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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同性婚姻權利保障之理論基礎

第三節 平等原則之論證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中指出「所有的人都經由平等的創造(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1789 年 法國《人權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中提到「人 生而自由、權利平等,且應該如此的生存下去,除非基於公共利益,否則 不允許社會上的差別」,這是一個亙古存在的事實。這是近代人權思想發 展過程,有關平等極為重要的兩項宣言,影響各國憲法對「平等」權保障 的重視。

基本人權原則上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所有的人民對大部分及最重要 的基本人權,皆享有一樣的權利。然而,美國憲法中、權利法案中,都未 曾規定平等。僅於第 14 條修正案中提及,往後在憲法基本權利爭議案件 的判決上,也出現了不平等的判決。人權法案中,對於聯邦政府的相關規 定並未有該項條款,但是若聯邦政府的某些行為違反平等保障,則視同違 反第 5 條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之自由,或者是違反該修正案之 正當法律程序(廖正勝,2007:122)。憲法第 14 條規定:任何州不得於其 管轄區內否認任何人法律上之平等保障,即「平等保障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這只適用各州。

壹、平等保障原則的發展

人類天生的稟賦、身體、資質等條件不相同,也會因為這些不同,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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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日後發展的差異,而有不公平的感受。因為天生的不平等所形成後來發 展過程的不平等,非憲法平等保障原則所關心的主要議題;憲法上的平等,

主要目的在消除「人為」的不平等,使每個人立於同一水平線上。以我國 憲法平等保障,依據釋字第 485 號所揭示的標準:「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並非只絕對、機械之形式上的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 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 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故,憲法的目的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的實 質平等,對人為的不平等,國家應予以取消。

一、平等保障形成的背景

平等權的保障一向被視為是敏感度最高、最易為民眾感受到「痛」的 基本權利之一。許宗力提出我國大法官在歷年裡做成多號直接、間接有關 平等原則的解釋有相當大的比例,卻也因平等、公平與正義等概念具有高 度抽象性,致使相較之下在平等原則的操作上,有其困難度(許宗力,2007:

143)。我國憲法第 7 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保障範圍並非是絕對的、齊頭式 的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實質權力的平等。故,差別待遇並不必然 的違反平等原則的宗旨,因此若以平等觀點為論述主軸,主張合法性的力 度恐稍嫌薄弱,憲法的平等原則只禁止無正當理由、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理論上,現代平等思想主要在對應人為制度所產生的不平等,在民主 法治下執政者如何賦予人民平等權利的保障,人無法改變自然狀態的不平 等所出現的經濟、社會的不平等,這些本質上無法完全排除的不平等,國 家的因應措施即為社會福利及社會安全保障機制,提供支援盡可能的彌合 不平等。而在美國,平等保障原則適用在下列情況:種族隔離、性別之歧 視、外國人、就業歧視。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中明確申明歐洲人權公約簽訂 的背景就是要防止納粹、法西斯的暴行再度發生,公約中分別有幾個原則,

而平等原則為其中之一。

實際上,由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3一案後,種族隔離政才獲得初

13 347 U.S. 483(1954)。1954 年 5 月 17 日,最高法院全體一致作出裁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 反憲法。最高法院以前已宣佈高等院校中的種族隔離為非法。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的時候,十七 個州的公立學校仍依法實行種族隔離;另四個州允許學區實行種族隔離。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僅推 翻了堪薩斯州托皮卡市──該市的琳達‧布朗一直被拒於街區白人學校之外──的種族隔離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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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和緩狀態。在該案司法判決之前,「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合 法的,Justice Warren 在判決意見書中提到「在公共教育的領域裡,沒有分 離但平等的原則」,除推翻先例外,也暗示美國社會其他領域,同樣不能 有「分離但平等」的情況產生。另外,社會資源有限,人民期望國家可以 幫助達到人人平等,國家可以公平的分配資源,卻忽略要達成平等分配的 困難性,「搭便車14(Free Rider Problem)」讓國家陷入財政困境。國家保障 的範圍僅在平等的出發點或立足點,不可能達成相等的結果;換言之,國 家要排除破壞平等的因素,即差別、壓迫,使人人有平等競爭的權利。因 為人在自然本質上的不平等,所以才必須用憲法、國家權力加以保障與規 範,平等應有其適用的對象與範圍,不該毫無界限,若都要求全面性的平 等,將引起國家的秩序、社會制度、社會資源分配的紊亂,故,有其運作 的標準。

