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創產業企業證券化──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可行性探討
第二節 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外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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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外國立法例
由於股權型群眾募資為近 1、2 年來的新興產物,臺灣直到 2014 年 1 月才由 櫃買中心設立官方板之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創櫃板,故本研究以下將以先進 國家,尤其是近期剛通過 JOBS 法案(詳參附錄二)的美國,以及全世界發展股 權型群眾募資平臺最為成熟之英國之立法例進行說明。
壹、 美國
2012 年 4 月 5 日,美國總統簽署了「啟動新創事業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改善新興成長事業(Emerging Growth Company,下稱 EGC)自公眾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渠道,以創造就業機會及增加 經濟成長。以下即介紹其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
一、 JOBS 法案立法背景
有鑑於安隆公司(Enron)醜聞後所制訂的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對於資本市場的加強管制,對於 EGC 公司的籌資及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均造成不利影響144。據統計,截至 2009 年止,IPO 數量的 下滑(詳下圖 16,從 1999 年以前每年平均有 547 家,下滑至 1999 年以後每年平 均僅有 192 家),已導致美國喪失了 2,200 萬個就業機會145,拖累美國經濟復甦。
圖 16 美國 IPO 家數
圖片來源:IPO TASK FORCE
144 邵慶平,前揭文,頁 78。
145 U.S. IPO TASK FORCE, REBUILDINGTHE IPO ON-RAMP 1-2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sec.gov/info/smallbus/acsec/rebuilding_the_ipo_on-ramp.pdf (last visited Jan.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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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的 IPO 專責小組(IPO Task Force)認為,過去在推升美國經濟上 扮演過重要角色的 EGC 公司,因為陸續出臺的監管法案,使得 EGC 公司面臨 IPO
(一) 定義新興成長事業(Emerging Growth Company, EGC)
依 JOBS 法案第 101 條之定義,EGC 公司係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總 收入(gross revenues)少於 10 億美元的公司,直至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
EGC 資格即喪失:1、公司年收入超過 10 億美元的最後一個年度;2、公司 實施 IPO5 週年後的首個會計年度;3、公司最近 3 年發行了超過 10 億美元 的非可轉債;4。公司在過去 1 年中公開發行的股權價植的變動幅度超過 7 億美元(即 large accelerated filer)。
(二) 鬆綁證券非公開發行之一般勸誘及廣告宣傳
JOBS 法案第二篇(Title Ⅱ),允許證券之私募發行及銷售,於公開進 行一般勸誘(general solicitation)及廣告宣傳時,仍可享有 SEC 註冊豁免(按 SEC 註冊程序為公開發行對私募發行的重要區別之一),以省卻註冊程序之 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即(1)D 條例的 506 規則(Rule 506 of Regulation D)規定,私募發 行之對象如為認證投資人,且不超過 35 人,則可享有註冊豁免,但強調不得進行一般勸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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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s;此須由發行人依 SEC 認定的合理步驟去證明該 投資人之資格。以自然人為例,必須個人或夫妻共同擁有逾 100 萬美元之 淨資產,或最近 2 年之年收入逾 20 萬美元或夫妻年收入逾 30 萬美元150) 或合格機構買家(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僅須賣方對於買方屬合格機 構買家乙事有合理信賴即可)。此修正讓私募也能像公開發行一樣,透過媒 體網路進行公開宣傳,也意味著發行人可以更積極地運用私募發行,融資 更有效率也更為靈活,投資人能從公開媒體獲得更多資訊,對於仲介而言 也擴大了服務範圍151。
(三) 解放股權型群眾募資(Equity Crowdfunding)管道
相較於前述僅能向認證投資人籌資之私募制度下,民間投資大眾仍無 法參與早期資本市場,蓋認證投資人之資格仍然偏高152。JOBS 法案第三篇
(Title Ⅲ)則更進一步開放新創公司得透過仲介機構(intermediary)向「非 認證投資人」之一般大眾進行募資,而毋須經向 SEC 註冊發行證券之程序,
廣告;(2)144A 規則(Rule 144A)則規定,私募證券之轉售,如對象為合格機構買家,則可 享有註冊豁免。 成立目的非為取得證券之資產信託,投資決策者須為熟練有經驗的投資人。See Accredited Investors, 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https://www.sec.gov/answers/accred.htm, (last visited Mar. 15, 2014).
