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同性婚姻權利保障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傳統的婚姻觀
所謂婚姻,就形式表現方面而言,是男女兩性的生理結合,就本質上,
則是男女特定的社會結合。婚姻存在法律之前,透過風俗、倫理而形成,
更進一步的藉由法律保障婚姻權利的範圍與權利的行使。婚姻是成年男女 共同生活的普遍模式,也是一種生育單位,進入婚姻關係的男女大部分都 有意願成為父母,視為人父母為人生目標之一,同時也保障彼此之間發展 合法的親密關係。
從法律層面承認同性婚姻近來成為美國受矚目的議題,其衝擊的面向 包括政治、法律、社會價值、福利政策、經濟等。在倡議同性婚姻權利的 過程中,透過訴訟、社會運動、媒體曝光等,讓同性婚姻議題受到關注,
主張法律制度應保障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在聯邦層級上對於「婚姻」的解 釋原本主張一男一女的結合。然而,在 2013 年聯邦最高法院透過一系列 的論辯,裁決 DOMA 違憲,「婚姻」適用對象不再限於一男一女,卻未具 體指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讓反對與贊成同性婚姻的論述不斷。美國仍存 在維持傳統婚姻制度的主張。以傳統婚姻的論點為傳統家庭觀念、維持國 家利益以下分別論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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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統家庭觀念
傳統的婚姻定義認定是由一男一女的組合,同時婚姻是一種儀式,公 開兩人之間合法的關係;事實上,婚姻也是社會中的一個制度,有利於社 會穩定與提供生育(Feinberg, 2012 : 303)。綜合對傳統婚姻的解釋則為,國 家、社會、歷史認為婚姻的形式是:永久性;一夫一妻制;生育,此為婚 姻制度中心本質;性別角色。
一、傳統婚姻制度的重要性
1.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傳統婚姻是唯一且永久存在的制度,若法律 或社會承認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將導致傳統婚姻制度的破壞,更關鍵的在 於同性婚姻不符合傳統婚姻的定義,即一男一女的結合。就以美國社會與 法律制度而言,仍然偏好異性戀的傳統婚姻制度。
2.反對同性婚姻並非「恐同」,而是對於重新定義婚姻,會衝擊到家庭 的。主要在於,透過法律制度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在學校必須接受同性婚 姻合法的事實,同時在知識的傳遞上,也須說明同性婚姻(Murray, 2009 : 374-76)。這將會造成傳統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其知識授與和權威性受到動搖,
進一步影響維持家庭的穩定性。
3.性別角色:主張維持傳統婚姻者,在設定婚姻中的性別角色,依舊 是維持以男性負責公共領域,女性負責對內家務及育兒工作。雖然傳統婚 姻對性別角色的設定,隨著時間、工業革命、知識普及、女性自主意識興 起等,已開始出現變化;女性逐漸擺脫對內負責家務育兒,與社會接觸甚 至在職場有新的表現,直接衝擊原有的性別角色。這讓堅持傳統婚姻制度 者呼籲應恢復婚姻中的性別角色,美國在部分的制度上仍強調傳統性別角 色的重要性(Feinberg, 2012 : 313-19),例如:社會福利1、所得稅等少數法 律仍強制執行。
另外,即使性別角色不再拘泥過去的男主外、女主內;卻有一個共同 的認知,即是女性擔任育兒角色。傳統婚姻中性別角色,在同性婚姻中的 兩人是無法履行,即使領養小孩,外界對於父親、母親的角色存在爭議,
1 Feinberg(2012)指出依據美國現行聯邦層級的法律中,美國部分社會福利制度仍主張是用傳統婚 姻的性別角色。美國審計局統計有多達 1100 項聯邦法規是參照「婚姻」法令所設定;因此,根 據聯邦婚姻法所提供的合法婚姻權利,同性伴侶的合法權利將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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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同性伴侶會造成家庭角色的混淆,進一步影響孩童成長發展。除此之 外,法律制度承認同性婚姻,會使學校、社會傳遞有關同性相關議題及權 利保障的觀念,這也意味挑戰家中父母對知識傳遞的權威(Murray, 2009 : 20-21)。家庭中傳遞的訊息與外界產生不一致的現象,也會造成兒童的觀 念混淆。
4.生育功能:維持傳統婚姻制度,兩人共組家庭,孕育下一代,這是 理想的家庭生活方式。而「生育」自然是家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Eskridge(1996)、Sullivan(1995)、Brooks(2003)、Gallagher(2006)皆提及傳統 婚姻的好處目的在於生育與養育,說明生育功能的運作,僅會出現在異性 夫婦身上,同性伴侶無法藉由生物功能進行自然的生育,這也隱含了西方 宗教與社會意義。
二、婚姻與道德倫理的關係
婚姻在法制層面上的規範,除了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之外,同時也 隱含道德與倫理的精神,而道德與倫理除了傳承各國的歷史與文化外,同 時也被視為維繫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
