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
1994
0 36 258 136 187 6171995
15 69 269 184 235 7721996
12 60 315 199 284 8701997
10 78 413 197 309 10071998
14 77 345 312 415 11631999
12 97 314 271 362 10462000
19 104 358 573 177 12412001
14 115 314 638 217 1,2732002
29 109 218 429 121 9062004
15 59 177 325 92 6682005
16 75 177 386 88 742資料來源:http://www.sldn.org 表格:作者自繪
從【表 3-2】可以看到,在 DADT 成立後,軍隊中仍出現對同性戀者 的歧視現象,逕自對服役中的軍隊成員做調查。該項政策中,其所保障的 適用對象是在未公開的同性戀者,卻將已公開的同性戀者排除在法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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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說法在於,公開自我的同性傾向對服役中的軍人秩序、士氣、紀律會 造成威脅。2010 年聯邦法官認為「不問、不說」政策違反美國憲法,下令 停止實行該政策。美國行政部門提出抗告,隨後在參議院在 2010 年 12 月 18 日,以 65 比 31 表決結果批准廢除禁令;事實上,並未有具體的數據或 科學例證說明同性戀者與能力之間的關係,個人性別傾向並不會決定是否 適合從事軍職,或者對軍隊產生威脅的主要因素。
(二)政治部門的積極立法
美國政治部門對同性婚姻態度與立場的轉變,要由 Obama 政府開始,
面對同性伴侶是否應該擁有合法的婚姻權爭議之際,Obama 基於個人立場 的發言對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呈現出友善的態度,進一步,在 2010 年要求 行政機關不捍衛 DOMA 的正當性。
在美國,同性婚姻權利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的焦點,也成為大選期間受 矚目的議題。相較其他時期的候選人更傾向支持同性戀者爭取應有的合法 權利。雖然在第一次參選之際,Obama 公開說明不支持同性婚姻權利,但 支持替代的模式例如:Domestic Partnership、Civil Union。Obama 在第二 任競選時期則公開支持同性婚姻權利合法。Obama 對於同性婚姻權利的態 度影響其執政團隊之下的行政機構,特別是在 2010 年宣布行政機構不再 捍衛 DOMA 的正當性,同時也逐步賦予聯邦政府中,同性傾向的雇員獲 得聯邦福利的保障。更進一步積極作為則要求接受聯邦醫療保險資金的醫 院允許同性戀伴侶享有對方因病入院時的醫院探視權,以及下令政府部門 對聯邦僱員中的同性戀伴侶增加包括兒童照顧服務和延長休假等福利。
資料來源: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politics/support-for-gay-rights-more-entrenched-across-the-country/2014/03/04/2 4417d20-a405-11e3-a5fa-55f0c77bf39c_graphic.html?Post+generic=%3Ftid%3Dsm_twitter_washingtonpost
【圖 3-1】2003-2014 美國民眾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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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圖 3-1】2003-2014 的數據,所呈現的是反對同性婚姻權利合法 化有逐年下降的趨勢,而贊成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化的比例在 2014 年達到 59%,已超過半數的支持率,提供 Obama 政府部門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做出 相關的政策與立法為有利的依據。
2013 年後,美國各州有夏威夷州、伊利諾州陸續通過同性婚姻權利合 法,卻仍有超過半數的州對同性婚姻權利持反對的論述。未來將產生州與 聯邦法院對於有同性婚姻禁令的州做出該項禁令違憲的判決(Archibald, 2014 : 4)。同性婚姻權利的保障對於美國而言,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已對 DOMA 做出違憲的解釋,卻仍未具體將同性婚姻合法納入聯邦憲法的文字 敘述中。故,聯邦最高法院將同性婚姻權利合法與否交由各州自行裁決,
可預知的將來在同性婚姻權利合法上仍存有一定的變數與爭議,尤其在政 府與各機關尚未釐清婚姻定義之前,有關聯邦福利的保障,州與州之間對 婚姻定義、樣態的認定必會有一段時間的混亂,間接也成為社會價值衝突 的引爆點。
二、司法部門立場的轉變:從反對到消極觀望
針對同性伴侶是否擁有婚姻權利的爭議,美國司法部門與政治部門的 立場不一,上述的政治部門對該議題會隨不同時空環境、政治氛圍的變化 而改變支持傾向與立場,這是基於政治部門的職責特性。反觀司法部門,
法院對於有爭議的問題,會採取較中立的途徑。法院不用直接受限民眾的 需求,立刻回應民眾的要求,聯邦法院法官對權利合憲性的判決,則不受 外界影響。
儘管,許多州的法官也須面對選舉,但其職務特性非直接服務選民,
故,回應民眾則非主要職責。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形容法院的角色「是保障 在美國以及華盛頓州憲法下獲得自由保證、秉公解釋法律以及公正開放的 態度解決問題。」(Anderson, 2011 : 1429-30),由此可知,法院在面對同性 婚姻權利案件態度會較謹慎。主張同性婚姻應為憲法所保障,是援引憲法 增修條文第 14 條平等保障原則,最高法院在判決有關公民權的案件時,
通常也以此為裁決的基礎原則;然而,以同性婚姻是否涵蓋在基本權利的 保障範圍,則成為援引該原則的爭議之處。Justice Scalia 則提出質疑「甚 麼時候排除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被視為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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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職責在於解釋憲法、審查法律、界定公民憲法權 利,特別是針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判決,在判決過程中也會考量能否最 大限度反映公眾的傾向為衡量標準。此外,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具有法律 確定性以及遵循既往先例7的特性,故判決具有彌平社會鴻溝的效用。
綜合上述,美國司法部門對於具有爭議性的權利保障,其態度傾向較 消極與謹慎,例如墮胎、同性婚姻等。在聯邦憲法中涉及婚姻案件的判決,
則有:Loving v. Virginia 的判決異族通婚的法律違憲,法院主張婚姻是一個 人的基本權利;Zablocki v. Redhail 一案中,法院的判決中認定婚姻權是一 項基本權利,是獨立個人重要的基本權利,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平 等保障條款。在透過和婚姻有關的判決中,可以釐清兩個問題,首先「何 謂婚姻權?」;其次,誰可以擁有婚姻權?
第一個問題,對婚姻最低限度的理解是提供選擇或是民間福利,確保 進入該關係的人不受歧視。Loving v. Virgi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