151 魯公路、李豐也、邱薇,美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JOBS 法案的主要內容,新華網,2013 年 3 月 18 日,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3/18/c_124467085.htm(2014 年 3 月 12 日瀏覽)。
152 同前註 150。
153 Paul Bond, Forget Kickstarter: How Obama's New Law Could Change Hollywood Crowd-Funding, Aug. 9, 2013, http://www.hollywoodreporter.com/news/forget-kickstarter-how-obamas-new-600233, (last visited Feb.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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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綜觀 JOBS 法案,除了針對 EGC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 IPO 流程 予以簡化及減輕揭露義務、鬆綁私募發行之一般勸誘及廣告外,JOBS 法案 第三篇,明確賦予了群眾募資法源依據,並允許新創公司得向一般公眾(包 括非認證投資人)進行股權融資,而毋須經向 SEC 為發行證券之註冊程序。
但是,由於股權型群眾募資牽涉向群眾發行證券,因此必須在新創事 業籌資方便性與投資人保障之兩方面利益間進行權衡,故 JOBS 法案第三篇 內容之重心主要均在規範風險控管之機制,以下說明之。
三、 JOBS 法案對於股權型群眾募資之風險控管機制
大體而言,JOBS 法案第三篇的股權型群眾募資降低了新創事業的融資門檻及 投資人的投資門檻(不須為認證投資人),取而代之的則是募資及投資金額之上 限,以及對於仲介機構的嚴格監管。以下即簡要說明 JOBS 法案第三篇為保障股 權型群眾募資之投資人,所設計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具體規範細節詳參附錄二):
(一) 證券發行人募資金額上限
交易日前 12 個月內,發行人對所有投資人出售的有價證券總額(即募 資金額),不得逾 100 萬美元。
(二) 單一投資人投資金額上限
1. 年收入或淨資產低於 10 萬美元者,可投資金額上限為 2000 美元或年收 入/淨資產的 5%,二者擇較高者。
2. 年收入或淨資產高於 10 萬美元者,可投資金額上限為年收入/淨資產 的 10%,但最高不得逾 10 萬美元。
(三) 證券發行須透過經紀商(broker)或是募資門戶(funding portal)等仲 介機構(intermediary)。
(四) 仲介機構之投資人保護義務及限制
該等仲介機構除了必須向美國 SEC 註冊為經紀商或募資門戶154,以及
154 由於成為經紀商的要件較為嚴格,所以 JOBS 法案才另外創設了募資門戶作為仲介機構,依 JOBS 法案第 304 條的規定,募資門戶不必具備經紀商或自營商的資格,但仍必須受到 SEC 的 檢查、執法及制定法規等相關機關的約束,且至少必須是國家證券協會的成員,並受其他 SEC 認為適當的要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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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律團體(Self-regulatory organizaion)註冊之外。還必須踐行相關風險 揭露、告知、調查及遵守相關投資人保護及公益的規範及措施155,並須遵
155 募資平臺的義務包括:(1)必須揭露相關風險、投資人須知(investor-education information)
等資訊;(2)確保每位投資人閱覽投資人須知,確認投資人了解風險、投資損失及其具備承受 所得稅結算資料(income tax return)及經發行人之主要營運主管審核為真實且各方面均屬完整 之財務資料;若過去 12 個月募集總金額超過 10 萬美元,50 萬美元以下者,則為經獨立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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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施行細則的徵求意見稿(proposed rules),內容包括相關參與者、募資 金額限制、個別投資人投資金額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總共厚達 500 餘頁,後續並接受來自各方的建議,作為調整該提案之參考。然而,2014 年 4 月,
SEC 由 21 名成員組成的群眾募資諮詢委員會(crwodfunding advisory board)
表決結果一致同意廢棄該徵求意見稿,故 SEC 恐重頭再來,重新發布細則 的徵求意見稿159。故目前 SEC 亦未正式准予募資門戶(Funding Portal)註 冊或發予牌照,開放非認證投資人認購股權之(狹義、真正的)股權型群 眾募資仍不具合法地位。惟須注意的是,美國 SEC 在 2013 年 3 月曾經發出 暫不干預信函(No-Action Letter)予 AngelList 及 FundersClub 兩家股權型 群眾募資網站160,給予合法化的地位,惟該二平臺仍僅能由認證投資人進
159 Bethany Wood, Another Crowdfunding Delay from the SEC, Apr. 16, 2014,
http://www.crowdfundingblogs.com/another-crowdfunding-delay-sec/ (last visited Apr. 25, 2014)
160 Danielle Morrill, AngelList Receives SEC No-Action Letter Two Days After FundersClub, Mar. 31 2013,
http://www.daniellemorrill.com/2013/03/angellist-receives-sec-no-action-letter-days-after-fundersclu b/ (last visited Apr. 15, 2014).
