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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創產業企業證券化──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可行性探討

第五節 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之開放與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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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之開放與管控

相較於英、美、中國大陸,均有民間設立之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臺灣的發 展顯然較為緩慢,固然其中有對於風險的控管因素,但也不應因此阻礙臺灣文創 新創事業之籌資管道發展。因此,本研究立場認為臺灣仍應逐步開放民間之股權 型群眾募資平臺設立,並且採行相關的風險控管機制。

壹、 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之開放

如前所述,創櫃板的重重審查及輔導程序,不僅可能因櫃買中心的人力、資 源不足而阻礙眾多新創事業的籌資進展,也可能延誤商機,且因文創新創事業難 以直接面對潛在投資人,對較早期的創業團隊不利,亦有違群眾募資廣泛宣傳募 資的精神。

此外,相較於外國股權型群眾平臺在募資成功後會收取約 5%左右的服務費,

創櫃板則提供完全免費服務,此不僅易養成新創事業之依賴心態、排擠民間股權 型群眾募資平臺之形成、募資成本由全民買單,創櫃板及其所邀請的相關專業人 士、機構,是否足以因應包含文創產業在內的六大領域的新創事業數量?在無收 取服務費之誘因下,能否長期積極輔導新創事業,或淪為消極公務員心態?亦均 不無疑義。

本研究認為,創櫃板之審查及輔導程序之設立目標首重風險控管,固然有其 正當性,且有存在的必要,但仍應參考外國股權型群眾募資網站營運模式,開放 臺灣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網站設立,讓其他更早期(例如僅有一份計畫書之情形)

之新創事業有適合的籌資管道。因此,本研究認為臺灣應可參考英、美兩國制度,

在現行證券相關法規之外,針對中小型、甚至是微型新創事業,設立豁免的特別 規範,使其與創櫃板同樣可豁免於相關金融與證券相關法規之限制。

貳、 風險控管機制

然而,為就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之風險進行控管,參諸外國立法例,本研究 認為下列風險控管機制應可供臺灣參考:

一、 援用創櫃板現有之部分機制

目前創櫃板對於風險控管,實際上業已參考美國 JOBS 法案進行設計,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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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制仍可援用或調整其寬嚴程度,諸如:1、籌資金額限制;2、投資金額限制;

3、投資人身分限制(初期或可限於專業投資人或符合一定資格之非專業投資人); 4、資訊揭露義務及範圍等。上述機制目前亦為世界各國普遍採取之控管機制,彼 此間亦可能互相影響及調整,例如放寬投資人身分限制,但降低投資金額上限,

亦或設定投資人身分與其相應投資金額上限之區間。

二、

由主管機關對於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營運模式進行審核認證

由於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之營運模式五花八門,前述 AngelList、Crowdcube、

Seedrs、大家投、天使匯均各有特色,此誠為群眾募資之一大特色,然各個平臺仍 應遵守各該國之法規限制,並應經主管機關加以審核。以美、英兩國為例,美國 JOBS 法案第三篇目的是開放民間的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即募資門戶)得以供一 般公眾(非認證投資人)認購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但要求必須向主管機關 SEC 註冊;至於英國,則是在既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下,由 FCA 以個案審查方式進 行認許,方可對特定類型之投資人進行融資宣傳、集資、仲介及管理投資活動。

藉由主管機關對於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進行認證,可對平臺的經營團隊、營運模 式、對於新創事業及投資人之資格審查流程、後續管理及輔導等機制,檢視是否 達到足以保障各方權益之標準。例如平臺網頁是否已清楚加註相關警語、揭露相 關資訊,並使投資人確實了解所有風險?新創事業及投資人是否已切結同意遵守 相關限制規範?都是平臺業者可以透過網頁設計以降低投資風險之方式,主管機 關藉由對平臺業者的審核認證,課予平臺業者分擔部分過濾、把關責任的義務,

應不致於對平臺業者造成太大負擔,對於投資人也能達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效果。

三、 由平臺業者或專業投資人肩負部分審核、輔導、監督之責

如英國的 Crowdcube 會對於新創事業的計畫書及其相關附件、證物進行審 查,募資完成後,Crowdcube 也會由其合作律師事務所與新創事業簽訂委任契約,

協助其完成籌資後續事項,但 Crowdcube 不介入經營;Seedrs 也會進行包括揭露 義務、相關證物附件的檢查及盡職調查,但 Seedrs 在募資完成後還會負責管理並 持有新創事業的股票,以便於行使股東權,並有助於處理法律文件、行政事項及 確保新創事業不會作出有害投資者的行為,但 Seedrs 不進入董事會。

