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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國立法例

第一節、 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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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國立法例

第一節、英國法

1978 年,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三十多年來,IVF 技術已經在 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接受及應用。英國作為試管嬰兒第一個出現的國家,雖然其立 法未必最為完善,但其立法必然走在世界的前列,本節即對英國胚胎相關的立法 以本文所涉及的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問題為重點作一定介紹。

一、傳統法律下胎兒的地位

英國歷史上胎兒的生命權並不受普遍的保護,墮胎是可被接受的行為,而刑 法僅僅處罰胎動之後的墮胎行為,懷孕十六到二十週之胎兒從有胎動開始,方才 成為墮胎罪的客體,而墮胎罪為輕罪。而隨著歷史的發展,英國對胎兒生命權的 保護逐漸嚴格。至 1804 年,英國通過第一個墮胎法案,將胎動之前的胎兒亦納 入墮胎罪之客體,然而對胎動前後之墮胎行為有輕重不同之處罰。後經 1828 年 及 1837 年兩次修法後,將是否有胎動作為事實之判斷取消,將胎動前後之胎兒 一視同仁。而在 1929 年的「嬰兒保護法」(Infant Life Preservation Act)中則將 墮胎罪和殺嬰罪相提並論222。可見隨著時代之發展,英國普通法對於胎兒生命權

222 陳世杰,墮胎罪之研究,頁 33 以下,東海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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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護力度逐漸加強。

而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隨著女性運動的發展和避孕藥物的普及,支持 墮胎改革的人越來越多,在「墮胎法改革協會」(Abortion Law Reform Association)

的遊說立法下,將墮胎行為從不道德的觀點轉向了公共衛生的觀點。雖然仍有大 量的反對墮胎的團體的遊說,如天主教教會,「保護為出生小孩協會」(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born Children),但在社會大規模的辯論中,墮胎法(Abortion Act 1967)還是在 1967 年通過了223

1967 年英國通過墮胎法,婦女在受限制的範圍內,如懷孕危及婦女的身心健 康,或胎兒有先天性的身心障礙時,可以進行合法墮胎。而墮胎的對象僅限於懷 孕 28 週以內之胎兒。

而關於墮胎的最近一次修法則是在 1990 年的「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案」,該 法案第 37 條將合法墮胎之對象提前至懷孕 24 週,即加強了對合法墮胎的限制。

相對的,英國並沒有權利能力一說,對於胎兒也沒有像台灣民法第七條一樣 普遍的保護,關於胎兒在民事上的權利則分別見於各類單行法。1976 年通過「生 而殘障民事責任法」(Congential Disabilities Bill)明確規定對於發生在出生之前 的對於胎兒的侵害,甚至是在受精之前發生的侵害行為,在胎兒出生以後,得以 胎兒之名義請求民事賠償224

二、人工生殖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法律

英 國 關 於 人 工 生 殖 的 法 律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223 陳勳慧,英美幹細胞研究之政治分歧,頁 35,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224 見王澤鑑,對未出生者之保護,載於: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頁 189-190,2009 年 12 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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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ryology Act 1990 及之後加以修正的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然在這之前英國哲學家 Warnock 為首的人類受精及胚胎學委員會所作 出的報告對之後世界各國的人工生殖相關立法都有很大的影響,在以下主要就該 報告做簡單的介紹。

(一)瓦諾克報告(Warnock Report)

1978 年,IVF 技術首先在英國獲得第一次成功,在英國乃至世界引起廣泛之 討論,英國健康暨社會安全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建立人 類受精及胚胎學委員會,由哲學家 Baroness Mary Warnock 為主席對該問題之道 德議題提出建議,該委員會於 1984 年做成報告,一般簡稱 Warnock Report 1984225

該報告認為人類胚胎研究是否應當准許或者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的問題,事 實上是一個價值的判斷,而非事實問題,即問題的核心並非胚胎何時成為人,而 是胚胎何時具有人類所重視的道德地位。而道德地位這一問題對於某個國家多元 的社會並非可被共同接受的,因此該委員會進一步考慮到了立法,因為法律所能 許可的乃是一個社會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在胚胎研究方面226,該委員會一併總結了對於胚胎研究的贊同者與反對者的 觀點,發現民眾所關注的乃是「生命從何時開始?」,然而由於無論是受精卵還 是早期之胚胎,都是「活的」,此一問題無法獲得正確之回答,因此必須更進一 步解讀作「人類何時開始存在?」然而這個問題同樣無法回答,有人認為是從受

225 英文原文見:http://www.hfea.gov.uk/docs/Warnock_Report_of_the_Committee_of_Inquiry_into_ Human_

Fertilisation_and_Embryology_1984.pdf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226中文翻譯參見謝秉孝,英國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管制體系——兼論英國經驗對我國之啟發,頁 11 以 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227 原文見http://www.hfea.gov.uk/docs/Warnock_Report_of_the_Committee_of_Inquiry_into_Human_

Fertilisation_and_Embryology_1984.pdf,頁 85-86,最後瀏覽日 2015/6/16。

譯文參見張燕玲,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頁 41-42,山東大學博士論文,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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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殖細胞捐獻者最多可以有十個懷孕案例。