161 Shawn Hessinger, New SEC Rule Doesn’t Enable True Crowdfunding, Oct. 3, 2013, available at http://smallbiztrends.com/2013/10/new-sec-rule-doesnt-enable-crowdfunding.html#comments (last visited Jan. 30, 2014).
162 Peter C. Sumners, Crowdfunding America's Small Businesses After The Jobs Act Of 2012, 32 REV. BANKING & FIN. L. 38, 46-7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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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股權型群眾募資失去吸引力163。
(三) 嚴格的揭露及真實義務
由前述相關規範可知,JOBS 法案雖然允許股權型群眾募資的存在,但 為了防止詐欺或不實遺漏之違法行為,故在監管上仍偏向嚴格。由於股權 型群眾募資仍會發行證券,故仍須遵守 SEC 的相關規範,如果發生誤導群 眾、違反揭露義務,仍會受到與一般公開發行公司違反義務時相同的罰則
164。
(四) 揭露成本仍然偏高
發行人仍須揭露發行人的資訊、經簽證的財務報表(逾 50 萬美元時),
一旦發行人完成第一輪的募資,尚須每年提交報告予 SEC 及投資人。這些 意味著發行人必須花費律師、會計師等相關成本,對於尚無營收及資深管 理階層的新創公司而言,可能會有所困難165。
甚至,JOBS 法案也課予募資門戶嚴格的揭露義務,大大加重募資門戶 的負擔,甚至必須調查高階主管、董事及持股逾 20%的股東之背景及前科
(JOBS 法案修法前之證券法規尚無此等義務),顯然又加重了募資的困難 度166,而這些負擔,最終可能還是必須轉嫁到新創公司身上。
(五) 管理成本增加
再者,對於人數眾多的投資人,發行人應如何確保每一個人都能接收、
了解到相關的資訊,並能加以承諾或回覆,對於發行人恐怕也是一大負擔
167。
(六) 欠缺次級市場,增加流動性風險
投資人取得股票後,原則上 1 年內不得轉讓,除非是轉讓予證券發行
163 Ryan Sanchez, The New Crowdfunding Exemption: Only Time Will Tell, 14 U.C. DAVIS BUS. L.J. 109, 126 (2013).
164 Kaiser Wahab & Lauren Mack, Replay Value: Crowdfunding May Be Next-Gen, But Old School Funding Tools Can Still Rule, Sept. 9, 2013,
http://www.gamasutra.com/blogs/KaiserWahab/20130909/199871/Replay_Value_Crowdfunding_Ma y_Be_NextGen_But_Old_School_Funding_Tools_Can_Still_Rule.php (last visited Jan. 30, 2014).
165 Sanchez, supra note 163.
166 Id.
16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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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認證投資人,或係經 SEC 註冊的募集、或為親戚間轉讓、或因死亡、
離婚而生之轉讓等情形。
五、 對於美國電影產業之影響猶鉅
美國 JOBS 法案通過後,儘管股權型群眾募資仍有上述疑慮,但群眾募資資 本諮詢公司(Crowdfund Capital Advisors)的共同發起人 Jason Best 估計,股權型 群眾募資領域將在 4 年後增長為 40 億美元的市場,而其中將會有很大一部分會被
美國 JOBS 法案通過後,儘管股權型群眾募資仍有上述疑慮,但群眾募資資 本諮詢公司(Crowdfund Capital Advisors)的共同發起人 Jason Best 估計,股權型 群眾募資領域將在 4 年後增長為 40 億美元的市場,而其中將會有很大一部分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