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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同性婚姻合法爭議的論述,須分析憲法賦予權利的基礎,試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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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台灣的同性權益以及同性婚姻的困境。另外,本文引用歐美制度經驗模 式為建構我國同性婚姻權利的參考模式,因此文獻分析多以歐美經驗制度 為主,茲就文獻探討與文獻分析分別敘述如下:

壹、文獻探討

在文獻部分,配合研究主題同性婚姻權利,其研究主題的對象除了台 灣之外,同時也以歐美同性婚姻制度與經驗為研究對象,因此,文獻選擇 上以歐美與台灣論述同性婚姻權利為主要參考依據。文獻來源的蒐集則是 以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資料庫與美國各大學法律期刊為主,輔 以台師大圖書館電子資料庫所提供的期刊資源。

中文文獻部分以學術專書、期刊論文方式為主。在英文文獻部分則選 取與研究主體有關的關鍵字 Same-Sex Marriage,另輔以與理論相關的關鍵 字 Human Dignity、Liberty、Equality、Sexual Orientation 進行期刊論文的 蒐集,同時也加入「案件彙編」(case report)期刊論文。

一、有關同性婚姻權利─中文文獻

國內有關研究同性婚姻權利議題的專書著作相較歐美部分為數較少,

主要是國內將同性婚姻權利視為新興人權保障部分,具有較大的爭議性,

故目前專書討論同性婚姻權利議題數量有限,且多以分析歐美同性相關議 題的期刊文獻數量較多。是故,在專門探討我國同性婚姻權利的部分,多 選擇以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法律制度的角度切入,此外,同性婚姻權利保 障的議題對台灣不論是政治部門、司法部門,乃至社會大眾而言都屬於一 個新興的人權保障議題,甚至在憲法上亦未有具體文字敘述,而成為憲法 未列舉權的部分,尚未有法界專書研究,僅在書中篇章敘述。

李震山所著作之專書《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 障為中心》(2007),以及〈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2004),作者認為憲 法明文列出的人權保障範圍無法完全符合現代多元社會價值,憲法在其固 定性不易變動的情況下,作者主張人權保障範圍應涵射憲法所未列舉的合 法權利,特別是少數群體的權利保障。書中提及「少數權」以及「集體權」

等第三代人權在我國憲法人權保障中較少被具體提及,這也是憲法未列舉 權中保障的主體。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忽略少數群體的權利,透過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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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舉權的保障可彌補權利保障不足之處。憲法未列舉權提供本文寫作我 國同性婚姻權利合法論述的理據,將於第 5、6 章寫作時參考的依據。

張宏誠著作《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2002),與本研究 主題具直接關聯性的專書,為該著作年代稍早,同性婚姻後續的發展與演 變,作者後持續撰寫的如〈爭取彩虹下的權利--臺灣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 策略與展望〉(2004)、〈同性戀者與仇恨犯罪的立法芻議〉(2006)、〈法律人 的同性戀恐懼症-從「晶晶同志書庫」案簡評及其聲請釋憲的現實考量〉

(2006)、〈法律的眼中,「我是誰?」--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 議〉(2010)〈雖不獲亦不惑矣--美國同性婚姻平等保障司法判決之回顧與展 望〉(2011)為中文期刊,分別為探討我國同性婚姻權利第 5、6 章重要參考 文獻。本書以法律的角度分析同性戀者婚姻權利合法性的理論論述。作者 主張以平等保障為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基礎,同性戀者不應被禁止行使合 法的權利,其與異性戀者無異,應使其人權獲得保障完整其人性尊嚴,這 也屬於個人自主權的保障範圍。

另外,其他中文期刊文獻有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

─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2012),郭書琴〈從「伴侶」到「父母」

論身分法規範重心之轉變─兼評 96 年度養聲字第 81 號裁定〉(2010),江崇 源〈論美國紐澤西州性伴侶法制之發展:以 2004 年「家庭伴侶法」及 2007 年「公民聯姻法」為研究重心〉(2010)、傅美惠〈論美國同性戀與平等保 護─兼論我國同性戀人權保障之發展〉(2004)、謝榮堂〈同性伴侶法律關係 與婚姻締結之合憲探討〉(2004)等,分別在論文第 3、4、5、6 章中引用及 分析。進一步,由學者廖元豪〈建構以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為基 礎的憲法權利理論途徑─對傳統基本權理論之反省〉(2009)以及〈革命即將 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簡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之判決〉(2014)中 說明建構同性婚姻權利的理論面相以及美國在同性婚姻議題上的脈絡。

