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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私地取得決策模式分析與因素探究

第二節 修法後之決策模式分析

有了前述修法前的決策模式分析概念後,本節主要續行分析機關於土徵條例 修定後較為成熟的後期,在 103 年到 104 年的 C1A-C2 以及 103 年到 106 年南澳 交控中心土地取得之過程中,其採取的策略主要呈現方向及用地取得模式為何:

壹、 103 年至 104 年(C1A-C2)卡內基並偏向垃圾桶決策模式

在歷經了前述 102 年之前法規的侷促上路,蘇改處所面對民眾的要求逐漸變 得五花八門,但整體而言,在 102 年之前,都還可以應付民眾與地方政治影響力 的群體圍之,並在最後達成各方的共識,全部以協議不成便進入徵收的手段取得 私人土地後,進行工程的期程。然而在進入 103 年後,法規的修正規定已經逐漸 成熟,此時蘇花改的 C 段工程亦開始進行,可謂進入蘇花改用地時期的戰國時 代。

103 年修法後的關鍵,在於土徵條例第 11 條及第 30 條的修正,適用「市價」

的標準已經逐漸深植民眾心理,亦即民眾可以利用該種觀念來與政府機關做更進 一步的溝通,行政官僚在技術性的拿捏與行政流程的移轉上,便無法如過去一般 行雲流水。舉例而言,與過去 A 段發生的情形類似,在工程進行時,遇上了新 法規的修正,故必須「新法規上路及路線變更被迫重開公聽會」,但是此一路段 工程重開公聽會的原因,並不似 A 段這麼單純,該路段重開公聽會不僅是因應 法規的變更,更是因為配合風災過後全新路線的選定,而必須有新的公聽會流 程;而在辦理完兩場新的公聽會過後,蘇改處隨即辦理用地取得的協議價購會,

在此會議上面臨卻發生「新法規上路協議不成卻無法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的窘 境,此種困境是在過去修法上路之初與之前,從未發生的情事,雖然在新法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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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規定機關取得民眾土地,必須有多少比例的協議成功,才能進入徵收,但 是卻在新法規的「市價」修正規定上路後,發生了此種狀況,使得機關必須重新 思考協議與收的意義,以迎合民眾,而「新法規上路後配合機關的流程及態度影 響作業」亦是一個關鍵因素,使得行政機關必須以全新的態度來面對合作機關的 需求,並嘗試進行與之充分合作,此類種種原因都迫使行政機關不得以的加強力 道重新檢視兩者的比重;而又如機關在面對「新法規上路後地方政治力的影響」, 卻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亦即如果沒有當地地方政治影響力居中斡旋,此一 工程用地進行,或許就無法如期完成。

而參考前段 A 段工程後半部的卡內基決策模式內容,其要旨主要為各方利 害關係人,得以具有相類似的手法,但相反的卻在組織的目標上保有著不同的意 見,亦即各方朝著不同的方向前進,但卻保有著類似的手法,要達成組織的相對 目的。如此一來,各方可能便會透過結盟協議的方式,希望能先與對方進行利益 的優先交換,透過先行協商來減少各方目標的模糊性,便以產生相對較佳與更理 性的決策結果。基此,吾人若以此概念套用於前述修法過後的 C 段工程用地取 得作業過程,可以發現可以有連結至此一邏輯概念的可行性。首先就機關與民眾 所陳述意見與內容,可以發現機關不管是在重開公聽會、協議具體內容、與各機 關合作及最後受到地方政治勢力影響上,其最終的目的都是要取得私人的土地,

以利工程得以進行;但相對的,就民眾而言,會出面與行政機關協商的關鍵,卻 並非用地可以提供機關利用並同意徵收,就其目標而言,參雜著有背後隱藏的目 的在裡面,諸如 C1 工程用地的重新規劃,新的 C1A 範圍影響乃與之前完全不一 樣,雖然公聽會重開一部份是因為法規的修訂,但是新的用地範圍的民眾,卻極 度不滿機關的決策,其目標最後也轉嫁至與機關談判的金額上,又諸如民眾的態 度愈來愈堅持、與合作機關在新法規上路的狀態下,民眾的目的愈來愈趨向機關 得以釋出更多利多,期望在協議上面取得相對的優勢,也間接的透過地方的政治 影響力與之結盟,使機關不得不重視此一問題;然而就手段而言,機關、民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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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作機關的態度,卻是有類似相同的狀態,透過地方政治勢力的穿針引線,各 方乃逐漸的結盟,最後促成此區工程用地部份協議、部份徵收結束案件。

唯值得注意的是,除前述卡內基模式的決策理論連結外,此一路段工程範圍 內的機關所遭遇的困境尚有其他,也反映了此一用地取得,事實上來的比前述 B 或 A 段工程來的不易。於此階段中,用地取得的概念,因為配合法規的逐漸成 熟上路,愈來愈多的民意發生管道與多元的需求,漸漸的受到普世的認識,以「市 價」觀念來講,過去在 100 年之前,對於民眾而言,是無法據以參考的項目,而 機關利用此一概念,或多或少對於民眾形成「上對下」的階級意識感,民眾也僅 能屈服於此,因此法規修正之後「民眾對新法規與預期市價落差的不當連結」,

