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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idge 案的爭點在於,原告主張該案涉及平等保障與正當程序原則,

故,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麻州政府則主張適用最寬鬆審查基準。法院認 定系爭審查基準,不論是以正當法律程序或者平等保障原則,皆無法適用 較嚴格審查基準的檢驗。

(三)案件主要判決

Goodridge v. Mas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在麻州最高法院判決後

產生州層級對同性婚姻提供合法的權利保障。在 2003 年,以 4-3 判決排除

4 440 Mass. 30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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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是違反麻州憲法所保障的所有個人的尊嚴與平等,

禁止創造次等公民。

1.多數意見書5

由 Marshall 主筆,提到儘管判決是開啟法律問題的爭議,但援引最高 法院在 Lawrence 案中的主張「Sodomy 是違憲的法案」判決後,一系列法 律上的論辯。Marshall 提到:「我們關心的是麻州憲法是否提供每一個個人 平等與自由的保障,而非加諸法官個人的道德標準」。Marshall 駁回原告對 法律禁止同性婚姻的論述,提到法律並未明確陳述婚姻適用對象,卻也不 代表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允許同性伴侶的婚姻權,這源自立法者對婚姻定義 的模糊。

其次,州的行政機關拒絕核發同性伴侶婚姻證書,是否違反平等保障 與正當程序原則,Marshall 主張「麻州憲法禁止政府侵害個人自由的權利」, 無論就平等保障或者正當程序原則進行檢視,「麻州憲法的婚姻政策不符 合合理審查基準的審查標準,因此,也無須以嚴格審查標準作為審查基 準。

最後,Marshall 在回應被告 Mas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的主張部 分:a.行政部門認為婚姻的主要目的在於生育,為了提供一個利於生育的 條件,故,同性伴侶被排除於婚姻制度。Marshall 則認為將生殖視為婚姻 要素,無疑是強調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差異,事實上,非婚生子或者已 婚配偶在無延續下一代的情況皆存在。無法作為反對同性婚姻權利的論述。

b.被告主張須提供養育子女的最佳環境,意指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無法提 供子女完整的發展環境。Marshall 認為同性家庭與「兒童最佳利益」之間 不會產生衝突,亦無具體證據顯示同性伴侶能力不及異性伴侶。州沒有權 力因為孩童生長環境而賦予不同程度的保障,禁止同性婚姻反而剝奪同性 家庭中成長子女的權利。c.針對州行政部門主張禁止同性伴侶意在保留州 以及私人有限的經濟資源。Marshall 提到州不能剝奪同性伴侶享有婚姻中 經濟利益的保障,不應該忽略同性伴侶可能有父母或者子女需要照顧,並 且麻州婚姻法的規定中,沒有限制已婚配偶要證明經濟互相依賴,方可享 有婚姻在私人與公共的經濟利益。

5 參與多數意見書的有 Marshall、Ireland、Co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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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Greaney 所撰寫的共同意見書中,則提到對於禁止同性伴侶獲 得婚姻許可證,取決於個人的性傾向,這是不合理的。憲法保障應擴展到 每個人,而非特殊群體的部分,麻州憲法並沒有性傾向的歧視,但卻限制 一個人自由選擇配偶的權利,這是憲法法規中不合理的部分。

2.不同意見書6

Cordy 指出立法的建構基礎為可以提供保障、養育子女的兒童最佳利 益原則下,符合州的目的。對於同性伴侶擁有婚姻權,非考量政府是否侵 害個人自由權,而是有沒有必要改變民事上的婚姻制度。Spina 則主張「個 人不論是受到不平等或者個人自由被侵害都是不允許的狀況,然而,司法 的判決是否讓立法機關因立法而導致社會結構改變。

(四)案件意義

麻州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案的判決公布後,其所引發的是民眾反對 的後續效應,這些來自公眾的反應不僅僅是麻州,甚至來自其他州反對同 性婚姻權利合法的聲浪四起。案件判決所產生的意涵在於:

1.麻州本身的影響

同性婚姻權利的合法,非僅提供同性伴侶婚姻權利的保障,且反映出 立法與司法機關權限的爭論,後續法律問題開啟麻州的司法爭議。在反對 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陣營,已提出訴訟以及推動修訂州憲法禁止同性婚姻。

儘管,最後憲法修正案未通過,卻也可以看出同性婚姻權利所存在的爭議 性。

2.其他州的影響

麻州的 Goodridge 判決,對其他州同性婚姻權利合法與否出現示範性 的效果。特別是對已經正式實行同性伴侶共同居住關係的某些州而言,州 的立法機關對於同性婚姻權利爭議的回應,部分已著手立法相關程序。此 外,反對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州,有鑑於 Goodridge 判決可能產生的影響,

衝擊到傳統婚姻制度以及維繫家庭價值的重要性,則進一步透過憲法修正 案禁止同性婚姻合法,從而凝聚反對同性婚姻權利的力量,以當時 Bush 執政時期的政策而言,多數贊成禁止同性婚姻權利合法。

