出著名的「漸進決策型模」三階段,來檢視 前述本路段工程的用地決策模式概念:第一,在「問題認定階段」時,組織會針 嘗試對問題知覺並診斷問題性質,該工程路段的用地取得問題,諸如原住民權益 重視、與當地經濟發展、程序簡化以及畸零地的徵收、與期望能多加發補助金等,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這些問題事實上直指著與組織具有相同目標,亦即雙方都期望土地得以被國家利 用,但是機關與民眾可以運用的手段卻不盡相同;第二,在「發展階段」時,機 關決策者試圖察尋解決的方案,有些的問題乃並非法規允許而可以答應民眾獲得 解決,但是有些具體可理解的問題機關可以伸出援手協助,並經由與民眾來往嘗 試錯誤的過程中,得知民眾願意接受的手段為何,亦即雙方因果關係的信念雖然 不同,但是在目標相同的情況下,機關試圖提出解決方案,並透過政治影響力的 幫忙,先行與當地意見領袖溝通,提出各種解套的方式;並在最後的「選擇階段」, 機關試圖提出方案的抉擇,亦即針對亦即勇於承擔責任加發補償金,以順利解決 該路段工程用地所面臨的問題,過程不強調政治和社會因素,而是強調是強調問 題從發現到解決整個活動的結構因素,可用來詮釋本路段工程用地的決策,是一 種「模糊前進」(muddling through)的漸進決策模式。

貳、 101 年至 102 年(A3、A1-A2)漸進並帶有卡內基決策模式

時序進入 101 年修法初期,於本段時期,蘇花改工程如火如荼的進行 A3 及 A1-A2 工程的用地取得,如本研究第四章所闡述之歷程、困境及解決方式,就最 後結論而言,吾人可得知在此時遇到的法規困境,已經慢慢的浮現出來,但對於 民眾而言,還未能稱之有一個完整的法規概念,以至於在剛修法完成的 101 年之 初、甚至到本階段的 102 年,在機關與民眾進行用地取得的程序時,可以嗅出民 眾對於機關還是保持一定程度可敬的態度,但也漸漸的出現了少部份人群的帶頭 觀望。

對於機關來說,在一定的期程之內,完成機關的任務乃是首要,但是一方面 卻也要遵守法規的規定,因此,在遇到「配合新法規初步上路需重開公聽會」的 情形時,卻也要保持最完善的流程與程序,方能符合法規規定,另外又如在面對

「新法規上路初期市價偏低致協議不成進入徵收」的困境,機關卻也能保有一定 的流程水準,將協議不成後續的行政程序,依照過往 100 年以前的經驗,用徵收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9

的方式取得最後的土地,在面對這兩種困境時,事實上機關相對的都能保有冷靜 的態度處理「危機」,也無發生民眾的情緒起伏太大的疑慮;甚至,在此一階段 本工程路段在進行時,也遇到了蘇花改工程中「弱勢民眾的房屋拆遷問題」的困 境,該種困境必須以最審慎的態度與方式面對之,如同前章所述,機關在面對經 濟弱勢的民眾時,如何在土地財產權的取得過程中,協助民眾脫離困難,是比協 議價格金額多寡更重要的事,而機關也遵從相關法規的規定,配合地方政府的法 規規定辦理,逐步前進的達成目標。

從前述三種狀況的整理,尚可繼續發現機關尚有 100 年以前與土地所有權人 談判程序的影子存在,亦即在協議不成隨即進入徵收的概念,還存在於機關與人 民的默契之間,這種默契在蘇花改用地取得的過程中,扮演著相對重要的角色,

亦即既定的法規流程對於機關與民眾而言,是一種堅持與態度,但是對於民眾來 說,確有可能成為相對的負擔。而續前 B 段脈絡,吾人可知,漸進主義的邏輯,

乃在於實驗者會不斷的嘗試挑戰,並在細微的幅度上做修改而已,基本上整體的 目標與策略並不會因為外部整體環境的影響而做改變;基此,如果套用此一模 式,吾人可以發現,在機關的考量上,不管是在面對新法規的修訂之初,或是在 面對協議不成之後的情事,都是程序上與民眾做小幅度的變化溝通而已,並無涉 及到整體的政策作戰方針或策略,也就是被動性的配合法規的修訂重開公聽會,

卻也主動的將人民的聲音帶進去最後的徵收;又在面對弱勢民眾的需求時,也僅

卻也主動的將人民的聲音帶進去最後的徵收;又在面對弱勢民眾的需求時,也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