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estic Partnership、Civil Union 雖可以保障實質婚姻權利,卻忽略形式 平等的重要性,形成法制矮化同性伴侶的可能性。
接續第二個問題,不論是聯邦或者州憲法中明確指出平等保障原則,
同性伴侶既然享有憲法保障的其他權利,也負起憲法中所要求的公民義務 責任,婚姻制度就不該排拒同性伴侶。憲法中未具體論述婚姻適用主體,
就大眾認知的狀況,選擇締結婚姻關係的對象應為一男一女;然而,隨人 權保障觀念的進步,不應忽略少數群體的權利,相較社會中異性伴侶為多 數的情況下,同性伴侶的權利在過去確實較少論述。尚未討論並非表示這 個群體不存在,法律須主動回應同性戀者群體的合法需求。
主張同性婚姻權利合法者,指出其基本核心在個人自由與尊嚴,最高 法院採取模糊判決的原則,雖可以規避指陳具體適用的論述,但會隨時間 逐漸失去立論基礎(Nubaussm, 2010 : 693-94),最高法院在處理有關同性婚 姻權利保障爭議上,應具體回應同性伴侶的需求,異性戀者應持中立客觀
7 美國屬於判例法國家,法院的判決是同級法院或下級法院往後處理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判例與依 據。先例(precedents) 可以在往後的判決中被推翻,然而,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的限制,
先例被推翻的情況較少(王澤鑑主編,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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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了解同性戀者的需求與立場。另外,引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的 正當程序和平等保障條款,來挑戰現有婚姻制度的合憲性;美國法律禁止 同性伴侶結婚是違反正當程序條款以及平等保護原則條款的歧視基礎,人 人有權選擇自我進入婚姻的對象,不應以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大多數的 人根據平等的認知和尊重獨立個體的自由選擇權,認為同性婚姻具有合法 化的基礎,同性夫婦也應與異性夫婦一樣享有婚姻制度下所保障的權利。
對於同性戀者而言,爭取合法權利保障是漫長且艱辛的過程,原因在 於美國傳統社會價值對同性戀者的不了解,一度認為出現同性戀行為是一 種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以至於產生歧視同性戀者。事實上,性傾向是屬 於個人自由選擇權利的一部分,若因為性傾向而導致權利保障的差異,即 構成歧視的基礎。
美國法律二元性的因素,各州對於同性婚姻權利的合法與否,由各州 自行採取授予權利保障。聯邦憲法賦予傳統婚姻在各州都擁有相同權利的 保障,甚至可以提出信任條款保障(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婚姻權利中的 各項權利,州與州相互之間卻不能迫使對方遵守該州的憲法。因此,即使 麻州給予同性婚姻權利的合法保障已不能迫使其他州承認該對同性夫婦 的合法性,這是否意味自由遷徙權利將受到限制。
有關同性婚姻權利賦予,被視為是一種對於少數群體的權利保障論述。
事實上,憲法上賦予同性婚姻相關權利的發展上,極可能產生停滯現象,
憲法保障同性伴侶權利是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的原則,這是社會大 眾的理解,其中權利保障的範圍也會隨時間推演而有所不同。援引憲法增 修條文第 14 條主要是保障少數人權利,解決少數人權利被國家、多數人 壓迫的情況。最高法院解釋關於正當程序和平等保障是盡可能使用科學方 式(Conkle, 2014 : 2)。社會不斷變化,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所保障個人權 利範圍漸漸不足,法官會依循自己的理解與先例做出判斷,一旦遇到政治 性爭議的案件,司法將採取消極作法。法院遭到質疑承認新的憲法權利的 時機,法院則提出說明,若承認得時機過早,超越政治進程或者聯邦決策,
非屬司法的職權。美國司法部門對於同性婚姻權利的爭議,可以透過司法 判決來探討分析其立場與態度,這個部分將於以下節次中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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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歐洲同性婚姻權利保障之發展
在歐洲,對於同性婚姻的議題則是偏向於政治性的問題,較傾向以立 法方式來處理,例如:在法國,即使法國人權宣言上以及後來其他的法律 文件上,對婚姻的定義呈現一男一女的結合,而同性婚姻權利爭議卻在近 年法國總統大選成為受矚目的重要議題。對婚姻的定義也會隨時間而產生 重大變革。各會員國因不同立場與態度,採取的保障途徑也有差別;其次,
歐盟的態度與立場對會員國產生政策上的影響,做一分析。
一、歐盟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由沉默到主動論述
歐洲在過去,同性戀者權利尚未成為法位階所保障的權利範圍之際,
