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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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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制關於早期胚胎之規定在該案中所暴露出的問題。並最終結合其他國家的 立法例對中國大陸關於早期胚胎以及人工生殖相關立法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

第三節、研究架構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部分。

第二章主要從生物學角度出發,首先討論本文所涉及的到的相關概念在生物 學上的含義,包括受精卵、早期胚胎、胚胎、胎兒這些未出生的人的屬性,以及 在生物學上的細胞分化、細胞全能性的概念,因為這些概念在一些法學家對早期 胚胎的討論中曾被用作其論點。第二章第二節會簡要介紹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

近幾十年來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出現和興起,而出現的一些法律爭議比較大的生 物學應用。

第三章第一節主要討論民法上的「物」與「人」的概念的變遷,並著重討論 兩岸民法下胎兒的法律地位,作為之後討論早期胚胎的基礎。第三章第二節則提 出民法「物」與「人」二元劃分在生殖科技逐漸發展的當代所面臨到的局限。

第四章主要討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第一節討論兩岸的現行法下早期 胚胎的相關內容是如何被規範的。第二節討論兩岸學者對早期胚胎的看法,包括 將早期胚胎視作人,將早期胚胎視作物,和將早期胚胎視作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中 間態的看法。第三節以之前的討論為基礎,結合早期胚胎的生物學屬性,提出個 人的看法——「早期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中間態。

第五章則在提出本文對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看法後,將重心放在去年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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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權糾紛一案上,討論在具體的操作中,早期胚胎與人工生殖所面臨的相關問 題。第一節主要介紹胚胎處置權糾紛一案的經過,以及一審二審法官的對於此問 題的看法,之後討論在夫妻關係發生變化或者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早期胚胎的處 置權應當如何歸屬,在夫妻雙方都死亡的情況下,早期胚胎的處置權又應當如何 歸屬。

這之前都是對早期胚胎物的屬性的討論,雖然文獻上很多都認為早期胚胎兼 具人與物的屬性,但卻少有文獻討論對早期胚胎的權利能力有所討論,在第五章 第二節,本人提出一些本人關於早期胚胎的權利能力的一些簡單的想法,雖然不 切實際,但卻合情合理。

第六章簡單介紹英國、德國等一些胚胎保護立法起步比較早的一些國家的立 法,主要關注點在各國法律下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問題。

第七章就本文所討論的內容提出一些對中國大陸關於早期胚胎立法的一些 建議。

第八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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