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對於律師計時收費制度之相關著作非常有限,有於數本多人合著之法 律倫理教科書1內,對於律師收費制度專章中,就計時收費制度之運作方式加以 介紹者,亦有王進喜先生於「法律倫理的50 堂課:美國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與實 務」一書2中指出計時收費制度衍生之問題,諸如增加客戶費用和經濟損失的風 險、抑制律師對公益案件之興趣、懲罰有效率和高生產力之律師、提高律師不 實收費動機等,然國內文獻並未對於計時收費制度所衍生出的問題提出解決方 式。故本文獻回顧將重點置於美國相關文獻之回顧,合先敘明。

美國學界及實務界於1990 年代初期開始針對計時收費制度下,律師之不當

1 王惠光等合著,法律倫理學,頁 337 以下,初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國九

十八年;蔡瑞森等合著,法律倫理,台北律師公會主編,頁293 以下,初版,五南圖書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國一百年。

2 王進喜,法律倫理的 50 堂課:美國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與實務,頁 97~105,初版,五南圖書

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國九十七年。

3

收費行為予以關注。任教於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Columbus School of Law 的 Lisa G. Lerman 教授,以 1990 年發表的“Lying to Clients”3一文,率先 引發了學界對於計時收費制度之不當收費問題的討論。Lerman 教授於“Lying to Clients”文中指出幾種常見的律師欺騙客戶的態樣(其中包含計時收費制度下 的不當收費),並針對此一現象訪問了二十位執業律師。Lerman 教授的實證研 究結果顯示,幾乎全數受訪律師皆認為,在他們的執業生涯中,在採取計時收 費案件中或多或少發生過不當收費的情形, 包括:提供客戶不必要的工作

(nonessential work)、拖延工作、雙重計費、以律師費率計收行政工作報酬等,

且大多數律師從未即時並如實地記錄時間記錄表(timesheet)。Lerman 教授認 為,針對律師執業行為設立標準明確的律師倫理規範將有便利律師於執業時有 符合社會期待的明確標準足資遵循,並就現行律師倫理規範提出修正建議。另 外,Lerman 教授強調客戶必須對律師不當收費的問題保持警覺並予以監督,並 且律師事務所不應以律師計收時數作為衡量律師能力的唯一標準,以方式降低 律師不當收費機率,並扭轉律師之社會形象。

Samford University’s Cumberland School of Law 教授 William G. Ross 隨後於 1991 年發表“The Ethics of Hourly Billing by Attorneys”4一文,就計時收費制度歷 史背景予以介紹,並將不當收費態樣區分為:律師經驗不足、重覆工作、律師 更換頻率、過度蒐集資料、文件撰擬的時間浪費、公關時間、庶務性工作、差 旅時間及律師會議等。Ross 教授認為,如律師能夠就計時收費之計費方式取得 客戶的告知後同意,則較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虞,因此律師在執行業務之初,

應與客戶就收費方式予以說明並達成合意。Ross 教授於該文中針對 500 位外部 律師及200 為內部律師進行問卷調查。Ross 教授並指出,儘管計時收費本質上 有容易促成律師無效率、訴訟資源浪費、不當收費、使律師注重工作時數甚於 工作品質、影響律師私人生活、使律師對於公益案件無興趣並破壞律師於社會 大眾心目中之形象等缺點,然而,其他替代收費制度亦有各該制度本質上之缺 點,因此應該將重點著重在對於計時收費制度之改善,而非將計時收費制度予 以揚棄。Ross 教授於 1996 年以“The Ethics of Hourly Billing by Attorneys”一文 為藍本,擴展為“The Honest Hour: The Ethics of Time Based Billing by Attorneys”

3 Lisa G. Lerman, Lying to Clients, 138 UPALR 659 (1990).

4 William G. Ross, The Ethics of Hourly Billing by Attorneys, 44 RULR 1 (1991).

4

專書5,並新增了1994 年至 1995 年間針對 450 位外部律師及 200 為內部律師所 做之問卷調查結果。

Lerman 教授於 1999 年發表“Blue-Chip Bilking: Regulation of Billing and Expense Fraud by Lawyers”6一文,於文中分析了16 個較為重大的不當收費案例,