另外,專書論述美國法律對於同性婚姻的中文文獻則有紀欣《美國家 事法》(2009),楊智傑《聽美國憲法說故事》(2008),可以由上述專書中對 美國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屬性,以及權利保障的範圍,筆者將視符合各章 節所需分別引用,俾便深化美國同性婚姻制度經驗的向度。

筆者在撰寫上,除了取徑美國的同性婚姻經驗制度外,並且也探討歐 洲國家實行同性婚姻的制度。歐洲國家在組成歐盟後,法律制度上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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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除本國法律外,歐盟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會影響到會員國,專書部分 以顏厥安、林鈺雄所編的《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一)》

(2007)、廖福特《歐洲人權法》(2003)雖非專書論述,卻有一定的篇幅由歐 洲人權法分析同性婚姻權利。至於,期刊文獻部分則有陳宜倩〈性別自主 決定、婚姻自由與跨性別人權─試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1BvL10/05(2008) 判決〉(2011),許耀明的〈歐盟關於結婚權與組成家庭權之保護:從歐洲 人權法院與歐州法院相關案例談起〉(2008)、陳靜慧〈同性生活伴侶之平 權問題─以歐洲法院、得國憲法法院及德國聯邦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中〉

(2009)。同性婚姻權利議題對於國內學術界而言相對是一個新興的研究議 題,國內學者針對歐洲同性婚姻的著作,筆者在選取文獻以時間為主僅延 伸至 2003 年,將會在後續各章節引用之。

二、有關同性婚姻權利─英文文獻

歐美國家在同性婚姻權利議題的文獻上,可謂汗牛充棟,就寫作時間 的選取上以 Lawrence 案後為主要的研究範圍。主要為 Lawrence 案讓之後 使同性戀相關權利的司法判決逐漸增加,特別是該判決中對 Sodomy 法的 判決,認為該法違憲,同性傾向屬各個人隱私權的一部分,法律不應剝奪 且過度干涉個人隱私。另,同時參酌歐洲國家所實行的同性婚姻制度經驗 模式。歐洲則以歐盟成立後,對同性婚姻權利相關議題論辯軌跡為蒐集文 獻主要範圍。歐洲因為歷史文化背景因素,強調人性尊嚴的重要性,完整 的人格權是成就人性尊嚴重要因素之一,個人有選擇婚姻對象的自由權,

則是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一)同性婚姻權利理論文獻

1. 同性婚姻權利理論文獻─美國

對同性婚姻權利議題的論述理據,蒐集大量文獻後試圖歸納出反對同 性婚姻權合法的傳統理論,以及由人性尊嚴、平等權、自由與個人自主來 分析主張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學者 Martha C. Nussbaum 以人性觀點出發論 述同性婚姻權利,其著作《From Disgust to Humanity:Sexual Orientation &

Constitutional Law》(2010),以人性觀點出發討論憲法法律與性別傾向,時 代與人權保障觀念的轉變,過去在政策上對同性戀者總帶著負面評價與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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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ships

Bonauo 2007 o o o Marriage DOMA

Dubler 2006 o Federal

Con

Franke 2008 o

Dubler 2006 o Fourteenth

Amendmen

Franke 2006 o o Civil Unions DOMA

Forbes 2007 o o o New family

units

Federal Con Hammerl

e

2006 o o Civil Unions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Cooter 2010 o Proposition

8

Yoshino 2002 o Don’t ask,

Don’t tell

Hawkins 2006 o o o Fif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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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Beresford 2009 o o Civil

Partnership Act

and Credit Clause

Wilkinson 2006 o o o o 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 t

Cohen 2010 o o o o Due

Process Clause

Harvey 2010 o o o o Due

Process Clause

Yoshino 2011 o o o o o o Fourteenth

Protection Clause Chemerin

sky

2010 o o o o o

Eskridge 2008 o o

Cumming 2010 o o Pro8

16

ination laws

marriage

Tebbe 2010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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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Jaime 2012 o o o o

Franke 2012 o o

Busch 2011 o o Tradition

Marriage Sant'Amb

資料來源:表格自製,參閱 Farrior(2009);Bonauto(2007);Dubler(2006);Franke(2008);Dubler(2006);

Franke(2006);Forbes(2007);Hammerle(2006);Cooter& Gilbert(2010);Yoshino(2002);

Hawkins(2006);Emens(2009);Wilcox(2005);Dubler(2010);Kaplan(2008);Case(2010);Smith(2006);

