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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計時收費制度下不當收費現況概述

4. 計時收費運行模式

3.2 美國計時收費制度下不當收費現況概述

所有使用過計時收費制度的律師或許都會同意,計時收費制度本身對律師 言,一定程度具有促使超收可收費時數的誘因,因為客戶實際上難以確認律師

9 Philip S. Habermann, Twelve Steps to Prosperity, DICTA (Denver Bar Association), Nov- Dec, 1959, at 504. 轉引自 WILLIAM G.ROSS,supranote 4 at 20.

10 Daniel J. Cantor, Ethics and Economics in Hourly Fees, AM.BAR ASSO.J.,Oct. 1964, at 953. 轉 引自WILLIAM G.ROSS, supra note 4 at 20.

11 WILLIAM G.ROSS, supra note 4 a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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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帳單上所載的收費時數是否為真實。近來美國許多轟動一時的不當收費案 例,皆涉及過度明顯的超收事實,例如,一位北卡羅萊那州的律師在一天之內 分別向不同客戶計收90 個小時的可收費時數,於 1995 年被判決十五年有期徒 刑以及美金四萬元罰金14。如今,計時收費制度下的不當收費情形在美國已經 相當普遍,使得律師業不得不正視此一問題。

美國法院長久以來在核定律師報酬時,也對此一問題予以回應,在許多案 件中,法院對於律師一日計收超高可收費時數的現象感到懷疑。美國亞利桑納 州地方法院法官Charles L. Hardy 即指出,「律師必須要從清晨五點零六分開始 直到午夜均待在辦公室,不能吃飯或是作其他雜事,才有可能一天計收18.9 個 可收費時數。15」。一個律師連續數日皆於一天之內計收超過 10 小時的可收費 時數,這樣的收費方式就會啟人疑竇,一位法官表示,「一天計收10 小時可收 費時數的情形或許偶爾會發生,但連續17 天計收超過 12 小時可收費時數就顯 得不合理,如果連續17 天計收超過 20 小時的可收費時數,這就相當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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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法院在大多數核定律師報酬的案件中,對於律師所提交的計時 收費記錄並不會提出過多質疑,畢竟許多認真的律師,確實在一天之內可以花 費超過12 個小時的時間為客戶處理案件,甚至可以連續數日負荷如此過重之工 時17,對於一些非常努力且自我要求嚴格的律師來說,一年計收超過2,500 小時 的可收費時數是有可能的。然而,對於大多數的律師而言,一年要計收到2,000 小時的可收費時數或許都將成為問題,然而這樣的時數要求卻是現在美國律師 事務所非常常見的標準。

William G. Ross 教授於 1991 年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在美國,有百分之 48 的律師一年至少計收 2,000 小時可收費時數,百分之 20 的律師一年至少計收 2400 小時的可收費時數。William G. Ross 教授於 1994 至 1995 年年間再次問卷 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51 的律師一年至少計收 2,000 小時的可收費時數18。有

14 Id. at 25.

15 Metro Data Systems, Inc. v. Durango Systems, Inc., 597 F. Supp. 244, 246 (D. Ariz. 1984).

16 Chrapliwy v. Uniroyal, Inc., 583 F. Supp. 40, 50 (N. D. Ind. 1983).

17 WILLIAM G.ROSS, supra note 4 at 26.

18 Id. a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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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出19,一個律師若欲計收 2 小時可收費時數,必須要花費 3 個小時在辦 公室處理事務,依據這樣的公式推算,律師如果年可收費時數達到 2,200 個小 時,則其必須至少花費3,300 個小時處理事務,也就是說,一年中的每一天(包 含例假日),他都必須專心投入工作超過 9 個小時,這似乎超越了一般人的想 像。

由William G. Ross 教授於 1994 至 1995 年所做的問卷調查觀之,75%的企 業律師(in-house counsel)以及 50%以上的外部律師相信,律師所計收的可收 費時間中,有至少百分之5 的時間是超收的;大約 16%的企業律師以及相同比 例的外部律師認為,律師超收了至少25%的可收費時間;另外有 2.7%的企業律 師及 4.2%的外部律師認為一半以上的可收費時間都是律師超時收費所得來的 結果。20。William G. Ross 教授認為,上述調查結果意味著,在美國,每年律 師業所收取的報酬中,有上百萬美金的報酬是原本客戶無庸支付的。一位律師 稽核師(legal auditor)估計,1993 年間,美國企業所支付律師的兩千七百萬美 金的律師報酬中,有百分之30,大約八百萬美金的報酬,為律師所超收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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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收費制度下,促使律師向客戶不當收費的誘因有許多,原因之一為事 務所面臨的強大經濟壓力,面對不斷抬高的各種費用,事務所不願意冒著流失 客戶的風險,將每小時費率提高,就只好將可收費時數盡量報高。另一個原因 則在於,計時收費制度本質即誘使工作表現及報酬受到事務所經營者以所計收 時數評估之律師過度提供服務,提供越多服務,可以計收越多可收費時數,自 然可以獲得更高的律師報酬及更佳的升遷機會。有時,律師過度向客戶收費,

係為求面面俱到而提供了過多對於案件無實質幫助的工作,也因此產生過多費 用。甚至,有些律師因為出於對客戶的敵意(或許出於道德上不贊同客戶、對 於案件內容的不喜好、客戶與律師間關係不睦等)而對客戶計收過多費用22。 從上述說明可知,律師所為之不當收費態樣為數眾多,本文茲分別介紹如下。

19 Robert W. McMenamin, Lawyers at Bay, 31 LAW OFF.ECON.&MGMT.,370,373(1991) 轉引自 WILLIAM G.ROSS,supranote 4 at27.

20 WILLIAM G.ROSS, supra note 4 at 29.

21 Max Jarman, ARIZ.BUS.GAZETTE,June 30, 1994, at 20. 轉引自 WILLIAMG.ROSS, supra note 4 AT 30.

22 WILLIAM G.ROSS, supra note 4 at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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