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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立法建議及結論

第二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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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結論

一、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

自 1978 年英國第一個試管嬰兒降生以來,人工生殖技術在近四十年來得到 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科技進步也是把雙刃劍,生殖科技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也 對人類造成了很多負面的影響。在這過程中,人類不得不再次面對「人」是什麼 這一問題。「人」是什麼?早期胚胎是不是人?然而這一個問題並不能得到完美 的解答,「人」這一概念從人類存在起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解釋。而 早期胚胎作為介於「物」向「人」過度的中間態,其性質更難把握。

而法律中的「人」亦與其他面向的「人」有所不同,法律中的人的概念不僅 僅包括「人」的自然屬性,亦包括其社會屬性。最重要的體現便是其權利能力。

便如英國 Warnock 報告中所說的那樣,早期胚胎是什麼,是不是人,並非一 個事實問題,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從生物學角度講,人的生命乃是從精卵結合那 一刻便開始了,但法律上卻不將受精卵與人一視同仁。故而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 如何並非一個事實問題,而應該從一國的內國法中探究。

中國大陸刑法上並沒有墮胎罪的傳統,胎兒或胚胎的生命並沒有受到普遍的 保護,而同時,在民法上,中國大陸並沒有規定胎兒的權利能力,僅僅在繼承法 中規定胎兒享有繼承利益,然而在學說和法院的判決中,普遍已經承認了胎兒的 權利能力,包括損害賠償請求以及繼承權等方面。從中國大陸民法和刑法的規定 角度來講,胎兒既未受到等同於人一樣的保護,然而亦未被視為簡單的物。

同樣,由於民法中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相關的規定並沒有刻意區分胎兒發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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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階段,體內的早期胚胎的地位等同於胎兒的法律地位。

而體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則要從衛生部及科技部所發布的人工生殖及胚 胎幹細胞研究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探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早期 胚胎的商業流動,從這一點來講體現了該管理辦法對早期胚胎生命的尊重,而「人 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則對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持相對較開放的態度,允 許從人工生殖剩餘胚胎中提取胚胎幹細胞,允許體細胞核移植的方式提取胚胎幹 細胞,但是禁止以研究為目的以精卵結合的方式製造胚胎。

相較於世界各國的立法,中國大陸人工生殖及胚胎幹細胞研究這方面的規定 相對中規中矩,整體來講,傾向於將體外早期胚胎視為介於「人」與「物」之間 的中間態。

二、體外早期胚胎的處置權

體外早期胚胎一方面具有物的部分特性,而另一方面又具有成長為一個個體 的潛能,它的存在挑戰了傳統民法中物與人二元化規定的模式,其處置權如何歸 屬不能簡單的適用傳統民法關於物或者人的規定。

然而我們依舊可以從民法的基本原理中推論出一些基本的處理原則。基於前 文的分析,本文認為,關於體外早期胚胎的處置權首先應當遵循夫妻雙方的共同 合意,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情形下,優先保護不生育一方的利益。在夫妻 雙方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人工生殖應當終止。在夫妻雙方皆死亡的情況下,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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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和理性,夫妻之繼承人應當可以獲得體外早期胚胎的處置權,然而該處置權 應當被限縮,僅能選擇銷毀或保存,而不能選擇被代孕生育或捐獻研究使用。事 實上,夫妻雙方皆死亡的情形下,體外早期胚胎已經沒有被生育的可能性。本文 認為中國大陸應當建立適當的體外早期胚胎銷毀機制,從根本上杜絕以上各種問 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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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範本,見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1130171237791.doc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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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妻子〔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醫生〔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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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

268

我們〔婦〕: 〔夫〕: 在 醫院生殖 醫學中心實施了 手術,移植後尚剩餘 個胚胎,我們要求生殖中心 的工作人員採用低溫保存技術保存這些胚胎。

我們理解,低溫保存的目的,是為了在以後的治療週期中不再誘發排卵,僅 通過移植復蘇胚胎而使我們獲得妊娠,這不僅可以節省費用,最大限度利用胚胎,

以提高一次促排卵治療累計妊娠率。

經生殖中心醫生介紹,由於胚胎質量不同,耐受冷凍復蘇能力也有差別,因 此,復蘇後可能由於胚胎凍傷而沒有可移植胚胎。但醫院仍會收取冷凍費、保存 費及解凍費。對此,我們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我們瞭解,目前該中心冷凍胚胎解 凍後移植率約為 ,移植後妊娠率約為 。

為了防止多胎妊娠,我們瞭解並同意按“衛生部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要求,

每週期移植胚胎數不得超過 3 個,其中 35 歲以下的婦女第一次助孕週期移植胚 胎數不得超過 2 個。

我們也知道,根據目前醫療水平,不能保證每一個出生的凍融胚胎移植的試 管嬰兒都是健康的,妊娠後還有可能發生流產、宮外孕、早產、胎兒畸形及其他 妊娠和分娩併發症。

我們知道,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如果超過保存期,我們同意將胚胎:

1、丟棄

26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範本,見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1130171237791.doc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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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去標識後作為教學科研用

我們已就關心的問題與醫生進行了討論,並得到了滿意答覆,是在完全知情 的情況下自願簽署本知情同意書。

丈夫〔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妻子〔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醫生〔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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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26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安全、有效和健康發展,規範人類輔助 生殖技術的應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

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 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四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 管理。

第二章 審 批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需求和技術條件等實際情況,制 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規劃。

第六條 申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2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衛生部令第 14 號,2001 年 02 月 20 日發布,2001 年 08 月 01 日起施行,現行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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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四)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報告;

(二)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床位數、科室設置情況、 人員情況、設 備和技術條件情況等);

(三)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業務項目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技 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開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 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材料後,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 後 30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准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 通知申請單位。

對申請開展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 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 批。

第九條 衛生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 見和材料後,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後 45 個工作日內 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准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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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批准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 條例》的有關規定,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部的 批准證書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准證書每 2 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 關辦理。校驗合格的,可以繼續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校驗不合格的,收回其 批准證書。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二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過批准並進行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實 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三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 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並簽署知情同 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 實施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 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准的人類精子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采精。

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索取精子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洩

第十六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