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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私地取得之成效與困境

第三節 蘇改處對挑戰的綜合回應

延續前面兩節內容,本節試圖採用採訪等內容來探討蘇花改的用地取得過程 中,針對前述挑戰會有何種反應內容,亦分為兩架構,一為修法前的回應,一為 修法後的回應。

壹、 修法之前的綜合回應

在修法前與新法上路之初,包含 B1-B3 段與 A3 及 A1-A2 段的工程用地皆 面臨不少的挑戰,但就成果而言,蘇改處面臨的挑戰事實上都能完善解決,以下 將分為兩部份討論前述工程時所面臨挑戰時的綜合回應:

一、 對於 100 年以前挑戰的回應(B1-B3 段)

本段統整介紹在 100 年時 B1-B3 段在進行私有土地取得時所面臨挑戰時,

將有何種具體作法與回應,並試圖將前述七種挑戰的內容綜合整理成以下四種回 應方式,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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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與地方意見領袖先行溝通

私有土地雖是人民的私有財產,但當地方的經濟發展熱絡時,附近土地的價 值也隨之水漲船高,此情形不管是依據公告現值或市價皆是如此,但是無論土地 的價值如何節節攀升或是一蹶不振,政府機關面對民眾私有土地的態度,由前述 挑戰內容可約略得知,盡量愈少接觸民地,工程將愈容易施工,但在現實中這乃 是無可避免的現象。

也因此,若行政機關欲取得該地資源,與當地的意見領袖,不管是民選官員 或是行政官員、耆老等先行磋商或協商,將是能夠以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土地的 關鍵因素之一(受訪者丙:161-162、受訪者丁:191-193):

的確這真的很重要,除了民眾那一部份,必須去好好溝通、交流之外,地方 政府的友善夥伴關係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也就是機關的配合是很重要的(受 訪者丙:161-162)。

對阿,其實就是說,如果你們用地可以提早去,當我們路線已經在擇定的時 候,我們可以先去幫我們去了解一下那個部份,像是去拜訪當地的里長,或 者是一些一些地方政府之類的…(受訪者丁:191-193)。

亦即在此一工程用地取得的段落中,如前述所引,當蘇改處面臨「徵收價格 無法盡如人意」以及「潛在地方規則的配合」等挑戰時,所採取的對應的具體方 式,便是嘗試先行與地方意見領袖溝通;因為事實上「協議價購」的精神,本身 即是「買賣」,雖然在本案中最後採取的方式是徵收手段,但是其精神大同小異,

亦即在機關的預算許可範圍內,如果能夠在當地收集適當的資料與馬路消息,藉 由意見領袖收集眾人意見並化為單一窗口,其合情合理的價格對於機關與民眾,

也可看出蘇改處在此一工程項目上的效率。

(二) 當地民眾合理的具體照顧

此一工程路段用地範圍內,幾乎都是原住民保留地,如前述挑戰論述所言,

原住民保留地,對象必須是需要同樣是原住民的居民才能進行買賣交易,亦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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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件數上是難得可見的;基此,工程在進入本段用地範圍後,便面臨了當 地住民期望能在此一工程建設上,爭取更多的資源與力量投入當地的建設,在「期 望機關重視原住民權益」的挑戰中諸如回建土地公廟、空中纜車、自行車觀光廊 道等,此等聲音都在協議價購會上有所論述;另外又有如「期望活絡地方經濟與 增加就業機會」的挑戰,當地的民眾希望當地駐場的承包商、工程及公務人員等,

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可以購買當地的食材、配料等,例如香菇、便當、或飲料 等。

事實上,機關面對前述問題時,也面臨了一定的挑戰,就第二個問題而言,

如果機關同仁在購買當地物品時,在不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下,即可配合當地 民眾需求;然而面對第一個問題,卻有其困難所在:「…徵收土地均已闢作道路 使用…土地公廟…恕難辦理」、「…澳花瀑布…遊憩活動,本計畫目標為…穩定交 通服務…」、「…利用舊臺鐵隧道發展區域自行車道系統…樂觀其成」等回應,在 機關的協議價購陳情回覆裡面,都可以看出事實上機關的態度是有某些程度的堅 持,亦即對於民眾的要求並非完全的照單全收。

(三) 機關勇於向中央爭取補償

政府機關的公共工程建設,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完成,才能對民眾有所交 待,重大工程的公共建設更是如此。蘇花改的任務是提供花東地區一條重要且安 全回家的路,如何在既定的時間內取得相關用地並進行施工,與民眾協商的補償 金額乃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但由前面論述可得知,東部地區的土地價值,比 起西部乃偏低許多,因此如果透過向中央爭取相關的經費補助,可大為提昇行政 效率(受訪者丙:223-225、受訪者戊:317-320、受訪者己:352-354):

