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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私地取得之成效與困境

第二節 修法之後的成效及挑戰

本段落主要亦分為兩段,一為蘇改處的用地取得過程中,在土地徵收條例修 訂比較成熟上路之後,於私有土地協議價購及徵收時發生的「歷程經過及成效」; 二為行政執行過程中面對的「困難及具體挑戰」。

壹、 修法之後的脈絡、歷程及成效

依前節所述,於本段落終將續探本研究蘇花改工程處在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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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法規執行上較為成熟時所辦理土地取得案件,探討其協議價購與徵收的脈絡歷 程、經過與其成效,討論案件以 C 段與南澳交控中心用地為主。

一、 103 年至 104 年之用地取得(C1A-C2 段)

有了前面 102 年之前的用地取得經驗,整整三年的歷練與時程的壓迫,促使 蘇改處持續努力後續的工程,也使得蘇花改用地取得的經驗值得以快速累積;然 而,這些用地的經驗,到了 103 年之後,卻面臨了新的狀況,如同前述所言,用 地取得依據的土地徵收條例,在 101 年面臨修法,並於同年底逐步施行,這些施 行的法規在初步上路之初至 102 年,並無太多配套措施,以至於具有經驗的公務 同仁,在法規允許下可依過往方式取得用地達成任務,然而時序已到新法規上路 一年多餘,各地方政府、內政部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皆依據新法規加以更嚴格 的審視各批私有土地取得案件。

另外,此一路段 C1A-C2 段「愚堀段 8 地號等 28 筆」工程用地,事實上座 落位置於花蓮縣,乃與前述 A、B 兩段位於宜蘭縣為地方主管機關不同,而且其 位置乃是距離處本部最遠的工地,工作人員皆在生活、環境、及設施克難的情形 下處理公務,更遑論一開始的先鋒部隊,其所承受的壓力與挫折乃非外界得以想 像(受訪者己:118-125),並在路線剛開始規劃之初,便遇到了風災影響,而有 路線的變更(受訪者己:126-135):

…C 段那邊又開始了,…也是要辦這些東西先查估,也是要辦這些東西,…這 邊的這個私有地,雖然是私有地,但是他是原民地,…,但是他這個原民 地,他還要開土審會,阿開完土審會,通過了他才能夠正式的所謂的這個徵 收(受訪者己:118-125)。

在 101 年的這個蘇拉颱風,把原規劃的路線,土石流給淹沒掉了…經過行政院 工程會阿這個專家學者這個勘查以後…繼續蓋在這裡的話,會有問題…所以 才研議說…用隧道延長的方式接到克來堡去…所以在北邊的這個被土石流淹 沒的所造成的這個他重新要規劃用地,…大部分都是私有地,但也是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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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那原民地,也要開這個公聽會、土審會,又要重來一遍(受訪者己:

126-135)。

由訪談此內容也間接解釋了為何此一路段工程名稱為何從「C1」標,改為

「C1A」標(詳細原因見註 11),原因乃在於受到風災的影響,而考慮到路線與 行車安全,也迫使了工程的路線範圍、用地的標的必須有所改變。事實上,經由 本研究實地資料收集結果,本路段工程原本的 C1 標,其用地取得程序已經走到 呈報用地徵收階段,亦已於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4 月 19 日依據新法規規定辦了兩 場公聽會,並於 101 年 9 月陳報徵收,到最後幾乎已排進內政部土地徵收議程,

然而,卻因為颱風的因素不得不再重新評估其路線範圍,亦即全部工作必須重新 重來一次。事實上如果不受天然風災的影響,此一段工程用地可能可依照 A、B 兩段的經驗,在法規尚未真正修改或成熟之前,儘速的以過往用地取得的經驗完 成行政流程以取得用地;然而,此一資訊也間接的透露出,如果沒有風災的影響,

也無法得知原本的工程用地範圍內地質的受耐程度,就安全性而言,也是一個值 得慶幸之處,但是也連帶著影響了整體 C 段段標的工程進行(受訪者乙:77-80、

受訪者乙:84-85、受訪者甲:319、受訪者甲:323-325):

…什麼土石流紅色警戒的那個意思,所以我們那邊一定更改,一定要避開,

以及配合線形,所以那個路線剛好拉到那邊出來這樣(受訪者乙:84-85)。

…剛好是這麼說,當初的工程如果說,沒有風災的關係,你可能勢必想辦法 就是,就變成 103 年沒有辦法順利取得的話,就是用地沒辦法順利如期取得,

確實會影響到工程(受訪者甲:323-325)。

由此整理可得知,在風災的影響下,不得不改變路線,也間接的影響了後續 的工程期程的延後修訂,並在 102 年 11 月 14 日以及 12 月 23 日重新辦了兩場新 的路線公聽會,由此亦可知,一個風災造成的路線變更的影響,整整耗時了公務 同仁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並隨即緊鑼密鼓的在 103 年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授蘇花 字第 1031000727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 5 月 19 日召開新路線的第一次 協議價購會;但是在 103 年 9 月,送交協議價購不成之結果至內政部,此刻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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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主管機關卻要求蘇改處重新評估此一案件:

…從 103 年 2 月份地所提供給我們地籍資料,然後我記得我們那時候開第 1 次 協議會,應該可能也是 5、6 月時候了,然後協議不成就報徵收。然後徵收大 概在 103 年 10 月份,就是被內政部退回要補正, 然後...那時候內政部跟我們 說 溝 通 是 說 , 你 一 定 要 , 最 起 碼 你 一 定 要 協 議 成 功 一 筆 ( 受 訪 者 甲 : 182-185)。

重新評估協議價購內容,事實上或多或少與新法規的修訂並已執行過一年有 餘有關,故此一工程最後的處理狀況乃是在同年 12 月與人民再次召開協議會,

並再經過幾次協調後,終於在 104 年 8 月,陸續與其中一些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 議共識,先後完成 13 筆的協議價購後,未完成協議的 15 筆在後續階段,進行土 地徵收作業,亦即最後分裂為兩種情況,一部分的人同意協議價購,而剩下不同 意的人,只好進入最後的徵收程序(受訪者己:136-138、受訪者甲:205-207、

受訪者甲:423-424):

其實在 101 年過後,好像,土地徵收條例好像又重新再修,我們要盡量用協議 價購方式來處理,所以我們就開始朝著新的方式,路線決定以後、路權決定 以後,然後就找當地的地主來開一些協調會,說明會、公聽會,這樣子來規 劃(受訪者己:136-138)。

…就是後來先成功的那 4 筆、再 9 筆,分兩次的協議價購,總共 13 筆成功,

然後剩餘的 15 筆我們才再報徵收。阿也是 104 年就是 C1A 的私地,先協議價 購取得 4 筆、然後再 9 筆,然後剩餘的 15 筆再報徵收(受訪者甲:205-207)。

基此,吾人可推論出在本件案件中,用地取得的先行協議程序,並不如行政 機關所想像中順利,後續未能完全協議成功的用地,便得考慮傾向以單方面的公 權力行為,做出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惟過程中,所協議補償的價金,事實上 皆與前述 B、A 段相同,都有加發每一平方公尺獎勵與補助金(受訪者甲:

137-141、受訪者戊:206-211、受訪者己:159-161、受訪者丙:210-217、受訪 者丁:109-112、受訪者甲:49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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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來到這邊以後我們走得大概是原民地,原民地來講,大概我們的價錢來講 是比一般的土地要來的高一些,我們有生活補助費、有其他什麼的費用,民 眾來講好像也沒有那麼多反彈的聲音…(受訪者丁:109-112)。

然為何有些民眾堅持不同意協議方式,乃是後續將繼續討論之處。本案整體 作業約略進行一至兩年,歷經上級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的消極不同意,造成 土地無法順利取得,期間再與土地所有權人間的互動後,才得先以協議價購的方 式,取得 4 筆及 9 筆土地,共協議價購成功 13 筆土地,另外的 15 筆,再依據土 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作業,乃是本路段用地工程的歷程、脈絡及成效。

二、 103 年至 106 年之用地取得(南澳交控中心)

蘇花改最後的用地工程取得範圍,南澳交控中心新建工程,乃為蘇花公路山 區路段計畫裡重要的一個環節,其位址坐落於 B1 段一開頭的工程用地範圍內,

主要建設目的乃為防止重大意外發生,為 B 段的山區隧道監控中心,因此必須 取得面積相當的土地為之(受訪者戊:96-97)。此塊用地設址位於宜蘭縣南澳鄉 南澳二段,為原住民保留地,原本設計範圍乃為 44 筆私有土地及 2 筆公有水利 用地。經本研究資料探查後,於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 年 9 月 2 日路授蘇花字第 1040022824 號函便指出,蘇改處於 103 年期間陸續與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土地協 議價購說明會,惟出席協議價購之部份土地所有權人堅持反對設址於該處,並要 求東移至台 9 線海側蘇澳鎮區域用地,甚至經當地原住民電視台報導此一事件,

並探本研究訪談資料,蘇改處同仁對此一案件亦有深刻印象(受訪者己:

402-410、受訪者乙:157-158):

交控中心,本來在規劃的時候,就是要做在這邊,…大部分剛開始的時候可 能是有能帶頭,所以遇到的阻力相當的大,願意被協議價購的人不多,…我 們不一定要用你用在這邊,…但是如果要做那裡,等於是又要有一些環差、

一些原因要去重辦,要去執行…其實那時候我們處理面的長官同仁真的花了很 大的心力…(受訪者己:4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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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士、地方民意代表什麼的。還是有這些潛在的規則就是了。只能這樣 子了,像我們南澳交控中心,就是有地方民意代表幫我們就是,居中協調、

聯絡…(受訪者乙:157-158)。

隨著時空移轉,到了 103 年底,經與東移位址各個土地所有權人會面並逐一 者甲:365-368)。

但是到了 104 年中,卻又發生巨大的變化,蘇改處主管機關公路總局,責成 相關作業人員,思考東移後之公益性、必要性等因素,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再度將 設定位址移回原案,並另依據首長簽准,因部份土地有所有權人不願釋出土地,

原本 44 筆私有土地及 2 筆公有水利用地,因此變更交控中心用地為 25 筆私地及 3 筆國土地(受訪者己:416-422、受訪者乙:223-224),最後經公路總局 105 年

原本 44 筆私有土地及 2 筆公有水利用地,因此變更交控中心用地為 25 筆私地及 3 筆國土地(受訪者己:416-422、受訪者乙:223-224),最後經公路總局 1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