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sor 在聯邦層級中涉及婚姻的權利遭剝奪。聯邦婚姻法律其主要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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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保障人格與尊嚴;相反地,卻因為制度造成其目的與效果是貶低和傷害 人民,故聯邦法律是無效,沒有合法的目的。聯邦最高法院對於 Windsor 一案的判決公布後,可以看到的後續的效應包括聯邦層級、州層級的反應,
其分別如下:
a.在聯邦層級部分:政治部門隨著較早之前 Obama 政府已經宣稱 不再捍衛 DOMA 的正當性;故,當最高法院判決 DOMA 違憲,婚姻適用 對象不再僅限一男一女後,聯邦改變其稅率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國防部的相 關福利亦即於同性伴侶等一系列平權措施。後,司法部長也宣布聯邦政府 將擴大同性伴侶平權,在聯邦政府管轄下的民、刑事法律事務,都與異性 婚姻配偶享有同樣的法律權。
b.在州層級部分:隨最高法院判決的公布之後,間接影響原本傾向 反對同性婚姻權利合法化的州,加速透過立法機關等進行相關立法,除了 在之前已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之外,夏威夷州、新墨西哥州、猶他州等 陸續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
透過聯邦最高法院對 Windsor 案的判決,說明 DOMA 在婚姻適用對象 上的違憲情況,並未將同性婚姻權利納入聯邦憲法保障範圍中,說明聯邦 最高法院對於聯邦憲法是否保障同性婚姻傾向採取觀望、不主動的態度,
但對於各州是否同性伴侶賦予婚姻權採取尊重的立場。
二、州層級承認同性婚姻權利的法律論述
選擇結婚對象的權利是個人利益的一部分,這是屬於個人自主權,憲 法應尊重個人自主權。美國各州對於同性婚姻合法的態度立場,出現很大 的差異,基於法律二元的特性,婚姻與家庭關係法制歸屬州的權限;因而,
部分州為了避免衝擊已存在的婚姻法,同時考量同性戀者權利保障的問題,
兼顧兩者平衡之下,制定有別於婚姻法的法規,保障同性戀者合法的權 利。
在美國,也有部分州制訂法律捍衛傳統婚姻,主張婚姻是由一男一女 的組合;進一步,反對同性婚姻的州在州憲法增修條文中明確定義婚姻,
就是由一男一女的組合。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的團體,更進一步要求聯邦憲 法增修條文中明確列入婚姻是由一男一女所結合而成(Green, 2011 : 63-64)。
因此,也使 DOMA 近來成為聯邦法院中受爭議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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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州的立法機關選擇不承認法院駁回對同性伴侶關係予以正式 法律上保障的判決,而立法制定正式關係,例如:Domestic Partnership、
Civil Union。此外,部分地方行政機關也設法制定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相 關法令。可以看到美國政治部門回應選民訴求的部分,礙於選民的壓力以 及政治氛圍,同性伴侶共同居住關係的建立透過政治部門,獲得正面的成 果。同樣地,不再捍衛 DOMA 正當性的主張也從政治部門開始運作,逐 漸擴展影響層面至各州。
一直要到 2003 年麻州最高法院明確宣判州只授予異性夫婦婚姻是違 反憲法尊重個人自主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指出同性伴侶有結婚的 權利。然而,麻州的這一個判決引發一連串的效應,後續其他主張同性婚 姻合法的州,開始有具體司法或者政治行動。部分州或者城市展開積極的 行動,Pinello(2006)則提到舊金山市長公開頒發同性伴侶結婚證書,倡導 同性婚姻合法者認為麻州判決是朝同性婚姻合法化邁進一大步。這卻使主 張反對同性婚姻陣營提出同性婚姻無效的訴訟,公眾對於麻州判決有不同 的態度取向,非完全贊同同性婚姻合法。礙於制度,聯邦無法提供同性伴 侶婚姻權利之際,州憲法或者州的行政機構是否可以提供同性伴侶在婚姻 權中比照異性伴侶所可以享有的權利部分。政府部門沒有限制人民進入婚 姻制度的權利,因為婚姻是人類積極權利的一部分,國家不能剝奪任何公 民之基本權利。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者認為生育與養育子女是婚姻的目的之一。時至 今日,傳宗接代不再成為進入婚姻的目的,那麼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 符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成為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論述者的疑慮。
異性夫婦尚且不願意生育,國家也未限制這樣的異性夫婦婚姻狀況不合法;
況且同性夫婦非不願意擁有下一代,而是受到法令限制。一旦同性伴侶婚 姻存在事實未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雙方無法獲得合法關係下,即無法獲 得權利保障,那麼儘管擁有子女,其子女也無法獲得基本權利。
美國聯邦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最終判決情況下,暫時對於賦 與同性伴侶婚姻權的實際作為持保留態度。相較聯邦政府的無積極作為,
各州對於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則相對積極,不論是反對或者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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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福尼亞州承認 為婚姻
