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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ers v. Hardwick 的爭點在究竟聯邦憲法是否承認同性戀者從事同 性性行為係一基本權利而應受保障,因而必須將行之有年在各州認為管制

非法性行為的 Sodomy 宣告無效?其次,本案涉及聯邦最高法院作為實踐 憲法委託的角色,其界限為何?以及同性性行為是否屬於隱私權保障範 圍?

3.案件主要判決

本案經聯邦最高法院在 1986 年以 5:4 維持喬治亞 Sodomy 法的合法性,

在私人住宅所從事同性性行為不屬於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為同性戀權 利保障的司法障礙,而判定喬治亞州的 Sodomy 是合憲的。

(1)多數意見書13

主要由 Justice White 所撰寫,提到:「美國憲法並未授與同性戀者進行 同性性行為的基本權利」;因此,Sodomy 並未違憲。法院認為本案中同性 性行為不涉及家庭關係、婚姻、生育等相關權利的保障。對於憲法中未具 體言明的權利保障範圍,法官應酌情州與聯邦的政府利益後做出判決;換 言之,法官的判決影響該系爭權利是否屬於憲法保障自由權利範圍。

另,Justice Burger 提出由歷史的觀點而言,「自古以來即禁止同性性行 為,因為這樣的行為違反自然,甚至比強暴更糟,是一種無法命名的犯罪」。

更指出要使同性性行為成為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範圍,則需要拋開道德教 育。

其次,對法院扮演的角色,Justice White 提到,當事人可以從正當程 序原則主張新型態的基本權利,但是否屬於法院的職責,聯邦最高法院不 應該在無前例或者法律規定下,越俎代庖立法機關的職責。

(2)不同意見書14

撰寫不同意見書的則是 Justice Blackmun 則說明「同性性行為是個人隱

13 參與多數意見書的,分別有 Justice Burger、Justice Powell Justice Rehnquist、 Justice O’Connor.

14 參與不同意見書的,則有 Justice Brennan 、Justice Marshall 、Justice Stev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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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的一部分」,其最主要的爭議是以隱私權為核心。國家是否能干預個 人從事自願性的親密行為,關乎個人隱私利益的問題,若非涉及國家重要 事項或他人利益,那麼個人有選擇從事私人活動的自由,國家不應干涉。

其次,雖由喬治亞州的法律中,可以看見並非單純針對同性性行為為 處罰事項;然而,本案卻是選擇性執法,反映喬治亞州只針對同性戀者。

隱私權的部分不應該取決於當事人在「性」傾向上的選擇,個人自由 的範圍對於現存憲法一定有未及之處;在國家未觸及的領域,並非表示其 不存在與不需要法制的保障,同性戀者主張他們的權利保障即面臨相同的 狀況。

4.案件意義

根據美國歷史與傳統,同性行為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即使 Hardwick 主 張同性性行為應為個人隱私權保障範圍,法院將 Hardwick 在家中所發生的 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無法免於刑責,故 Sodomy 並未有違憲之虞。最 高法院的判決除了基於歷史與傳統的原因之外,也是基於不願意擴張正當 程序條款所保障的憲法基本權利範圍;進而當事人提出同性戀者在社會上 處於不利地位之特殊弱勢群體(a suspect or quasi-suspect class)為訴求主張,

但法院認為同性戀者該族群是透過同性性交行為而據以認定,既然政府透 過法律禁止該項行為,而不違憲,那麼政府同樣可以對同性戀群體進行差 別待遇而不至於違憲(傅美惠,2004:19)。透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型塑 Sodomy 的合憲性,為日後各州針對相關案件所援引的論述,甚至作為判 決的主軸,導致爭取同性平權的停滯。此外,法院針對同性戀者群體是否 為處於社會不利地位的特殊弱勢群體,其判決認同非為特殊弱勢群體15

(二)Lawrence v. Texas16

2003 年,聯邦最高法院以 6:3 推翻 Texas 的 Sodomy 法,認為其違反 憲法有關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障條款,法院的判決成功禁止繼續執行 Sodomy,保障同性伴侶合法的權利,確立同性伴侶在法制上的平等地位。

1.案件背景

在 Lawrence 案尚未判決之前,Sodomy 在各州是一項合法的法律,針

15 法院對於同性戀者群體是否屬於處在社會不利地位的特殊弱勢群體,法院認為同性戀者是因 為性行為對象為同性,法院既已認定禁止同性性行為不違憲,政府對同性戀者相關的措施也非屬 於違憲的情況下,認定同性戀者不構成特殊弱勢群體(傅美惠,2004:19)。

16 539 U.S.55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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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Sodomy 法的懲罰往往包括高額的罰款或者終身監禁的刑罰。部分的州,

一但被判定違反 Sodomy,則褫奪其他的權利17,例如:選舉權等等。

1998 年 John Lawrence 與其同性伴侶 Tyron Garner 在公寓中從事親密 性行為,警方接獲報案進入公寓將兩人逮捕,原因是違反德州 Sodomy 法 中從事「偏離性性行為18」,並且處以罰金。Lawrence 拒絕繳納罰金,並且 主張德州「Sodomy」違反聯邦及州憲法平等保障,也違反保障隱私權向德 州法院提出訴訟。

德州法院援引 Bower 案判決對本案有判決先例拘束力,認為德州「同 性性行為法」並無違反聯邦及州憲法中的平等保障條款,更無違反隱私權 保障的部分,而維持 Lawrence 需繳交罰金的原判決19。2001 年 4 月,

Lawrence 向德州刑事上訴法院提起訴訟,遭駁回。原訴訟者不服,則向美 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於 2002 年 7 月 16 日核准移送命 令(certiorari),而後 2003 年 3 月 26 日進入辯論程序,同年 6 月 26 日,美 國最高法院宣告德州 Sodomy 違憲。

2.案件爭點

Lawrence 案的爭點有:(1)德州刑法處罰當事人於個人家中從事自願性 親密性性行為,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正當法律程序中所保障自 由與隱私之重要利益;(2) 德州刑法處罰同性伴侶自願性親密性性行為,

卻不處罰異性伴侶同樣的親密性行為,是否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平 等保障原則?(3) Bowers v. Hardwick 是否應予以推翻?

