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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文創產業籌資相關政策及法規

第二節 文創法相關籌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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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創法相關籌資法規

按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分為「總則」、「協助及獎 補助機制」、「租稅優惠」及「附則」四部分,由此可看出文創法實際上以「協助 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等資金面向作為發展文創產業的主軸。然「協助及 獎補助機制」之範圍較為概括,將貸款、投資、智慧財產權設質等相關規定均一 併含括,為便於說明,本研究將進一步作細部的區別。此外,為避免失焦,本研 究以下謹就文創產業新創事業籌資相關部分進行說明,至於如政府補助學生觀賞 藝文展演、發放藝文體驗券、提供文創空間等事項,則非本研究討論之列。

壹、 協助及獎補助

依文創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20款觀之,可知凡與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有關之事 項,均在協助及獎補助範圍之內,故本條第 1 項前 19 款僅係例示規定,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認定有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不以例示之事項範圍為 限,故本條重點主要在於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法律授權以訂定相關行政 命令。至於文創法第 13 條以下至第 25 條之規定,則是立法者針對其認為較重要 之事項特別列舉具體之指導原則。

其次,文創法第 12 條係一授權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提供協助或鼓勵之事項59,並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獎勵或補助 之相關事宜。據此,原文建會(文化部)即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 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現改為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 法)」,而經濟部亦訂定「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茲整理此二 辦法協助獎勵及補助之產業活動範圍、對象、具體方式如表 9。

59 包括: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三、創業育成。四、

健全經紀人制度。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七、運用資訊科技。八、

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九、促進投資招商。十、事業互助合作。十一、市場拓展。十 二、國際合作及交流。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十四、產業群聚。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十 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 及運用。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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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或「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 發或製造」及「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等項目為目的者,其貸款期限,

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 7 年,寬限期限以 2 年為限;而以取得

「營運週轉金」為目的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 過 5 年,寬限期限以 1 年為限。

至於貸款利率,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 加碼以不超過 2%為限。文化部對於第二類至第四類申請人亦有利息補貼,由文化 部按年利率補貼 2%,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但自行依各承辦金融機構之核 貸作業規定辦理貸款者,其貸款利率低於 2%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此外,

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 5 年為限。

申請優惠貸款審查程序:

(一) 由文化部受理申請,並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同時副知承辦金融機構。

(二) 初審:文化部受理申請文件,將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申 請公司產業範疇資格與書面資料,並研提初審意見,初審通過者,即通 知召開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三) 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由文化部邀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 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聯輔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相關專家學者 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進行審查。

(四) 第三類及第四類申請人,視為已通過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

(五) 經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案件,文化部即發函推薦信保基金信 用保證,後續貸款由申請人自行向金融機構洽辦。

(六) 申請案件若經審查會通過,但未取得金融機構融資,本部得邀集承辦金 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二、 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要點

為提供企業貸款資金,以鼓勵企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提高產品或服務之 附加價值,強化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升級,早在文創法訂定之前,2010 年 12 月27日當時之文建會、新聞局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促進產業創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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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貸款要點」,其適用範圍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 產業及流通服務業所從事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 價值或可提升技術服務之能力者,且必須係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申請人屬文 化創意產業者,得為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此外,必須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申請人為國 營事業機構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提出申請。

至於本要點之資金來源,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以不逾貸款金額之 50%為 限,其餘由承貸銀行出資,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息 2.25 個百分點機動計息;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 動調整。貸款期限(含研貸計畫執行期程)以 10 年為限,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 納,本金部分應自計畫完成日滿 1 年之次日起,每 3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貸款額度方面,以核定計畫總經費 80%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千 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至於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一)

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人事費用。(二)消耗性器材、原材料費用及樣品之費用。(三)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技術引進 及委託研究費、或驗證費。(六)差旅費。(七)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

三、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前開「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要點」第 14 條第 5 項及「文化創意產業 優惠貸款要點」第 12 條均明定承辦銀行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 基金」)相關規定,移請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第 3 條第 31 款、第 32 款亦於 2011 年新增信保基 金信用保證之授信,將上開「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促進產業創新或研 究發展貸款要點」之貸款納入授信範圍。

參、 投資

一、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 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文創法第 9 條規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第 一項)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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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據此,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 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以申請投資計 畫總金額之 49%為限,於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並由文化部設立之文化 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依「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進行審議通過後,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付至文化部委託 信託業者設立之信託專戶,再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而除了直接投資外,上開辦法並明定文化部亦得對欲申請投資之文化創意事 業,提供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及獲取資金等協助。其投資結果,倘文化部因 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產生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反之,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 意產業投資發生應由國發基金負擔之損失,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且文化部 就該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 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前開「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6 條分別明定文化部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俾使國發基金得以撥付審議通 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至該信託專戶,再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以及文化 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 他機關或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因此,文化部為執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 案,俾對具專業經營能力之文化創意業者加強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特訂定「文 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該要點規範重點在於明定文化部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 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以保管國家發展基金撥付該方案之資金,以及受文化部 委託之專業管理公司之資格(第 3 條)、評選程序(第 4 條)及信託專戶投資前之 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等相關事項。其中,信託專戶應遵守下列原則:

1. 各投資案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為限。2. 投 資範圍限於國內文化創意業者,但不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3. 專業管理公司投 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受本專戶委託管理投資額度 20%。

1. 各投資案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為限。2. 投 資範圍限於國內文化創意業者,但不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3. 專業管理公司投 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受本專戶委託管理投資額度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