藉以探討不當收費的態樣以及普遍性,並探究各種監督機制之方式及功效。

Lerman 教授指出,防止不當收費可經由對於律師、客戶甚至事務所主管之教育 著手,應促使律師對於不當收費行為可能造成之後果有所認識、確保客戶對於 不當收費之律師提起懲戒訴訟之管道,並要求事務所內部建立完善監督機制以 防制不當收費之發生。Lerman 教授建議,若欲根除計時收費制度下之不當收費,

最佳解決方式為揚棄計時收費制度,並要求律師必須如同其他行業的服務提供 者一般,學會於服務提供前對於預計提供的服務預估報酬並向客戶報價,使客 戶有機會於「貨比三家」後決定委任收費最為合理的律師,促進律師收費制度 的透明化。若事務所仍然堅持使用計時收費制度,則建議事務所不以律師所計 收之可收費時數作為衡量律師價值的唯一標準,並建議事務所內部設立律師倫 理委員會,專門用以處理不當收費爭議,另外應該加強律師知悉他律師有不實 收費情形者(即吹哨者),就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予以檢舉之義務,俾便降低 不當收費情事之發生。

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法學教授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

於律師的貪婪之路7(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al)

一書中指出,計時收費制度下的不當收費之於律師如同「完美的犯罪」,因為外 人難以證實哪些工作是非必要的、律師是否需要這麼多時間,或律師是否真的 提供這麼多的服務。儘管美國許多州的倫理規範要求律師收費必須「合理」,並 提供許多標準來評價收費合理性,然而這些標準具不確定性,復以蒐集不當收 費之證據較為困難、監督成本高的種種因素之下,使得律師不當收費的風險增 高。羅德教授認為,欲降低不當收費發生情形,首先法院、律師公會和倫理委

5 WILLIAM G.ROSS,THE HONEST HOUR:THE ETHICS OF TIME-BASED BILLING BY ATTORNEY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96).

6 Lisa G. Lerman, Blue-Chip Bilking: Regulation of Billing and Expense Fraud by Lawyers, 12 GEOJLE 205, (1999).

7 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律師的貪婪之路(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al),張群等譯,頁 216~223,初版,博雅書屋有限公司,台北,民國九十九 年。(原著由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於 2001 年出版)。

5

員會應該採取更嚴苛的標準來管理律師收費行為,再者,應增強客戶與律師就 律師報酬談判及監督收費方式之能力,最後應改善客戶對於律師不當收費之救 濟管道。

John Derrick 律師於 2008 年出版“Boo to Billable Hours: A Lawyer’s Guide to Better Billing”專書中,介紹計時收費制度歷史、運作方式以及不當收費態樣,

並介紹其他計時收費制度之替代收費制度,Derrick 律師認為,沒有一個收費制 度是毫無缺點的,儘管計時收費制度由於有太多無以彌補的缺點,應該予以揚 棄,但由於其他替代制度皆有侷限性,因此其認為最佳收費方式為替代收費制 度與計時收費制度之混合收費制度。該書綜合考量各種替代收費制度之特性,

認為固定收費制度於律師經驗足夠且能夠精確掌握工作範圍者言,最能創造律 師及客戶的雙贏局面,認為律師應將範圍明確的工作設定「價目表」供客戶參 考,俾利律師報酬透明化,並應向客戶就工作範圍清楚明訂,如執行業務過程 中欲超出與客戶合意範圍外之工作,再以計時收費方式補充固定收費制度之不 足。

透過上開文獻回顧可得知,在美國,計時收費制度衍生出之不當收費問題 引起學界及實務界高度重視,並對於計時收費制度之存廢熱烈討論,有論者認 為應揚棄計時收費制度,改採他種替代收費制度,亦有論者認為將計時收費制 度予以改良並加強對於計時收費制度之監督機制即可。上開文獻之討論,促使 本文先行探究各種收費制度之優劣,於決定是否保留或揚棄計時收費制度後,

再進一步就以何手段監督計時收費制度,以降低計時收費制度所衍生之不當收 費情形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