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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時收費運行模式

2.2 各種收費方式之優劣比較

2.2.1 固定收費制度

1. 從客戶角度:

(1)

優點:

1 促使律師及客戶對律師所提供服務之工作內容事先溝通討論27

在美國,固定收費制度係於案件承接之初,由律師與客戶間就 工作內容及範圍進行討論後再為報價,因此,採取此制能夠促進律 師與客戶間之溝通,使律師提供之服務能夠切中客戶所需。美國有 論者認為,這樣的好處反映在因為心理上的不安全感須要不停與律 師「諮詢」、「討論」的客戶身上,可能導致律師因此花費過多無益 時間與客戶討論。不過當然,無論採取何種收費制度,皆可能因為 這樣的客戶排擠到其他案件處理進度。為了避免類似情形發生,能 夠在與客戶訂立收費契約時明確界定與客戶溝通的「合理時間」是 必要的,律師應避免承諾毫無限制的溝通討論過程,適用固定收費 制度之律師特別如此28

然而我國實務採取固定收費制度者,僅就一個審級向客戶報一 個價格,不會再就同一個審級內之工作內容對於客戶為說明,因此

27 JAMES A.CALLOWAY,MARK A.ROBERTSON,WINNING ALTERNATIVES TO THE BILLABLE HOUR 126(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02)(1992).

28 JOHN DERRICK, supra note 1, at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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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此制並不特別能夠促進律師與客戶間之溝通。

2 收費方式明確:

採取固定收費制度將促使律師對於特定工作如何收費訂立明確 清楚標準,也因此使客戶能夠於事前預估法律服務將產生之費用,

促使律師業市場資訊透明。

3 提升律師工作效率:

固定收費制度於案件承接之初即談定律師報酬及工作範圍,因 此無論律師於案件投入多少心力,可以取得的報酬是固定的,將促 使律師儘速完成工作,提高效率。

(2) 缺點:

1 撤回訴訟或和解時,律師酬金計算惹爭議29

有時訴訟過程中,案件因故被撤回或經兩造和解,在和解的情 形,如客戶對於和解結果滿意則較無問題,若案件係經撤回,客戶 往往認為律師沒有完成約定之工作,而認為律師不該請求案件承接 之初雙方所約定之報酬30,易生爭議。

2. 從律師角度:

(1) 優點:

29 王惠光,法律倫理學講義,頁 223,福匯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初版,台北,民國九十六年。

30 最高法院 49 年臺上字第 128 號判例:「兩造所定委任契約,既定酬金十萬元,包括受任人

承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之酬勞在內,則上訴人於受任後,

雖曾代撰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充其量不過辦理第一審事務中小部,在調解程 序中,其代理權既因當事人在外成立和解而撤銷,依契約本旨及誠信法則,自祇能請求給 付第一審事務之酬金,而不得及於全部。」依據該號判例意旨,採取固定收費之訴訟案件 於律師處理過程中,因故被撤回或經兩造和解,律師仍得請求該審級之律師酬金。有論者 認為,為免困擾,律師應於受委任之初向客戶說明此情形客戶仍應支付該審級律師報酬,

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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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經驗的律師可以較少時間獲致相同報酬31

相同的案件若交由不同律師處理,在採行固定收費制度情況下,

較有經驗且訴訟技巧較佳的律師,能以較少的時間將案件處理完畢

(例如:減少開庭或遞狀次數),並獲得相同報酬,對有經驗的律師 而言較有利。

2 提高律師報酬:

美國有論者認為,固定收費制度有時能使律師所提供的服務較 採計時收費制度時更佳,因為採計時收費制度之律師,往往擔心其 為案件所做的相關研究遭認定為「額外的、無意義的」時間花費,

導致客戶不願支付該部分報酬,因而放棄某些對於案件的法律研究,

反之,採取固定收費制度律師因無此顧慮,因而可能較願意深入研 究,並採取創新且對客戶有利的理論32

然而在台灣,採取固定收費制度之事務所在惡性競爭結果下,

律師報酬M 型化情形嚴重,反而導致採取固定收費制度之律師報酬 減少,與美國情形有所不同。

3 律師較易成功收取報酬:

採取固定收費制度之律師較易於承接案件之初即先行收取全部 報酬,律師會先將該報酬置於客戶信託帳戶中,待案件結束後方得 動用該筆報酬,此一方式可促進律師及客戶間對彼此的信賴,亦可 促進雙方溝通。反觀計時收費制度案件,律師往往須於案件結束後 方得確定案件報酬為何,就報酬額也有可能因為事前律師與客戶間 未妥善溝通產生爭議,可想而知,於此情形下,律師欲成功收取報 酬可謂遙遙無期33

31 同前註 29,頁 222。

32 JOHN DERRICK, supra note 1, at 136.

33 Id. at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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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缺點:

1 律師精確報價不易34

在美國,採取固定收費制度必須於承接案件之初即完成案件報 價,且律師必須精準評估該案件於市場上之行情價,與計時收費制 度不同,計時收費制度訂定收費標準時只需要決定每小時費率即可,

在美國採取固定收費制度之律師,於考量如何訂價時,必須就每一 個案件的各該法律服務分別做出無數訂價決定。計時收費制度定價 方式的單純化,提供律師事務所一個易於管理及控制成本的誘因,

而在美國採取固定收費制度則因為須不斷因應各個案件做出不同訂 價決定,對於大型事務所來說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事務所若欲使固 定收費制度可行,必須授權個別律師為客戶報價,抑或由事務所內 部就各該案件先行經過內部決定報價審核同意,對事務所或有不便 之處。然而,若事務所採行此道,可使被授權對客戶報價之律師更 具「企業經營者」思考能力,未來於案件處理上也能夠較為客戶設 想,不失為固定收費制度所間接帶來之優點。

然而,由於我國採取固定收費制度者,通常僅就一個審級向客 戶報一個價,不會再就同一個審級內之工作內容對於客戶為說明,

因此無法精確報價的缺點於我國並不明顯。

2 恐使律師蒙受損失:

若律師提供服務所需之花費大於與客戶談定之報酬、律師提供 之服務遠大於當初與客戶談定之範圍,或律師提供服務過程中無法 依計畫有效率進行,或案件中存有過多不確定因素時,恐致律師無 利可圖。

3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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