Smith(2010);Duncan(2004);Beresford& Falkus(2009);Poirier(2009);Eskridge(2009);Richards(2010);

Chemerinsky(2009);Gebhardt(2009);Wilkinson(2006);Eskridge(2010)(a);Warner(2010);

Novak(2010);Karlan(2010);Nussbaum(2010);Gill(2009);Colby(2008);Cohen(2010);Harvey(2009);

Yoshino(2011);Anderson(2011);Schacter(2011);Chemerinsky(2010);Eskridge(2008);Cummings&

NeJaime(2010);Bartrum(2009);Nicolas(2011);Glazer(2009);Eskridge,(2010)(b);Glazer(2011);

Goldberg(2010);Yoshino(2010);Buchanan(2010);Devins(2010);Willetts(2011);Redding(2010);

Levin(2011);Strasser(2010);Powers(2010);Aloni(2010);Croyle(2010) ;Saez(2011);Kim(2011);

Tebbe&Widiss(2010);Girgis&George&Anderson(2010);Epstein(2011);Rosky(2011);Stirnitzke(2011);

Farrell(2011);Dent(2011);Dorf(2011);Baude(2012);Green(2011);Widiss& Rosenblatt&

NeJaime(2007);Murray(2009);Kosbie(2010);Candeub& Kuykendall(2011);Redding(2009);

Lupu&Tuttle(2010);Turner(2007);Gedicks(2010);March(2010);Berg(2010);NeJaime(2012);

Murray(2012);Franke(2012);Busch(2011);Sant'Ambrogio& Sylvia(2011);Koppelman(2010);

Koppelman(2005);Failinger(2009);Glazer(2012);Wardle(2008);Sunstein(2004);Sunstein(2003);

Rao(2011);Henry(2011); Yoshino(2013);Archibald(2014); McClain(2013); NeJaime(2013);

Widiss(2014); Aloni(2010); Bribosia(2014); Tobian(2009); Nicola(2011).

【表 1-1】所呈現的是與本文有關的期刊,礙於篇幅,遂將期刊篇名部 分將臚列於參考書目中。在本文參閱的文獻中,試圖分析期刊中所可能涉 及與同性相關研究議題與權利,並且爬梳與議題相關的法律。參閱的文獻 中,非僅僅以主張同性婚姻合法的期刊為主,同時以也包括反對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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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期刊。

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議題非只在制度上的論辯,同時也涉及社會價值、

生活、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面向;在多元社會價值體系中,需要傾聽 不同的意見,取得多數共識。特別是在公民倡議的過程,會出現不同的意 見,如何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減少衝突,則必須要採納多元意見。

2. 同性婚姻權利理論文獻─歐洲

歐洲國家在處理同性婚姻議題上,其所依據的理論是由人權保障的觀 點切入,Angelique Devaux(2013)的〈Same-Sex Marriage : A Human Right ? American View v. European View〉由人權理論分析同性婚姻可行與否,同 時比較歐美兩國的觀點,對於本文在歸納分析歐美國家之際,進一步可提 供較完整性的論述。Ian Curry-Sumner 的 Same-Sex Relationships in Europe:

Trends Toward Tolerance?(2011)、Kees Waaldijk 的 Others May Follow: The Introduction of Marriage, Quasi-Marriage and Semi-Marriage for Same-Sex Couples in European Countries(2005)、Dimitry Kochenov 的 On Options of Citizens and Moral Choices of States: Gays and European(2009)、Fernanda G.

Nicola 的 Family Law Excep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Law(2011)、Patrick Wautelet 的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pects of same-sex marriages and partnerships in Europe Divided we stand?(2012)皆為近期撰寫有關歐洲同性 婚姻權利的期刊論文,因筆者寫作背景無法直接閱讀法文、德文等歐洲語 系文獻;故選擇性較少僅以英文發表之文獻為分析歐洲部分。

(二)同性婚姻制度模式文獻

論文借鑑美國、歐洲國家在同性婚姻制度上的經驗,冀希由歐美已實 行的制度經驗提供台灣在同性婚姻權利爭議上解決的參考依據。此外,加 入案件彙編的期刊論文,透過法院對同性婚姻案件判決,得知州或聯邦層 級對同性婚姻的態度,例如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 570 U.S. 12 (2013)是指

2013 年著名的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有關 DOMA 違憲與否的案子,係被

編入「美國判決彙編」(United States Reports)第 570 卷第 12 頁起,本研究 事涉案件為數較多了些,所以引用「美國判決彙編」為主,

針對美國同性婚姻制度模式,在 Attorney Frederick Hertz with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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