也是因為民眾對於預期市價的心理落差,造成更大的誤會產生,而事實上,在此 一觀念邏輯下,連結至前述民眾不想只接受接收手段為之的目的,也突顯出民眾 想在「新法規上路後對於地上物的評估造成連帶影響」,這很明顯是在過去法規 尚未修訂之前或剛上路之初,機關不會遇到的問題,甚至在此一階段過程中,民 眾的態度也與過去明顯不同,在協議價購會場上突然的暴衝的「新法規上路後協 議會地主搶奪會議簽到表」,使機關僅能透過第三公正警政單位的協助,亦是在 100 年到 102 年間不曾發生的情事。

吾人可以回顧,在本研究第二章所提及的垃圾桶決策模式定義,係指決策乃 是因許多解決方案、問題、參與者與機會在一個垃圾桶環境中,隨機碰撞產生的 結果,因為許多外在及內在的因素,均會影響決策的過程,在高度不確定的狀態 下,面臨了許多影響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也因為解決問題的因果關係模糊不清,

以至於該種模型的決策管理者,可能依據靈光乍現的一個想法,而非有邏輯秩序 的方式來面對並解決問題。而事實上,機關在面臨的用地取得脈絡與環境中,與 前述垃圾桶決策過程理論有著類似的情形,不管是在民眾的市價預期心態、或是 希望能用地上物的價值補足土地損失的價值、或是在新法規上路前都不會碰到的 搶奪會議簽到表的行為,都使機關陷入高度不確定下的抉擇處境。這種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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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法規修訂後的環境系絡下,機關的解決方案採用了委請估價師估價之與以往 不同的實務經驗,並委請警察單位協助幫忙找回會議簽到表,以不親自與人民接 觸等方式為之;多元的問題乍然間發生,也促使機關採取了多元且特別的處理方 式,以隨機碰撞的結果滿足各利害關係人的想法。事實上機關並不知道如果委請 民間估價師、或是協請警察機關來幫助,會產生何種後果,乃是處於一個高度不 確定的狀態的處境,在各利害關係人、機關、問題意識、解決方案連結關係都不 甚清楚的情況下,目標與手段都無法安排與解釋,最後就會掉落入此種行政決策 模式中。

基此,吾人可以綜合本段所述,了解到機關於此段工程用地時面臨的處境,

從一開始新法規上路成後重新召開公聽會、與後續無法完整將全部用地帶進徵收 等都是比較傾向與 A 段後半部類似的卡內基模式;而在本工程的另一部份,有 關民眾對於市價的心態不滿足、甚至搶奪會議簽到表等機關無法預期的狀況,可 推論出較傾向垃圾桶決策模式。

貳、 103 年至106 年(南澳交控中心)垃圾桶偏向漸進、並期望邁向管理科學模式

在最後的一哩路的工程用地取得,南澳交控中心,乃是與前述 B、A 與 C 段 工程不一樣,交控中心的設置,屬於一個建築基地中心,而 B、A 與 C 段工程均 屬於道路設計使用,因此取得的範圍與需求自然不同,但兩種工程對於用地取得 的核心理念卻不外忽期望能以合情、合法與合理的角度來與民眾達成協議,並能 進行後續工進。基此,在新法規上路並已經漸漸成熟的後期階段,本工程路段所 面臨的困境,機關必須持有更多的耐心與毅力,來走完最後一哩路。

與前述 C 段內容後半部類似,在 103 年開始進行南澳交控中心的用地取得 作業後,機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事實上遠比前幾段工程用地取得來的不易,如 前所述,因為此一工程用地屬於建築物標的,因此在土地設計的範圍上,便存有 民意可操作的空間。諸如前述所整理的兩個狀況「新法規上路後土地所有權人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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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物東移」及「東移後的建設計畫又遭民眾要求再次遷回」等挑戰,皆是蘇 改處在整體用地取得的過程中,從沒遭遇到的狀況,而歷經東移要求、再次遷回,

「地方意見領袖主導本建設案件的東移西遷」乃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因素,亦即在 東移西遷的作業中,用地機關並無法主導案件的進行,必須依歸於民意,且並需 注重當地地方意見領袖的意見,取得作業方能順利進行。

這種作業不易的挑戰,事實上造成機關不小的困擾,並已於第四章內容中有 所分類與陳述,然而對於此段工程用地的決策模式,或許亦可用與 C 段半部的

這種作業不易的挑戰,事實上造成機關不小的困擾,並已於第四章內容中有 所分類與陳述,然而對於此段工程用地的決策模式,或許亦可用與 C 段半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