密西根州 2004 59% 密西根州 04-2
號提案 該州立法禁止同
性伴侶結合的任 何形式
維吉尼亞州 2006 57% 馬歇爾-紐曼修
正案 該州立法禁止同
性伴侶結合的任 何形式
資料來源:http://www.hrc.org/
表格:作者自繪
從【表 3-4】可得知,各州民眾、司法部門基於聯邦憲法中對婚姻的解 釋,強調由一男一女組合而成方為有效婚姻。因此,主張同性婚姻合法的 州在賦與同性伴侶婚姻權的保障上,較傾向賦與市民權利或者普通法的權 利。儘管 Civil Unions 或 Domestic Partnership 的制度被質疑仍存有歧視同 性伴侶的意涵,卻也是美國各州在不願衝擊現有婚姻制度的情況下,一種 過渡性的權利保障制度。然而,實際運作過程中,主張同性婚姻合法的團 體,則認為 Civil Union 和 Domestic Partnership 的制度儘管可以稱為準同居 關係,在權利保障方面雖近似婚姻,卻仍和婚姻有所差別,主要在於:
(一)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在法律制度上,以聯邦層級與州層級而言,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有一 體適用的標準,在聯邦與婚姻相關的權利保障項目有 1000 多項,分別分 散不同領域中。而各州不同形式的同性關係與聯邦的婚姻法有一定程度的 差異,並不適用於聯邦保障對象範圍。就以州層級的 Civil Union、Domestic Partnership 等等合法同性關係,這些分屬於不同州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是符合該州特有需求而產生的制度,州的制度在適用對象上各有其規範,
部分開放對象為僅為同性伴侶、異性伴侶或者兩者兼及。
(二)權利適用對象
就婚姻關係而言,保障夫婦的法律規範領域是廣泛的,一般所知有繼 承權、重大決定代理權、離婚程序保障、子女監護與探視、相關保險、納 稅、借貸租賃等等,在確定建立合法婚姻關係後自然成為適用對象。然,
準同居關係成立,部分權利的獲取例如保險等仍以同性伴侶工作雇傭契約 而定,雖各州所行法規通常也有職場反歧視法,但能保障同性伴侶所應享 有的權利自然無法和婚姻關係中的伴侶相比擬。卻也有市政府單行法規中 規範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夫婦享有相同關係,如:紐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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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合法關係主體
同性伴侶建立合法關係的模式,除卻 Civil Union、Domestic Partnership 等關係之外,目前美國已有麻州、佛蒙特州、紐約州等州相繼通過同性婚 姻權利合法,然而對聯邦與其他州法層次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婚姻建 立僅適用異性伴侶。另外,準同居關係,准許同性伴侶成立則有加州、新 紐澤西州等。
在法律觀點上認為同性婚姻、Civil Union、Domestic Partnership 等都 非屬於聯邦層級的權利保障,同性婚姻或者類似婚姻形式的同性伴侶結合 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尚未賦與等同異性婚姻的權利保障。同性伴侶或異 性伴侶在選擇婚姻上各持理由,但都希望藉由「婚姻」制度去表達愛與承 諾,且透過制度保障婚姻中應有的權利與義務,試圖彌合因為制度設計所 帶來的不平等。
(四)司法承認
以婚姻而言,不管是美國或是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司法承認上,是自 然生成建立的關係。儘管,麻州等州准許同性婚姻,但礙於聯邦層級未明 確承認同性婚姻屬於憲法保障權利,故,承認州層級的同性婚姻極具爭議。
而,州層級的同性婚姻一旦跨越其他司法管轄區域,其法律效力仍屬各國 裁量範圍。
就美國的狀況分析,各州對同性婚姻的態度與傾向各異,即使願意賦 予同性伴侶婚姻權的保障,那麼實行的模式也因各州立法機關因地制宜的 法律特性而有所差別,可預見的是須面對法律名稱不同其效力相容性的問 題。此外,州法院的判決主張以及州政府法令在聯邦層級適用性爭議,無 法擺脫聯邦 DOMA 法中對「婚姻」的定義26,州層級的同性伴侶正式共同 居住關係,也僅適用州憲法下保障的權利與義務,聯邦層級的權利與義務 的保障則是受限。
簡言之,Windsor 案判決對各州所引起的後續效應,似乎使部分傾向同 性婚姻合法的州加速立法或者公投行動,這對於同性伴侶而言是一種尊嚴
26 因聯邦政府所制定的 DOMA,各州在主張維持傳統婚姻的狀況下,透過立法機關制定所謂的 mini-DOMA 屬於州層級對婚姻定義的規範,因此儘管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婚姻不再僅適用「一男 一女」,卻也無法禁止州的 mini-DOMA 的法律效力。See Deirdre M. Bowen , Windsor’s Purgatory:
State DOMA’s Can’t Stabilize Straight Marriage, But They Can Still Prevent Gay Marriage, 91 Denver University Law Review Online 25,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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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承認,具重大的指標。Windsor 案是對行政機構剝奪人民權利所提出
上的承認,具重大的指標。Windsor 案是對行政機構剝奪人民權利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