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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通報義務—吹哨者制度

3. 違反報告義務之效果

5.3 內部通報義務—吹哨者制度

律師有義務禁止其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收費行為,然而,通常律 師於知悉其他律師之不當收費行為時會選擇閉上眼睛。律師不願舉發其他律 師之不當收費行為,有部分原因來自於禁止不當收費行為之倫理規範並非十 分明確,律師擔心以此規範舉發他律師會造成不實指控,另外有些律師則是 擔心針對同行提出檢舉,會招致同行間之厭惡。

依據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8.3(a)條30,律師若知悉他律師之執業 行為違反本規範規定,而該行為使該律師之誠實度、可信賴度以及其是否適 任律師產生重大質疑時,律師應向有關機關告知該律師違反本規範規定之行 為。在美國,除了麻塞諸塞州及加州外之各州律師倫理法中,均設有相類似 之規定31。然而,學者對上開規範有諸多批評,主要批評在於32,何謂影響律 師之「誠實度、可信賴度以及是否適任律師」、「重大質疑」,並不明確,而計 費方式本身即有交由律師裁量之空間,因此是否為不當收費難以界定,在此 狀況下,欲以不明確之規範要求律師就他律師「疑似」違反該規範之行為予 以舉發,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謂缺乏誘因。

再者,因為不當收費行為不易被發現,除非該律師的不當收費行為十分 顯而易見,否則難以要求他律師加以舉發。此所謂顯而易見的不當收費態樣 可能包括:律師一整天待在同一個時區,卻計收超過24 個工作小時的時數;

或律師明明在休假中,且實際上處於無法處理案件之狀態,卻向客戶計收可

30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8.3(a):

A lawyer who knows that another lawyer has committed a violation of th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that raises a substantial question as to that lawyer's honesty, trustworthiness or fitness as a lawyer in other respects, shall inform the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uthority.

31 Supra note 13, at 199.

32 Id. at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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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時數;或者,律師向客戶就不存在的案件計收報酬等等33。然而,多數 情況下,此類不當收費資訊並非唾手可得,律師僅能夠知悉自己案件之計時 收費狀況,對他人之收費情況通常一無所悉,因此可以擔任吹哨者(Whistle Blower)之律師可謂少之又少。儘管如此,要求律師就他律師不當收費之行 為通報主管機關,仍然被認為係一有效遏阻律師不當收費之手段之一。Lisa G.

Lerman 教授即指出34,懲戒程序不該僅因客戶之舉發而發動,律師亦為有機 會瞭解其他律師是否有不當收費之行為之人。

欲舉發其他律師不當收費之律師,可逕向事務所內舉發,亦得向律師公 會檢舉之35。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8.3(a)條評論指出,若於事務所內 舉發他律師較為妥適,應優先向事務所為舉發,再考慮向律師公會舉發36。 依據調查顯示,願意向組織內部通報的人員,通常都是「任職已久的資深員 工、職位較高且對於公司忠誠度較高」之人,他們視擔任吹哨者一角,為協 助組織往更好的方向改變的方式之一37。而通常事務所接獲檢舉後,並不樂 意再向外部機構如律師公會等組織舉發律師違反律師倫理之情事,主要原因 在於擔心事務所內有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醜聞一旦傳開,將影響客戶對 於事務所之信賴感,並破壞事務所的名聲38

事務所內部對於律師收費是否遵守律師倫理規範之內部控管成效如何,

完全視事務所文化而定。在某些事務所內,即便資淺律師亦願意就其他律師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予以檢舉,儘管律師往往會擔心若對於他律師違反 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加以檢舉,可能引來其他律師的報復。Stanford 大學教 授Deborah L. Rhode 即指出,組織內部的個人,對於通報他人不當行為往往 感到對於自己乃弊多於利,通報他人不當行為後,伴隨而來的經常是組織內 部而來的騷擾、孤立、將其列為黑名單、影響升遷機會甚至將之解雇39。然 而,若事務所內部能夠建立良好內部通報機制,例如設立律師倫理委員會,

特別用以處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事件,將能夠有效鼓勵律師檢舉此類事件。

33 Id. at 202.

34 Lisa G. Lerman, Lying to Clients, 138 U.PA.L.REV.659,757(1990).

35 Supra note 13, at 204.

36 MODELRULES OF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8.3(a) COMMENT.

37 Supra note 13, at 205.

38 Id.

39 Supra note 13, at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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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一項針對美國亞利桑納州 500 位律師所做的調查顯示,僅有 12.6%的律師願意對於他律師不當收費行為予以通報主管機關,近半數的律 師表示將不會就他律師不當收費行為向主管機關通報,另外有三分之一的律 師表示,將會自行說服他律師停止不當收費行為。在該調查中,律師表示,

要求其擔任「打小報告」的工作並不好受40。Lisa G. Lerman 並認為,律師並 不願意危及其他律師的執業生涯、影響事務所聲譽或影響自己與其他同事間 之關係,其認為,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8.3(a)條應該調整為,先使不 當收費律師有補正之空間,若其不補正不當收費行為造成之後果,則知悉之 律師方有義務將該律師不當收費之行為向主管機關予以通報41

