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運用治權,來管理國家、人民與領土,來完成施政目的(Peters, 2001),再經由行 政機關最終的決策,促成最終高品質的決策結果。 衝擊(黃俊豪、何明修,2015:192)。然而蘇花改三個路段的私人土地取得,不 管是透過「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4,皆發生相當程度的波折與困難,事實

連結本研究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後,吾人試圖釐清相關爭點,並試圖將研究 問題形塑為以下兩點:

1. 蘇改處於土地徵收條例 101 年修訂前後私有土地取得有何困境或影響?

面對其困境或影響機關有何因應方式或具體作為?

2. 另機關於土徵條例修訂前後所採取的行政決策模式為何?又其決策模式

類型產生何種變化?

整體而言,比起西部我國東部交通道路並不方便,不管是以空運、陸運甚至 海運皆然。而「蘇花改」建設過程中,除了必須考量生態環境、交通安全及政策 法規的規定外,尚須顧慮到整體的施工時程的工期考量,其除了關係著東部民眾 往來出入的便利外,更關係著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且因應工程進度的需要,在執 行施工計畫的過程中,必須常與各利害關係人、機關團體或是土地所有權人等,

進行不斷的溝通及協調,機關才能擬定相關策略方法,克服外在的各種環境因 素,為這條改善道路工程,達到期許的目標。基此,透過前述兩大研究問題,本 研究將試圖探討蘇花改工程於私人用地取得過程中所發生的情事,並逐一詳實紀 錄分析之。

另有關研究目部份,本研究將透過前述問題探究,察尋可能的問題解答。除 試圖為當前政府取得私人土地時所遭遇的情境,嘗試以先前其他學者不同觀點切 入檢討外,也期許能為當前學術領域之公共工程用地取得時之研究,做出有利之 貢獻,俾使未來相關議題發生時,能更有依據。以下就學術及實務方面之目的簡 略介紹:

就學術目的上而言,著名公共行政學者 B. Guy Peters (2001)曾指出,政府行 政和政府治理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前者的概念偏向於傳統的行政 機關的行政導向,涉及一群人的利害關係之下,依循政府的施政脈絡,達成某些 行政目標,並期待著效率的行政過程稱之;惟後者概念為,政府治理乃是注重管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2012:15-21)。學術上的研究,多半是教科書上的 邏輯探討與傳統紙上談兵思維,本案的研究標的「蘇花改」工程建設,在歷經 200 多次(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2012:7)的會議後,終於以 高效率的方式通過環評,包含現實中後續的用地取得、決策過程等行政行為,即

出原先預算、或是人民會要求機關於會議中答應某些相對不友善的要求、又或是 土地所有權人於用地取得的過程中,因為感情移轉、不認同政策、不期望被打擾 等多種因素,造成無法順利的取得用地,在本研究蘇花改用地取得過程中亦有類 似情形發生,如過程中的政治因素、利害關係人的角力、或是情感上的轉向改變 等,都將於本研究中所詳實紀錄下來。這些行政過程,考驗著公僕的決策邏輯與 行政經驗,所因應的對策或策略,事實上都可為我國行政機關類似的案件上提供 相當的觀點與處事對策,尤其「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乃是我國近幾十年 來難得一見的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如能於本研究中藉由個案分析,論述出更適合 我國工程建設中必要的私有土地取得決策模型與或權變決策過程,將獨具特別意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