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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時收費運行模式

2.2 各種收費方式之優劣比較

2.2.5 計時收費

於計時收費制度盛行後不久,法律業開始掀起一股探究計時收費制度 利弊得失的浪潮。1980 年代末期,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著手進行一項研究,探討計時收費制度於事務所被運用的程度,並試圖找 尋其他替代 收費方案,研究結果展現在 美國法曹協會 於 1989 出版的

“Beyond The Billable Hour”一書中,該書提及,此研究之動機起因於客戶 對於計時收費制度的不滿,當時的美國法曹協會理事長 Richard C. Reed 於 該書前言中寫到:「敏銳的律師們早已發現計時收費制度帶來了無效率的結 果,並且對工作效率高的律師們產生不公平的結果。」35

於1990 年代,對於計時收費的檢討則更為熱烈,其原因已不僅在於討 論計時收費制度究竟合理或者有效率與否,而是因為計時收費制度實際上 對於律師執行業務已帶來不良影響—亦即,律師深深被可收費的時間牽絆,

許多律師甚至為了在同事及上司間得到良好聲譽,著迷於追求如何儘可能 最大化可收費的時間的方法;也有許多律師為了追求更多可收費的時間,

投入過多的時間於工作上,導致職業壽命縮短,造成律師業優秀人才流失;

35 Id.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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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計時收費制度更造成了律師對於公益案件(pro bono)參與意願大 大降低的後果,以上種種,在在不利於法律服務業的發展。上述批評在律 師事務所不斷提高律師可收費時間的年度達成目標之背景下,得到更多迴 響,進入千禧年之後,對於此一問題的關注亦不見減少,美國法曹協會更 於2002 年出版一份針對計時收費制度所做的研究報告36,對於計時收費之 優缺點以及在美國之現況作一介紹。本文將透過以下介紹,分析計時收費 制度之優劣比較:

1. 從客戶角度:

(1) 優點:

企業律師必須承受公司內部對於律師費的成本控管壓力,然而 相較於要求企業律師向公司評估律師所提供服務之價值(value),若 其只須將焦點置於律師所提供之工作時數,將會簡單的多。在這樣 的情形下,採用計時收費制度即在無形中緩和了企業律師向公司回 報律師服務進度以及貢獻的壓力。

然而矛盾的是,當客戶質疑律師關於帳單所計算的時數時,其 真正意思乃在表達,客戶認為律師計時收費下產出之費用,與客戶 因法律服務所得到之價值並不相符。

企業律師對於計時收費制度於此行業中屹立不搖,亦必須負一 點責任。如果企業律師向來只關注律師於案件中所記錄的可收費時 數,則其無須就案件結果帶來的價值費心思考,其結果造成,企業 律師對於案件對公司的整體貢獻為何長時間缺乏關注,無形中亦助 長律師只重視計算時間的劣習。

(2) 缺點:

36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 Commission on Billable Hours Report 2001-2002 (2002), available at http://www.legalbenchmarket.com/documents/bhcomplete.pdf (最後點閱日:20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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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須負擔無法預期的費用:

客戶往往希望或多或少對於案件的花費能夠有所預測,然而,

計時收費制度完全無法滿足客戶這樣的需求。採行計時收費制度的 案件,必須等到案件全部處理完畢後,客戶才能夠得知必須支付多 少報酬予律師。甚至,許多律師並不會對客戶應支出的費用做整體 分析,而僅單單將每月工作時數之記錄及帳單寄送予客戶,使得客 戶不僅無法對律師報酬取得事前預測,事後的紀錄亦是零碎的流水 帳,對於律師就案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有如霧裡看花。此一特性同 時將可能衍生出律師向客戶超時收費的不當收費流弊,詳後述。

2 客戶支付的報酬與因律師提供服務獲得的價值不成比例:

每一項法律工作對於客戶而言都會有其價值存在,這個價值或 許高於、也可能低於計時收費制度下客戶必須支付的律師費。計時 收費制度下,客戶無法在案件一開始時,即有足夠訊息評估此案件 對其本身的價值高低,亦無從據此決定是否,或者應如何進行案件,

因而導致律師處理案件完畢後,客戶才能夠確認此一法律服務對其 而言之價值係高於或低於必須支付的律師費,恐造成客戶支付之報 酬與因服務獲得之價值不成比例。

3 對律師及客戶間之溝通關係產生不良影響:

計時收費制度很容易造成客戶與律師之間溝通不良,因為客戶 會擔心一旦和律師開啟溝通,等同於按下律師的計時收費的碼表,

有些過度擔心的客戶,甚至會要求律師減少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所 做的案件例行性報告。

4 鼓勵律師省略必要步驟:

如果律師於採取計時收費制度時有控制預算的壓力時(例如混 和第 2.2.3 節之預算考量收費制度,由客戶設定費用上限),律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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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傾向省略必要步驟,其結果必對客戶不利。

5 無法遏止由過多律師負責同一案件造成事倍功半之風氣:

計時收費制度並不會鼓勵事務所限制參與案件的律師人數,事 實上,此制往往造成過多律師投入同一案件,並且過度研究案件,

造成無效率且事倍功半的結果。

6 律師不願對案件事前提出風險分析:

採用計時收費制度既然使得客戶應負擔之費用無法於案件承接 之初得到預測,因此,希冀律師於案件承接之初提出進行訴訟的風 險與利益分析,更是不可能的任務。計時收費制度將導致律師提供 過多客戶事後觀之認為不必要的工作、過於倉促的行為,或者產生 事後客戶認為收費過高的情形。

7 律師及客戶產生利益衝突:

通常而言,客戶的最大利益是解決問題,或快速、有效率地完 成案件。於計時收費制度案件下,快速、有效率完成工作的律師與 緩慢、無效率的律師相比,會賺得較少的報酬。因此,計時收費制 度造成律師與客戶的利益不一致,甚至產生衝突。

8 客戶承擔過多風險,列舉如下:

A. 即便律師不勝任工作、無效率仍須支付款報酬:

於計時收費制度案件下,容易發生因為律師無法勝任工作、或是 工作無效率,造成過度計時的情形,特別在於客戶對於律師帳單 未費心審閱的情況下,這些費用就會全部交由客戶買單。

B. 律師訓練:

在計時收費制度下,可收費時數目標對於合夥人及資深律師亦造 成一定程度的壓力,隨著可收費時數年度目標日益提高,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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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律師的訓練時間也隨之減少,取而代之的,是由客戶支付律 師的「工作中訓練」的時間。

C. 律師輪替:

當案件原承辦律師離職,轉由他律師承接案件時,客戶可能就過 渡時期中,新律師摸索案件階段中的時間支付報酬。

D. 過度記錄時間:

律師處於可收費時數目標的強大壓力下,具有誘因過度記錄可收 費時數,並要求客戶依據時數支付報酬。

9 律師帳單僅機械式臚列工作項目:

採計時收費制度下之律師帳單,通常僅機械式臚列出律師執行 工作的各該項目及所花費時間,而不會就完成的工作成果或實際經 過的過程作評估及分析,這樣的方式將造成客戶即便於案件終結後,

仍無法對律師工作所提供之服務有一全面性瞭解。

2. 從律師角度:

(1) 優點:

1 使律師事務所獲利更高:

計時收費制度可說包容、甚至於鼓勵律師工作時不知節制的壞 習慣。計時收費制度所採用的成本加成(cost-plus)的計費方式,可 謂破壞了最基本的市場競爭原則,只要工作時數越久,可以獲得的 報酬就越多,自然帶給律師膨脹收費時數的動機,也因而使事務所 獲得更多報酬。

2 增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

A. 採用計時收費制度時,律師往往可以得到較為明確的指示,對於 事務所內部溝通有所幫助。例如:「請花五、六小時研究此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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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再就研究結果予以呈報」與「請將此一問題研究至具有價值 的程度為止」相較,前者指令較易使人掌握。

B. 採行計時收費制度之事務所,如遇有事務所內合夥人審閱帳單後 認為,帳單金額應做刪減者,可以「若交由資深律師處理案件,

將會減少時數」為理由,刪減帳單上可收費時數,以達調整帳單 金額之目的。如採行其他收費制度,必須提出理由說明為何「律 師所提供服務之『價值』未達帳單所載金額」以及「必須刪減多 少金額才符合服務提供予客戶的『價值』」,後者說理上較為困 難。

C. 事務所每年度例行性全面調漲律師收費費率,即可帶來事務所收 入可觀的成長,並且無須顧慮到個別律師的工作能力及表現。相 較之下,每年依據律師工作為客戶帶來的價值做收費的調漲,不 僅漲幅難以估算,也容易招致客戶質疑。

D. 計時收費制度使律師此一行業中,對於收費制度產生許多共通語 言及標準,例如:每小時費率、年度最低可收費時數目標等。

E. 律師記錄的時數成為衡量律師表現的重要指標,律師事務所傾向 認為,記錄最多可收費時數的律師,是最好的律師。

(2) 缺點:

1 律師事務所內關係不睦:

過去幾十年來,律師事務所為了因應所內不斷提高的費用以及 律師薪水,其亦不斷提高律師可收費時間的年度達成目標。這樣的 趨勢,已經對律師處理案件時的步調造成干擾,並且影響事務所內 資深律師教導資淺律師的意願,也使資淺律師於所內接受紮實訓練 的機會減低。律師不再被客戶認為其目標乃在以其聰明才智提供品 質最佳的服務,相反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品質不斷下降,律

過去幾十年來,律師事務所為了因應所內不斷提高的費用以及 律師薪水,其亦不斷提高律師可收費時間的年度達成目標。這樣的 趨勢,已經對律師處理案件時的步調造成干擾,並且影響事務所內 資深律師教導資淺律師的意願,也使資淺律師於所內接受紮實訓練 的機會減低。律師不再被客戶認為其目標乃在以其聰明才智提供品 質最佳的服務,相反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品質不斷下降,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