1.婚姻中道德與倫理的具體表現:以我國而言,透過歷史與文化所積 累下來對婚姻與家庭之間的關係,融合了儒家思想,隨著法制的發展,對 婚姻與家庭的規範也包含了道德與倫理。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多數情況在重 疊之際,《民法》親屬篇除了婚姻夫婦外,也具體規範了家庭、父母子女 之間的關係。民法第 1114-1137 條,分別詳細的列舉扶養與家庭的規定,
父母子女、親屬之間的撫養關係,被視為道德倫理中重要的一環。這些道 德與倫理則由儒家文化中的「禮」與「仁」,以及「孝悌」,例如:孟子的
「人之異於禽獸者幾希,君子存之,庶民去之」,是透過五倫教養等重要 觀念對外延伸擴散人際關係,進而推及個人與社會、家庭與社會的建構。
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信仰長久以來建構西方社會的社會文化、道德 倫理,儘管已被世俗化所影響,宗教逐漸淡化對社會以及個人的影響,事 實上,仍是西方社會道德與倫理的基礎。婚姻被視為一項神聖的誓約,具 體呈現在婚姻中的儀式。
2.公序良俗與婚姻的關聯性:道德與倫理對於具體的法律概念而言,
相對是一種較抽象的概念。事實上,公序良俗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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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2005:112),在法律制定以前,人類行之有年的是以道德倫理為行為 準則;然而,道德與倫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卻也會隨社會變遷而產生變 化,這樣浮動性的法律概念,在實務運用上,也提供較靈活的解釋空間。
民法上有關公序良俗的規範,民法第 72 條所提:「法律行為有背於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 德觀念而言。」,儘管有違善良風俗的行為,未必構成犯罪,卻可能使國 民道德日趨毀壞,這樣的法律行為並未具有效力。維護社會穩定的觀點是 以「公序良俗」為基礎,過去我國同性伴侶申請婚姻合法司法上引用有違 公序良俗的論述,駁回其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然而,學者許育典(2006)則指出,憲法價值對人權保障的概念,是自 我決定下個人行動的公共規範,而這些不應該受傳統文化所定義的風俗習 慣限制個人權利保障的範圍,因此,法律規範中是否應引用道德倫理則有 所爭議。
貳、生物觀點的婚姻觀
主張維持傳統婚姻的論述,除了傳統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外,婚姻具有 生育功能,是經由生物觀自然生育而來,同時事涉子女最佳利益。
一、自然生育
維持傳統婚姻存在重要的原因,即為自然生育。大自然生物界的繁衍 絕大多數經由自然生育,且普遍存在由不同性別的組合而自然孕育下一代,
這是一種自然的定律。以生物觀點而言,不違反自然定律,自然不會產生 繁衍的問題。儘管同性伴侶可以透過非自然繁衍下一代,然而在此卻可能 被質疑子女在沒有自由選擇父母的權力之下,是否危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而言。主張維持傳統婚姻者認為同性伴侶無法透過自 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伴侶組成的婚姻不同,因此反對同性婚 姻合法。
二、子女最佳利益
婚姻對人類而言,非僅是是社會價值或者是法律制度,更是延續人類 的途徑,具有社會性的目的。主張傳統婚姻的論述強調,婚姻為調節男女 之間的性關係,其主要的好處在男女關係的發展不會危害社會,再者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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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發展穩定關係將會促進生育,進一步維持穩定的社會關係與家庭關 係。
傳統婚姻中可以獲得來自整個家庭的支持,藉以鼓勵生育,同時也是 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分別有:
1.人類發展的歷史過程裡,孕育生命為人類不斷演化、延續的主因,
雖同性戀者可以透過領養的方式,讓家庭感圓滿。然,傳統婚姻理論的支 持者則提出,對兒童成長發展來說,原生家庭應該是最佳選擇。除非原生 家庭對兒童有虐待或者無法提供生活所需,否則一般狀況下兒童在原生家 庭(biological family)的成長要比養父母的家庭來的有利(Dent, 2011 :
371-74)。出於生物性的觀點,若原生家庭無法提供最佳的成長環境,可以 運用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在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相對的可以提供收養或領 養家庭較完善的親情歸屬。最佳的領養或收養的環境,普遍傾向性別不同 的父母相較相同性別的父母可以提供完整的成長發展(Yoshino, 2013 : 279-80)。形成主張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甚至反對同性家庭中收養孩童的觀 點。
2.法律支持領養,且不允許金錢介入孩童的買賣中。對於領養的合法 規定各國有不同的法律標準,無論其標準為何涉及不合法的兒童買賣都是 各國法律所判定不合法的關係(Dent, 2011 : 374)。就美國而言,若州頒布同 性婚姻的禁令,判定同性婚姻是不合法,在合法制度上,是無法領養孩子。
2.法律支持領養,且不允許金錢介入孩童的買賣中。對於領養的合法 規定各國有不同的法律標準,無論其標準為何涉及不合法的兒童買賣都是 各國法律所判定不合法的關係(Dent, 2011 : 374)。就美國而言,若州頒布同 性婚姻的禁令,判定同性婚姻是不合法,在合法制度上,是無法領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