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兩岸合作開放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可行性評估

第二節 兩岸文創產業交流合作現況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兩岸文創產業交流合作現況 壹、 兩岸文創產業交流情形

兩岸自 1987 年,台灣頒布解嚴令,同時並開放國人至大陸探親政策以來,20 餘年間兩岸關係雖因政治因素之影響而時有波折,但隨著數位多媒體及網際網路 科技之發展,兩岸之文化交流始終是兩岸互動中最為密切且較不受政治紛擾衝擊 之部分,如過去福建沿海民眾可透過天線接收台灣電視節目,網際網路發達後,

大陸民眾亦廣泛利用線上影音頻道觀看台灣之節目,雖多係未經授權內容,但也 確實讓大陸民眾了解台灣文化。

2006 年起,兩岸每年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007 年首次將兩岸文教交 流寫入共同建議,逐步落實深化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242。2008 年台灣總統大選政 黨輪替後,台灣政府改採加強兩岸經貿合作之政策路線,開放兩岸雙向全面三通,

促使兩岸關係取得史無前例的和平進展,雙方都在文創產業交流方面釋出善意,

如:2009 年大陸國家廣電總局核准從台灣引進電視節目 500 小時,占大陸引進同 類節目總量的 1/4;台灣購買大陸電視劇亦較 2008 年增長一倍,達 4,200 小時243

2010 年,兩岸進 一 步簽訂兩岸經 濟合作 架構協議 ──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確立兩岸經濟交流、合作之正式協商框架,

並擴大兩岸經濟往來之領域及層次,同時也為兩岸文化創意產業奠定了關鍵經濟 基礎,包括後續的早收清單、投資保障協議、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等、服務 貿易協議,均係在此框架下所簽署對於兩岸文創產業有重大影響之協議。

因此,現階段可謂兩岸文創產業交流合作前所未有之最佳時機,2010 年,兩 岸文化交流項目達 2,458 個,參與人數 18,152 人,分別較 2009 年增長 70.8%及 15.6%244

242 謝明瑞,海峽兩岸文化交流的回顧與展望,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11326(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243 胡惠林、肖夏勇主編,加強兩岸文化產業合作促進兩岸文化產業共同發展,兩岸文化產業合作 發展報告(2012),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 3,2012 年 6 月。

244 胡雨晴、劉舒凌,中台辦交流局: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全方位推進,中國新聞網,2011 年 7 月 7 日,網址:http://www.chinanews.com/tw/2011/05-07/3023947.shtml(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貳、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簽訂

2010 年 6 月 29 日,兩岸於第 5 次「江陳會談」正式簽署 ECFA,依據該協議 第 1 條所示,其目標係為求達到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 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該協議第 2 條揭示將採取逐步減 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 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 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等四項合作措施。

至於 ECFA 協議中與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合作較具直接相關性之部分,主 要包括:

一、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2010 年 6 月 29 日,兩岸於第 5 次「江陳會談」除簽署前述 ECFA 外,亦同步 完成「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下簡稱「智財權協議」)之簽署,其 目標在於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之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 權之創意、應用、管理及保護(第 1 條)。該智財權協議與文創產業(以著作權保 護為核心)較相關者,包括:著作權認證服務245(以往必須透過香港來進行著作 權認證)及建立打擊盜版仿冒之執法協處及通報機制246

二、 早期收穫清單

由 ECFA 協議序言第 1 條之目標觀之,可知該協議主要著重於「逐步減少或 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進一步自由化」,故第 2 條 明定雙方同意採取「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 障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等

245 第 6 條: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 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

(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246 第 7 條: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事宜:1、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 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在處理上述權益保 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具體措施,第 3、4 條並規定兩岸雙方同意儘速完成第 7、8 條「貨品貿易早期收 穫」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協商,亦即兩岸雙方於彼此關稅「逐步」全面消除 之前,為避免因少數爭議性較大之項目而導致其他項目一併受到延宕,故兩岸雙 方得就彼此間較不具爭議性或較急迫之項目達成共識,提早進行開放。

依上開協議規定,台灣對大陸開放之各項早期收獲開放措施,內容與文創產 業相關者,即包括:特製品設計服務業(室內設計除外)之大陸業者可在臺以獨 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大陸電影片經臺灣主管機關 審查後,每年可在臺發行映演 10 部等;大陸則對台開放:專業設計服務業之臺灣 業者可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並取消臺灣華語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 等247

三、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鑑於大陸是台商赴海外投資最多之地區,為保障兩岸雙方投資人之投資權 益,並鼓勵相互投資,故有必要以互惠方式保障兩岸雙方投資人,建立制度化且 多元化之投資糾紛解決機制故 ECFA 協議於第 2 條之「合作措施」中,明定兩岸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之經濟條件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並於協議第 5 條明 定應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 的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等事項儘速達成協議。2012 年 8 月 9 日,第八次「江陳 會談」於臺北舉行,兩岸依上開 ECFA 協議內容正式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 促進協議」(下簡稱「投保協議」)。

此次簽訂投保協議最大之意義,在於其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變了長期以來大 陸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之處理台商權益保障問題之「片 面規定」。蓋過去僅能由海基、海協兩會平台協處,政府無置喙餘地,投保協議則 賦予兩岸政府建立聯繫平台與機制。其次,兩岸同意將 P2P 的爭端解決納入機制 之一,明定雙方投資人可以委託在大陸、台灣或第三地進行仲裁,以解決商務糾 紛,則可視為是對現行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進一步完善。此 外,對於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P2G),係採「協商」、「協調」、「協 處」、「調解」與「司法」等五大途徑解決,建立了多元化的救濟管道,使台商可

247 陳子昂、黃怡瑄,產業觀測-後 ECFA 台灣文創發展 6 方向,工商時報,2011 年 6 月 3 日,

D4 版。

http://www.npf.org.tw/post/1/11141(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249 陳虹瑾,賴幸媛:投保協議會處理智財權,中央通訊社,2012 年 7 月 7 日,網址: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207070233-1.aspx(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250 新聞稿,P -P 非合約爭議納入兩岸投保協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12 年 7 月 6 日,網 址: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26548

(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251 然於 2014 年 3 月至 4 月間,臺灣發生針對服貿協議之相關抗爭,朝野間針對該協議之生效日 期尚存在歧見,故其能否如期生效,仍有疑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期製作及沖印作業,大陸每年生產約 800 部電影,開放後有助於臺灣電影後製產 業之發展及人才養成;圖書進口部分,陸方承諾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 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有助於臺灣圖書出口大陸市場之銷售;演出場所經營 部分,可在大陸設立由我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 場所經營單位,有助臺灣表演藝術經營者與團隊赴大陸深耕及開拓市場。252

綜上,在兩岸 ECFA 框架之下,各項協議逐一簽訂,臺灣文創產業的相關智 慧財產權可藉由智財權協議漸漸提高保障,業者的法律地位及生命安全也可藉由 投保協議提升,加上貨貿、服貿協議可能有機會進一步落實,亦減輕中國大陸市 場准入及審批制度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詳後述),不論對於臺灣文創產業中小微型 新創事業赴中國募資,或陸資來臺投資文創產業,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絕佳條件。

25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爭取到哪些重點產業?效益為何?,ECFA 官方宣導網站,

http://www.ecfa.org.tw/ShowATSFAQ.aspx?id=21&pid=7&cid=26(2014 年 4 月 21 日瀏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