5、胚胎保存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胚胎使用及處置權歸儲存機構。夫妻 一方死亡,胚胎使用及處置權歸生存之一方。夫妻雙方皆死亡,胚胎使用及處置 權歸儲存機構。

6、捐精人工生殖之子女,經手術夫及妻同意,視為婚生子女,捐精者對子 女並無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使用丈夫生前儲存的精子而出生的子女沒有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同樣使用 冷凍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於父親死亡時尚未在母親體內著床的,沒有對父親財 產的繼承權。

7、禁止代孕契約。

(二) 、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案 1990(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

在 Warnock Report 的基礎上,英國政府在 1987 年出版「人類受精及胚胎學 立法框架」,後來在 1990 年在此基礎上英國通過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以下簡稱 HFEA 1990)

該法案共 94 個條文,對 Warnock Report 所提供的意見並非完全採納 人工生殖方面,該法案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

1 、 設 立 了 人 工 授 精 及 胚 胎 研 究 管 理 局 (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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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ryology Authority),並明確了其職權。明確了提供人工生殖的醫療機構的資 歷及條件,同時規定醫療證照的授予及變更、吊銷。

2、為保護胚胎及生殖細胞起見,非經授權不可製造、使用胚胎,禁止移植 受精後超過 14 天之胚胎,禁止將非人類之胚胎移植進女性體內。禁止克隆人。

3、明確人工生殖的親子關係。

4、丈夫死後,利用丈夫之遺留精子或胚胎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為非婚 生子女,沒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5、保護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權。

6、適用對象除了有婚姻關係的配偶之外,尚包括同居男女和單身女性。

7、捐贈者最多可產生 10 個人工生殖子女,以避免血緣相近者過多。

同樣該法案禁止任何的胚胎和生殖細胞的買賣等商業行為,胚胎在保存 5 年 之後必須被銷毀。

而在胚胎研究方面,該法案允許合乎一定醫學目的下的胚胎研究,並將胚胎 研究的期限限定在受精後胚胎發育 14 天以內。該法案允許在許可的範圍內以研 究的目的製造胚胎。

該法案禁止商業化的代孕,而允許醫療性質的代孕手段。

(三)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條例 2001(The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Research Purpose) Regulations 2001)

HFEA 1990 雖然允許對於胚胎的研究,但卻禁止克隆技術,在 1997 年克隆 羊多莉誕生之後,引發了一波是否開放克隆人技術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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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的該法案與 HFEA 1990 不同的一點在於,開放以治療為目的的克隆 技術,即體細胞核移植的方式製造胚胎,並進行研究。

(四) 、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案 2008(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2008 年,英國國會通過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228(以 下簡稱 HFEA2008),該法案共 69 個條文,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對 HEFA1990 法案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乃是對人工生殖中父母身份關係的新設規 定,第三部分為雜項。

該法案在世界範圍內引發了許多爭議229,尤其是第 26 條的線粒體捐贈式的治 療方式,允許對線粒體 DNA 有缺陷的卵子以線粒體捐贈、替代的方式進行改良。

由於受精卵的線粒體事實上全部來自母方,這種做法可能使得人工生殖之後代存 在一個遺傳學父親、兩個遺傳學母親的狀況,因而在世界範圍內引發了極大的爭 議。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該法案的第 13 條允許製造人獸混合胚胎進行研究,雖然 對該類研究加以諸多限制,然而仍是引起了軒然大波。

當然以上這些內容並非本文所關注之內容,然而可以看出英國在人工生殖及 胚胎幹細胞研究這方面的立法相當之前衛。

該法案第二部分關於人工生殖父母的規定中第 40 條規定了,在受術之夫死

228 見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8/22/contents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229人民網,英國上議院批准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案 2008 修正案

見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0227/c1007-26604758.html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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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之後,進行胚胎移植的情況下在以下幾個情形下人工生殖之子女仍被視為婚生 子女,其中包括夫在死亡之前同意進行人工生殖,且並沒有在生前撤回這個同 意。

三、小結

雖然英國傳統民法、刑法對於胎兒之保護相當保守,墮胎罪在英國歷史上曾 經是和殺嬰相當的罪行,但在人工生殖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等方面卻相當前衛。

與兩岸之法律相比,一方面英國人工生殖並非以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為必要,

且可提供給單身女性進行人工生殖。另一方面,英國基本上乃是西方民主國家對 於胚胎幹細胞研究持最開放態度的國家,甚至允許人獸混合胚胎的研究。

在本文所討論的早期胚胎的地位以及處置權方面。英國亦體現出其極大的矛 盾性。一方面,便如 Warnock Report 中所提到的那樣,英國有墮胎罪的存在,對 胚胎的生命權有一定之保護,且一定程度上賦予對於胎兒出生之前的損害賠償的 請求,胚胎乃是一種非人但是受到尊敬的存在。但另一方面,關於胚胎幹細胞之 研究又相當開放。

由於英國並非僅提供人工生殖給結婚之夫婦,還包括同居之男女,或同性之

由於英國並非僅提供人工生殖給結婚之夫婦,還包括同居之男女,或同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