3.案件主要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以 6-3 的票數判決,推翻判決先例 Bowers v. Hardwick,

認為德州 Sodomy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正當程序保障條款,廢棄原有 對 Lawrence 及相關人的判決。

17 以伊利諾州為例,在 1827 年之際,一旦被判決違反 Sodomy 法則被褫奪選舉權。在美國,19 世紀末到 20 世紀初,部分州認為同性戀者在優生法上是一種「性變態」,甚至認為是一種精神上 的疾病。截至 1960 年代,每個州都存在 Sodomy 法;然而,部分法界人士主張同性戀者是基於 雙方自願且屬於私人行為的範為進行親密關係,應予以廢除 Sodomy。

18 Section 21.06 Was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by Lawrence v. Texas, 123 S.Ct. 2472. Title 5.

Offenses Against the Person Chapter 21. Sexual Offense。德州的 Anti-Sodomy 規定從事同性性行為 其罪責為較輕的罰則,若是判定進行偏離性行為’,則將處以較重的罰則。

19 41 S .W. 3d. 349,361-362(Tex. Ap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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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數意見書20

由 Justice Kennedy 撰寫的多數意見書中提到,德州法律處罰相同性別 之成年人從事自願性親密行為,是否合憲?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的正 當程序中保障相同性別成年人親密性行為的自由。Lawrence 在德州法院的 判決中,由於援引先例 Bower 的判決用來拘束同性成年人的自願性親密性 行為,本案多數意見認為當時多數的法官並未充分理解該案所涉及的自由 意涵。且指出 Bower 和 Lawrence 有相似之處,皆由執法人員進入私人空 間中,逮捕正在進行的同性親密性行為,不同之處在於,德州法律只禁止 同性別之成年人進行肛交的親密性行為,喬治亞州的法律則是同時禁止異 性、同性進行肛交的親密性行為。

本案多數意見中認為,兩個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規範是針對特定性行 為的表現,而加以禁止;然,一但公權力對私人空間中的行為進行干涉,

亦即干預人類最私密的行為,及侵犯個人自由的權利,則違反憲法保障。

進一步分析,不論州對於同性之間從事親密性行為在法律上肯認與否,都 不可以涉入禁止私人空間中雙方自願的行為,這樣的個人關係屬於自由範 疇,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不應該被當成罪犯。同性戀者選擇進行親密性行 為的伴侶僅僅因為性別與自己相同,並未因性傾向的選擇而傷害國家利益 或他人利益,國家公權力、法律則不能干涉其個人自由的選擇,這是憲法 所保障的自由權;故,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權應予以允許同性戀者有自由做 選擇的權利。

Justice Kennedy 指出:「Lawrence 有權選擇他們的私人生活,國家不能 貶低他們的選擇或者藉由私人性傾向的犯罪而控制他們的命運。」,過去 對於同性戀的行為處以刑罰,主要是基於宗教、道德的立場與標準,無法 成為禁止同性戀者自由選擇權的標準。同時也列舉 Wolfenden Report21以及 歐洲人權法院中對於性犯罪事實的認定,並未考量當事人本身性別傾向的 犯罪認定。故,德州 Sodomy 違反憲法保障自由的部分。

另外,法院判決中指出,同意成人可以有特殊形式的親密關係,是憲

20 參與多數意見書的法官分別有 Justice Anthony Kennedy、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Justice David H. Souter、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Justice Stephen G. Breyer 以及 Justice Sandra Day O’Conner 支持多數意見書中的部分論述。

21 1954 年英國沃芬頓爵士受政府委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 1963 年為英國制定對同性戀和 賣淫活動的法律提出專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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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賦予保障的隱私權適用範圍,構成同性伴侶合法的論述基礎,也將權 利保障擴展到同性婚姻權的應用上(Smith, 2006 : 129)。另外,法院承認同 性伴侶存在的必要性,並且讓這樣的關係等同異性戀的婚姻,實質保障人 權法案中家庭權的部分。

其次,Justice O’Conner 的協同意見書中提到,主要是德州州法牴觸憲 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平等保障條款,而違憲。其針對本案爭點在於德州州 法僅限制「同性」之間的肛交行為,卻未限制「異性」之間的肛交行為,

主要是認定同性之間比較容易從事該行為,因此構成憲法平等保障條款下 對特定族群道德上的否定,而這樣赤裸裸的道德否定,無疑是對同性戀者 的否定,故,德州州法違反憲法。

(2)不同意見書22

不同意見書的撰寫,主要由 Justice Scalia 主筆,其指出聯邦最高法院

不同意見書的撰寫,主要由 Justice Scalia 主筆,其指出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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