二、平等保障原則的適用性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的人,均為合眾 國與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生 命、自由或財產…15」。誠如美國憲法所言,其最高法院在解釋平等保障原 則是在於「人」都是平等的,擁有相同待遇,而美國的法院被要求要以相 同標準對待所有人。法律合乎憲法的前提是對待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狀況下 (Huhn, 2102 : 11),分類制訂對某種特定群體歧視的法律是被禁止的。法律 的制定是有公共目的,若法律對人提供不同的待遇,將視為違反平等條 款。

且推翻了南卡羅來納、特拉華、佛吉尼亞等州和首都華盛頓的同類法令。位於美國南北交界地帶 的幾個地區立即採取行動終止種族隔離。但是南方的大部分地區拒不執行裁決。從布朗一案的時 期直到六十年代中期,聯邦法院同難對付的南方諸地區衝突不斷,因為一個又一個地方發起鬥爭 (均以失敗告終)以維護種族隔離學校。布朗一案裁決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公立學校的範圍。它為法 院對美國生活各方面的種族隔離提出挑戰提供了法律基礎。該裁決廢止了各州實行種族隔離的權 力,把美國黑人引入政治進程,從而比以往任何一項最高法院裁決更多地改變了美國人民的日常 生活。

14 搭便車,是一種發生在 公共財 上的問題。指一些人需要某種公共財,但事先宣稱自己並無 需要,在別人付出代價去取得後,他們就可不勞而獲的享受成果。

15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All person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of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y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of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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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則援引歐洲人權公約中詳細敘述平等原則的適用情況。其主張人 乃是指具有獨立的人格而言;故,人可以成為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主體,在 國家與社會中是處於平等的地位,應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基於該項原則,

公約第 1 條明白規定: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下的每個人,享有公約中所規 定的各項權利與自由,不論是否為國民均享有相同待遇。公約第 5、6、7 條中賦予罪犯罪基本的保障(廖福特,2004:15),歐洲人權公約的宗旨在 所有人都應獲得同等的權利保障,不應有所等差。

至於我國在平等權部分則是,憲法第 7 條中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無 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權、自由權 與財產權為建構法治國家的三個支柱。依據學者陳新民(2002)的說法則是 根據保障對象的不同,其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會不同,亦即而區分成法律 適用平等與法律制訂的平等。另,學者許育典(2009)的論述則在保障主體 上為「中華民國人民」,對於外國人的保障雖無法賦予社會層面全部的權 利,但至少在與國家資源沒有直接關係的日常生活上,應承認外國人也屬 於保障主體的範圍(許育典,2009:60),即使在政治權利等部分無法完全 等同本國公民,也應賦予部分權利,避免非本國公民成為權利保障的例 外。

當平等權成為判決依據會引起諸多爭議,單就「平等」性質是為權利 或者是原則的分類就出現不同意見的論辯;其次,平等的內涵究竟為何?

具體的說法是形式平等或實質平等,實際的歧視類型,優惠性差別待遇 (affirmative action)是否屬於另一種型態的歧視。另,隨時間的推移,傳統 的平等保障適用對象仍然符合現代權利的需求,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其他的 因素對平等保障的影響,例如多元文化焦慮(Yoshino, 2012 : 747-78)。平等 保障條款的設計主要是保障對象是以集體為基礎的歧視為主,同性伴侶主 張應有合法的婚姻權利,同性戀者不應被剝奪屬於憲法基本權利的婚姻。

憲法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外,是違反性傾向的歧視。法院在平等保 障的審查有三個等級,審查標準是採取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中度嚴格 審查(heightened standard)或者是合理審查基礎(rational-basis test)。性別傾向 是屬於審查標準中的哪一個等級,將影響司法判決結果。

(一)平等是權利還是原則

學者李震山(2009)、許育典(2008)分別論述我國憲法在提供平等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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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平等究竟是一種權利(Right)或者僅為保障各種人 權的原則(Principle),一直以來成為平等理論探討過程中,面臨的第一個爭 議。主張平等是一種「原則」的認為,平等應該是各種基本人權保障的基 準,也是在各種人權保障發生爭論時的處理原則,因而適用各層面,是一 種價值理念。反之,若平等僅被視為「權利」將被侷限在政治、法律等明

過程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平等究竟是一種權利(Right)或者僅為保障各種人 權的原則(Principle),一直以來成為平等理論探討過程中,面臨的第一個爭 議。主張平等是一種「原則」的認為,平等應該是各種基本人權保障的基 準,也是在各種人權保障發生爭論時的處理原則,因而適用各層面,是一 種價值理念。反之,若平等僅被視為「權利」將被侷限在政治、法律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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