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4.5 教育訓練

140

141

作業程序 管理項目 權責單位

教育訓練類 別分類

1.新進人員職前訓練 2.承攬商教育訓練 3.法定作業人員訓練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甲乙丙業務主管/管理員/管理師)

-製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特殊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營造作業/有害作業)

-操作人員

(危險性機械設備/特殊作業)

-急救人員

-環保汙染防制專責人員

(空氣/廢水/廢棄物/毒化物)

-消防專責人員

(設備師/設備士/防火管理人/危險物品保安 監督人)

-輻射操作人員 4.員工在職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人員(6 小時/2 年)

-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施工(製程)安全評估人 員/特殊作業主管(6 小時/3 年)

-操作/特殊作業/急救/業務主管/安委會成員/一 般勞工(3 小時/3 年)

環安部門

142

作業程序 管理項目 權責單位

教育訓練計 畫規劃擬定

1.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擬定

-受訓部門/對象/時數/自辦或委辦/訓練人數 2.擬定課程大綱

3.製作訓練教材

4.各部門訓練計畫宣導及協助輔導

環安部門

定 期 公 告 教 育訓練資訊

1.加入相關職業訓練機構/公會/政府機關會 員,以便得知最新訓練訊息

2.建立外部教育訓練資訊訊息 3.每月定期公告員工周知 4.不定期提供上課資訊

環安部門

教 育 訓 練 計 畫執行

1.發出訓練項目通知

2.受理各部門教育訓練申請 3.申請訓練人員資格審核

4.公告教育訓練期程/日期/受訓人員名單 5.場地訓練教室預約

6.教育訓練課程辦理

環安部門

證 照 及 訓 練 紀錄保存

1.證照核發取得

2.訓練紀錄留備 (至少 3 年)

-訓練計畫/名冊/簽到表/課程表/課程內容/教材 /考卷/成績清冊

3.法定證照清冊管理更新

4.定期檢討證照符合度並追蹤改善狀況 5.訓練資料維護更新

環安部門 現場部門

143

4.5.3 實務運作流程

圖 4-5 教育訓練實務運作流程 教育訓練規劃

廠內法定訓練項目確認 ‹勞工安全衛生

‹環保

‹消防

‹輻射

‹醫護

教育訓練計畫規劃制訂

教育訓練計畫執行

證照及訓練紀錄保存 環安部門 既有法定證照蒐集

環安部門 現場部門

證照符合度追蹤及訓練 資料庫維護 環安部門

環安部門 現場部門 環安部門 環安部門

定期公告教育訓練資訊

環安部門 現場部門

144

4.5.4 實務補充說明

1. 廠內法定訓練項目確認

(1) 各部門應提供廠內各氣體/化學品清單與現場使用操作之設備機 台,並載明各類危害物質及作業之使用操作場所及負責人員,以利 進行法定證照需求調查。

(2) 確認各部門之教育訓練類別、訓練課程項目、須受訓人員、及辦理 之職業訓練機構。

(3) 定期請各部門調查現有證照清冊,並提供法定證照影本留存於公司 內,由環安部門進行證照類別及數量之彙整統計。

(4) 應定期或配合法令要求,進行修正各部門之證照規範,以期能有效 掌控廠內證照符合情形。

2. 教育訓練類別分類

(1) 應定期配合法令異動、廠內危害物質使用儲存狀況、機台設備、人 員作業型態,檢討廠內須設置之法定證照標準。

(2) 法定訓練項目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放射 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消防法、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環境保護單位 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中所規定之項目 進行廠內教育訓練項目、頻率及最低設置人數確認。

3. 教育訓練計畫規劃制訂

(1)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制訂應包含受訓部門、對象、頻率、時數、自辦 或委辦、訓練人數、受訓時數、最低設置人數、設置原則及法源依 據等相關資訊。

(2) 課程內容及訓練教材由環安部門統一製作,可參考國內外適用法規 標準、實際案例或專家學者之講授課程進行編撰。

(3) 可將規劃完成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協助辦理,相 關單位應依課程內容進行參與及訓練。

145

4. 教育訓練計畫執行

(1) 部門主管應傳達環安衛政策/目標、風險內容;對於已鑑別出之重大 安全衛生風險應給予相關人員適當訓練,以減少對環境及同仁所造 成之衝擊。

(2) 部門主管應指派人員接受特殊專業別訓練,並監督人員於擔任該職 務前,皆應先接受相關職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必要證照及預 防災害發生能力後,才可擔任該項職務,同時要求該員應依規定頻 率持續接受在職訓練。

(3) 部門相關作業危害告知及預防訓練:操作生產性機械、設備、從事 缺氧作業、部門內重大環安衛風險及其他有危害人員安全健康疑慮 之作業者,應增列其專業訓練3小時,並依規定頻率持續接受在職 訓練。

(4)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如將法定證照訓練委託外部職業訓練機構或派外訓練,須先行確認 該機構為勞委會所認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5. 證照及訓練紀錄保存

(1) 可配合年度舉行之安全衛生委員會,將各部門之證照符合狀況提供 該部門主管參考,方便派員受訓。

(2) 定期與人資訓練系統配合,提早獲得持有證照人員離職/異動資訊;

進一步要求原部門派員受訓。

(3) 取得人員取證資訊後,一週內完成資料登錄,以利即時查詢/統計最 新之證照設置資訊。

(4) 自行辦理之各項環安衛相關書面訓練記錄(如簽到表、考卷、宣導 資料及上課記錄等)應妥善保存3年備查。

(5) 定期追蹤在職受訓人員名單及進行資料庫維護。

(6) 定期檢討證照符合度並追蹤派訓之改善狀況。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