人權團體甚至連同性戀者本身都未意識到該群體應擁有權利保障的重要 性。一直到石牆運動,才真正喚醒同性戀者權利的保障,透過倡議同性戀 者權利的團體 LGBT 在政治遊說與贊助候選人的方式,以及社會運動扭轉 民眾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支持同性婚姻權利合法者,則提出「婚姻」就 像一種合約,兩人之間所訂定的契約,只要出自雙方意願,且符合所需條 件,國家不能剝奪雙方的意願。婚姻屬於個人自主選擇權,不論歐洲、美 國甚至其他國家,固然透過法律保障可以提高人民選擇進入婚姻的誘因,
卻也因為法律而排除想要進入婚姻,例如:異族通婚、同性伴侶。以歐洲 目前在法位階對於同性婚姻的保障上,可以分為歐洲各國與歐盟的部分。
反對同性婚姻權利由歷史角度論述,婚姻是由一男一女共同締結正式 合法的關係,不論歷經時代的嬗遞或文化體系的演變,這是一種大眾所認 知的社會價值所建立的制度。儘管歐盟或者歐洲人權公約中尚未明確將同 性伴侶列入婚姻權利保障適用對象範圍,卻也說明各國在對於同性伴侶是 否有進入婚姻的權利則保留立法裁量的權利,因此,對於歐洲人權公約或 者歐盟的立法而言,未來在婚姻適用對象上未必僅限一男一女。此外,歐 盟整合後與歐洲各國在事務、權限上的劃分,增加同性婚姻權利爭議的變 因。最後,各會員國國內法制定保障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在自由流動的歐 洲是否依舊擁有合法婚姻下配偶的權利。
其次,以歐洲不贊成同性伴侶擁有婚姻權的論述,除了宗教、道德因 素外,相較美國對於法制上產生衝擊的部分,在歐洲顯然因各國法律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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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對於到底要授予同性伴侶婚姻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關係,也各有 不同立場。然而,反對允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的原因還有,社會資源、
福利保障、財政上的稀釋(陳宜倩,2011:817)。同志族群在歐洲的人數有 一定的比例,一旦法制上授予同性配偶合法的權利,進入社會福利體制,
無疑增加各國以及歐盟財政上的負擔,以及其他社會福利的稀釋。
(一)歐盟對會員國拘束力?─會員國的立法保留權
歐洲各國整合成歐盟,各國加入歐盟會員國後,其國內法與歐盟所制 定的法律之間,其互動與法律效力,成為歐洲人權保障上受到爭議的部分。
在整合過程中,首先所要面臨的是各主權國家釋出部分主權,使歐盟擁有 各國讓渡的主權,藉以完成內部共同推動的政策,提供執行政策的正當性,
且享有獨立的財政以及歐洲法院的建制。依據歐盟與會員國的權限劃分原 則、歐盟現國的權限劃分原則、歐盟憲法的規定,各會員國針對某些權利 議題有立法保留權,故,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爭議,歐盟本身的態度為何?
歐盟在該議題上對會員國是否具有拘束力?
1. 歐盟與會員國權限劃分
歐洲各國與歐盟之間權限歸屬上,歐盟憲法分別運用授權原則 (Principle of Conferral)、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來區分。同性婚姻權利保障適用於何項原則,
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各國是否具有效力,若會員國主張依照國內法規定不授 與同性伴侶婚姻權,歐盟的基礎條約是否具有拘束力,可以由歐盟與會員 國之間權限歸屬範圍(許琇媛,2005:72-79)作為分析指標8。就權限劃分的
8 許秀媛(2005)指出,歐盟與會員國之間的權限劃分原則,分別有:(1)授權原則:歐盟為實現憲 法所訂定的目標,所採取的行動,僅止於會員國在憲法中所授予權限;憲法中未授予的權限,則 歸會員國所有,該原則主要是限制歐盟的權限。歐盟、會員國、區域、地方層級的權限是依此為 劃分原則,雖會員國讓渡部分主權於歐盟,卻不表示歐盟可以干涉各會員國內的自治權,歐盟必 須尊重會員國的文化,以及保留會員國公共事務自主性。會員國與歐盟之間會產生權限劃分上的 爭議在於,歐盟透過會員國轉移部份主權與權限中,其運作過程恐將產生行政、立法與會員國權 限重疊或相互依賴的現象。而歐盟憲法將權限區分為8:歐盟專屬權限、歐盟與會員國之共用權 限、經濟與就業政策之協調性權限、歐盟在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之權限、歐盟在特定領域之支援、
協調與補充性權限。(2)輔助原則:其運用範圍是歐盟的非專屬權限,歐盟必須在符合下列標準 下,方可介入:首先,會員國無法有效達成目標;其次,相較於交由歐盟執行會比會員國執行較 為恰當,例如:涉及歐盟整體利益之政策。也確保會員國地方層級執行權限,譬如:文化、教育、
區域結構基金、社會政策等原來即屬於地方區域政策的範疇。該項原則的設計在防止歐盟權力無 限擴張,以及成為消極保護各國權利的法源基礎,透過制度的設計保障區域多元性,但歐盟共同
區域結構基金、社會政策等原來即屬於地方區域政策的範疇。該項原則的設計在防止歐盟權力無 限擴張,以及成為消極保護各國權利的法源基礎,透過制度的設計保障區域多元性,但歐盟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