另外,律師可能會擔心,其對於他律師不當收費的指控,會導致他律師 對其收費行為也加以指控。因為究竟正確收費與不當收費的界線何在,並不 明確,即便律師個人認為其收費行為滿足相關倫理規範,仍然無法避免其他 律師出於報復心態惡意檢舉其收費方式不當。有調查即顯示,律師因為擔心 他律師之報復,致不願對他律師不當收費行為加以檢舉的比例高達 20%,由 此可知,這樣的擔心足以影響律師擔任吹哨者之意願,特別是資淺律師更加 不願對於資深律師之不當行為予以檢舉。然而,依據美國 ABA 職業行為模 範法第5.2(b)條規定42,應認為資淺律師不得對於資深律師不合理之行為主張 因有義務遵守,而不向主管機關仍進行通報。

Wieder v. Skala 案43中,Wieder 律師為一商務律師,其委由事務所為其處 理購屋事宜,事務所指定一負責處理不動產案件之 L.L.律師協助處理,幾個 月過去了,L.L.律師對於 Weider 律師的案件均怠為處理,L.L.律師為了掩飾 自己的疏忽,並因此為許多重大不實陳述。Weider 律師知悉,便將上開情形 告之事務所內兩位合夥律師。該合夥律師告知 Weider,L.L.律師為心理學上 之慣性說謊者,該律師對於事務所內其他律師亦發生過不實陳述之行為,

Weider 律師隨後向 L.L.律師確認,L.L.律師亦承認自己有不實陳述的情形,

無論在本案或是先前其他案件皆同。Weider 律師因此要求事務所必須將 L.L.

40 Supra note 13, at 207.

41 Lisa G. Lerman, Lying to Clients, 138 U. PA.L.REV.659,757(1990).

42 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5.2(b)條:「下屬律師依據指導律師基於專業判斷對於具爭議性問題

所為之合理決定所為之行為,並無違反本規範。」

43 Wieder v. Skala, 609 N.E.2d 105 (N.Y.,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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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不實陳述之情形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DR 1-103(A)條44事由,向紐約 上訴法院懲戒委員會(Appellate Division Disciplinary Committee)檢舉之,

事務所拒絕 Weider 律師之要求,於是 Weider 律師自行向紐約上訴法院懲戒 委員會檢舉L.L.律師之行為。Weider 律師向紐約上訴法院懲戒委員會提出檢 舉後,該事務所向 Weider 律師表示,事務所會補償 Weider 因此所受之一切 損害,然而Weider 律師還是向紐約州上訴懲戒委員會就 L.L.律師之行為加以 說明。不過由於事務所對於Weider 律師強烈暗示,若其對紐約州上訴律師懲 戒委員會說明L.L.不實陳述行為,Weider 律師將會被開除,因此 Weider 律師 撤回對L.L.律師的檢舉。惟 Weider 律師仍舊堅持,事務所應該將此事告知律 師懲戒委員會,合夥人不予接受並因此責難他,最後,Weider 律師再度向主 管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檢舉 L.L.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事務所於 Weider 向主管機關檢舉幾日後將之解雇。法院認定,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屬 於律師與事務所間契約之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本案中律師雖然係事務 所員工,然而律師工作具有獨立性,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8.3(a)條即 為律師獨立性特性下,要求律師應盡的律師自律義務,法院認為事務所以 Weider 律師向主管機關通報 L.L.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將之解雇,違 反律師與事務所間之契約。

若法院對於律師違反通報義務的情形予以處罰,則將能夠有效促使律師 對於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加以檢舉。在 In Re Himmel 案45中,Himmel 律師客戶之前任律師Casay 侵占了客戶一筆款項,Himmel 律師受客戶委任向 Casay 律師商談和解事宜,惟和解條件談定後,Casay 違約未支付和解金額,

客戶因此對 Casay 提送律師懲戒,Casay 因此被律師公會除名(disbar),然 而,Himmel 也因此被律師懲戒委員會以知悉 Casay 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侵占 客戶款項之行為,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為由,被律師懲戒委員會處以停業一 年。然而,隨後羅德島最高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做成意見46,認為律師除了 應遵守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8.3(a)條規定,對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 範之行為通報主管機關,亦應遵守美國ABA 職業行為模範法第 1.6 條規定,

44 DR 1-103(A)條:「律師知悉其他律師有違反本條規定之情事,並則該情事非機密,因律師不

誠實造成實質上嚴重的問題,律師應該將該事由通知主管機關,俾便該機關對於違反情節 加以進行調查。」

45 In re Himmel, 533 N.E.2d 790 (Ill.,1988).

46 In re Ethics Advisory Panel Opinion No. 92-1, 627 A.2d 317 (R.I.,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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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客戶之案情予以保護,因此,除非客戶同意,律師不得主動對他律師違 背倫理規範之行為加以通報。在 Himmel 案做成後,伊利諾依州律師懲戒委 員會接獲許多通報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定之案件47,足見法院若貫徹對於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之懲戒效果,有助於律師履行對於他律師違背律師倫理

對於客戶之案情予以保護,因此,除非客戶同意,律師不得主動對他律師違 背倫理規範之行為加以通報。在 Himmel 案做成後,伊利諾依州律師懲戒委 員會接獲許多通報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定之案件47,足見法院若貫徹對於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之懲戒效果,有助於律師履行對於他律師違背律師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