…像我們處長從這件事也看得出來對於案件的推動幫助是不遺餘力,也很勇 敢的帶領我們大家前進,這是在前線作業的機關很難得可以看到、也是很難 得可以擁有的事情,對於不管是徵收作業、或是用地協議也都是滿支持的(受 訪者丙:2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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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我想應該是機關首長的魄力,因為你要比照以前東改處的那個方 式,連局裡面都不敢核定,就授權給我們核定,我們的首長覺得合理、有以 前的案例、並經過我們的法律顧問的考量過,覺得這個沒有什麼疏失問題或 圖利,老實講機關首長的魄力是很大的因素…(受訪者戊:317-320)。

也因此,在協議價購會議中,有為數不少的民眾,在不簽署出席簽到單與價 購同意書時,機關首長面對此「期望每平方公尺加發補償金額」的挑戰,勇於任 事、積極的處理業務帶領同仁達成任務的精神及決心,最後成功的克服困難。

(四) 盡量滿足土地所有權人的期待

與前面第一點論述脈絡相同,地方上的需求,需要地方意見領袖協助歸納整 合,而土地所有權人的期待,機關也要試圖透過地方意見領袖的協助而幫忙聚 焦。在面對「期望畸零地得以一併徵收」與「期望簡化相關行政程序」的挑戰中,

機關必須嘗試將地主的要求加以簡化、歸納以及具體化,再進而向民眾提出建議 與作法以符合期待。例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一年內…辦理會勘…」、與 設立單一窗口,提供民眾服務等具體方式回應。

事實上要將一個協議價購會的五花八門的陳述內容,當場聚焦成前述兩大脈 絡並獲得民眾當場同意已經難能可貴,也可以嗅出機關的回應也並非完全答應民 眾要求,必須依據相關法規辦理一併徵收,但是行政流程上的簡便,尚可同意民 眾,惟必要符合法規的證件,機關還是有所堅持。

二、 對於 101 年至 102 年挑戰的回應(A3、A1-A2 段)

延續前述,本段續介紹 101 年至 102 年間蘇花改 A3、A1-A2 段在進行私有 土地取得時所面臨挑戰時,有何種具體作法與回應,並試圖將七種挑戰的內容綜 合整理成以下三種回應方式,分別為:

(一) 配合地方政府的法規規定辦理

與前述 B 段工程建設略為不同的是,在 A3 路段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時,面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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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弱勢民眾的房屋拆遷問題」的挑戰,事實上這並非公路總局在承辦土地業務 的過程中第一次遇到的問題,然而卻也是相對於其他較於棘手的問題;基於人道 主義精神與公共工程用地公共利益的工期的兩難,工程機關必須妥善處理(受訪 者丁:153-156、受訪者丁:168-170):

那你說你一個弱勢民眾在那邊,我把他的房子給拆了,他也沒辦法住,那你 叫他搬其他地方,他也沒其他地方買房子,我覺得這是最困擾的啦,這我覺 得比我們剛剛談到的價錢談判的問題更為重要關鍵,也考驗我們務機關是否 能妥善處理(受訪者丁:153-156)。

後來還好我們有找到他的一個女兒在花蓮,後來好像把他帶到他那邊去住,

那如果當初沒有這樣的狀況,那那個老人真的就不知道怎麼處理他了…(受訪 者丁:168-170)。

整體發展過程,事實上便藉是由當地地方政府的支援與介入,並將相關的社 服團體考慮進來,最後才得以完善處理。

(二) 配合新法規初步上路進入徵收

在 101 年初,土地徵收條例的修訂,事實上除了本研究一直強調的第 11 條 及第 30 條的論點外,其第 10 條亦做出了相當的改變,亦即要取得民眾的土地,

必須召開兩場以上的公聽會;另外除了前述第 10 條,其第 11 條,與民眾協商的 金額,必須以「市價」為之,亦是重要的轉變,甚至已經重新定義了新時代政府 要取得人民土地的依據。

在面對「配合新法規初步上路需重開公聽會」的項目上,這項挑戰對於機關 而言事實上相對的並不困難,雖然重開公聽會將造成更多不確定民意的浮現,但 也間接的促使民眾的聲音得以更加透明;但是針對「新法規上路初期市價偏低致 協議不成進入徵收」的這個項目上,卻是在法規流程與工程期程的競合下,必須 作出的相對妥協方式(受訪者甲:221-223、受訪者甲:22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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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就這四個案子,那時候就是辦這四個案子,那時候也是用市價徵收,只 不過那時候的那四個案子用私地的取得,民眾都接受說,協議不成,然後他 們同意用市價徵收的方式(受訪者甲:221-223)。

對,那個時候四個徵收,照法規規定,你要辦徵收之前,你一定要先協議價 購,阿只不過當初當時可能那個時候協議價購不成,報徵收,阿民眾大概也 都能夠接受(受訪者甲:227-229)

這種相對性的妥協,事實上對於當時民眾來說,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 就當時氣氛而言,民眾已經有了新法規市價的依據,但民眾所堅持的市價與機關 所依據的市價,兩者卻常有落差:從「政府機關…以低的價格跟我們協商,不以

這種相對性的妥協,事實上對於當時民眾來說,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 就當時氣氛而言,民眾已經有了新法規市價的依據,但民眾所堅持的市價與機關 所依據的市價,兩者卻常有落差:從「政府機關…以低的價格跟我們協商,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