6 參與不同意見書的撰寫則有,Spina、Sosman、Co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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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oodridge v. Mas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的後續效應 麻州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的判決後,其所產生的後續爭議,除了同 性婚姻權利合法,所引起社會大眾在該議題上不同光譜兩邊的價值爭議外;

麻州政府機構之間產生不同的反應。

(一)司法部門職權的爭議

眾所周知,麻州憲法包含較廣泛的法治概念,其州憲法對於各部門的 運作強調(Duncan, 2004 : 43):立法部門應永遠不會行使行政和司法的權利,

或其中之一;行政機關從未行使立法權、司法權,或者其中之一;司法應 不會行使立法權和行政權,或者其中之一,到最後可能會變成屬於政府的 法律,而非屬於人民的法律。Goodridge 案的判決是以 Lawrence 多數判決 意見為基礎,正式承認同性婚姻在憲法的地位,進一步使麻州成為美國第 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州。

代表麻州政府部門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所提出的主張是捍衛傳 統婚姻制度。麻州憲法基於平等與自由原則,提供保障:(1)所有的伴侶應 有平等的能力去選擇與其所愛的人進入婚姻;以及(2)在自由與法律適當程 序下,伴侶可以自由選擇其所要過的生活方式,政府不能剝奪及干涉這些 項目。明確地說,基於州憲法所提供的平等保障與正當程序原則下,婚姻 是一種基本權利;進一步說明,特別提出憲法禁止基於性別、性傾向的歧 視的產生,或隨意武斷的禁止某特定群體享有合法權利。意即,同性戀者 同樣享有麻州憲法上所保障的合法權利,不因其性傾向而有所差異,是立 基憲法平等保障原則。

首先,在 Goodridge 案,麻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合法婚姻權利的適用 對象延伸至同性伴侶,該裁決一出引起不同的反應。最高法院的判決所引 起的爭點在於是否有權將婚姻權利擴展至同性伴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因為制定婚姻權利法規是隸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沒有權力作出授予同性 伴侶婚姻權利。

其次,麻州最高法院對 Goodridge 案的判決是非常不透明的,未援引 任何法律理論作為訴訟基礎。然,實際上婚姻權利是屬於個人自由與自主 權的部分,法院引用平等保障標準與正當程序保障條款,卻未說明判決是 基於何種標準,導致司法判決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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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的角色是解釋現行憲法規範,不能單純將違憲疑義,以期待 立法者做為而予以推卸,其職責在落實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的部分;既然 現行法規的運作出現疏失,那麼司法除謹守權力分立原則外,進一步要有 積極作為,以彌合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鴻溝。司法不應該由保障人民權利主 動角色上退縮,法院做出判決的正當性並非來自這各機關本身,而是因為 判決讓憲法條文產生具體的效力,法院站在保障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更應該有積極的動作,不因案件本身具有爭議性,特別是來自政治上的爭 議而不執行司法的職責。

針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範圍與效力而言,州法院對於該州憲法解釋 是最終權威機關,但不表示該法院有權忽視聯邦憲法對於類似條款之解釋 意見。其主要原則在於,聯邦憲法提供人民權利最基本保障,州憲法雖不 得低於聯邦憲法之保障,卻可以提供較高的保障(張宏誠,2011:161),故 麻州最認為應將婚姻權的適用對象擴展至同性伴侶,而主張同性婚姻權利 合法。

(二)政治部門的回應

同性戀者在政治領域屬於弱勢的群體,在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仍 存有一定程度負面印象下,代表同性戀者群體的參選人較難脫穎而出。理 論上,同性戀者並未被否認其政治上的投票權,亦未出現被奴役的現象;

然,事實上卻仍不時出現同性戀者在某些平等權利的投票中被排除的現象 (就科羅拉多州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即否認同性戀者受到地方在就業、房 屋租賃上的平等保障範圍) (Nussbaum ,2010 : 35),代表同性戀者被剝奪追 求幸福的權利。

麻州原有設置保障同性伴侶共同居住關係的 Civil Union,是經由立法 途徑反映同性伴侶的需求7,是逐步授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近似的婚姻權 利,建立該制度的目的除提供同性伴侶權利之外,冀希藉由該制度降低對 傳統婚姻制度的衝擊,顯示出立法機關對同性伴侶權利需求的回應。實際 上,該制度所提供的實質權利並未完全等同異性配偶,制度反而型塑同性 伴侶次於異性伴侶的印象。

在同性婚姻權利爭議上,支持、反對的光譜上會隨時間、空間的不同

7 440 Mass. 12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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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所變化。面對保障同性伴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政府部門無法拒 絕這樣的訴求,在 Lawrence 案的判決後結束 Sodomy 法並表示支持同性伴 侶的權利,進一步主張同性婚姻合法的判決,這些是政府強迫民眾支持的

而有所變化。面對保障同性伴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政府部門無法拒 絕這樣的訴求,在 Lawrence 案的判決後結束 Sodomy 法並表示支持同性伴 侶的權利,進一步主張同性婚姻合法的判決,這些是政府強迫民眾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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