至於中國大陸的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大家投」,除了平臺業者會進行計畫書 等書面文件審核外,並有領投人進行分析及盡職調查,且領投人自己也必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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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 5%以上的股權,但同時也可以享有較高的分紅或部分股權作為其激勵誘因。

此外,「天使匯」的領投人,除了前述盡職調查之外,還會進一步代表其他跟投人 對項目進行投後管理,出席董事會。

由上可知,目前臺灣創櫃板之審查、輔導功能,實際上也可以由平臺業者或 民間專業投資人來進行。蓋平臺業者本身收取服務費,自應盡相當之審查義務,

而由民間具投資專業之投資人領投,因其本身同時也必須認購部分股權而與新創 公司利害與共,其審查、輔導能力未必會輸給現行創櫃板由櫃買中心尋找之第三 方專業人士或機構。

四、 由金融機構負責資金的保管、(分段)給付、退款

由於股權型群眾募資以達到募資目標金額為成功條件,該募資計畫方可付諸 實行,融資的新創事業也才能取得募得款項,所以募資成功之前,新創事業不宜 取得資金,以避免日後萬一募資失敗時,可能發生無法返還資金之風險(例如資 金已挪作他用,或藉故拖延以賺取利息);平臺業者為避免有公開吸金、吸收存款 的疑慮,也不宜經手資金,何況平臺業者同樣也有可能發生無法將資金交付募資 成功的新創事業或返還資金予投資人之風險;再者,由於投資文創新創事業本具 有高風險,應允許投資人在募資完成之前,有撤回其投資承諾之機會。據上,募 資過程中相關金流似宜由上述當事人以外之「第三方」負責處理,惟目前臺灣對 於非金融機構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之法律定位尚不明確231,故現行制度下宜交經金 管會同意辦理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金融機構負責金流之管理。此外,募資成 功後,也可以利用分段給付資金之機制,對於融資者進行計畫執行階段的控管及 監督,避免計畫已無法繼續執行,而融資者仍持續投注募得資金於註定失敗的計 畫上。

五、 由平臺業者集中管理股權

本研究認為,固然應賦予投資人對其投資之新創事業有直接溝通之機會,但 倘若投資人數過多,其通知、回覆等例行性事務的時間、人力及金錢等成本,對

231 截至 2014 年 5 月,臺灣尚無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專法,仍待立法院針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草案進行三讀。詳參陳慧琳,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出爐!金管會:儘速完成立法院修法,

鉅亨網,2014 年 5 月 13 日,網址: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40513/KIVEXLQDEKN8J.shtml?c=macro(2014 年 5 月 28 日瀏 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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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創事業也會造成負擔。故本研究認為或可參考英國 Seedrs 之機制,由有收取 服務費之平臺業者(英國 Seedrs 甚至額外向投資人收取分紅或轉售獲利的 7.5%)

集中管理股權,並作為單一窗口負責投資人與新創事業間之聯繫,協助處理法律 文件及行政事項,一方面使新創事業的負擔獲得減輕,另一方面平臺業者也可藉 此盡到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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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小結

就企業證券化而言,上市、上櫃、興櫃、發行公司債並不符合文創產業小型 新創事業的需求,且小型新創事業亦不易符合公開發行的法定要件,且無法負荷 相關成本,故本研究謹將焦點集中在股權型群眾募資。

股權型群眾募資固然有其優勢,但相對地也伴隨著相當的風險。因此,如何 乘其優勢、避其風險,並迴避或鬆綁法律上之限制,就成為世界各國努力的目標。

目前全世界以歐洲的股權型群眾募資發展最為蓬勃,英國已有 Crowdcube、Seedrs 等世界知名的股權型群眾募資網站;美國則在 2012 年通過 JOBS 法案,其中第二 篇規定開放私募發行證券能夠對一般投資人進行投資宣傳,但僅有認證投資人方 能進行投資,AngelList 即係在此背景下營運,至於第三篇所規定允許一般公眾小 額認購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的狹義、真正股權型群眾募資,則仍不能實際運作(具 體施行細則仍待 SEC 進一步訂定);至於中國大陸,目前也已有天使匯、大家投 等私募模式的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但合法性仍遭到質疑。

臺灣雖然也參考美國 JOBS 法案,由櫃買中心設立創櫃板,作為官方版的股 權型群眾募資平臺,固然較一般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更具公信力、籌資成本 更低、更能避免平臺具利益衝突之可能、能見度更高等絕對優勢,但也有論者提 出相關疑慮,包括違反群眾募資民主精神、養成新創事業依賴性、政府資金無效 率、無法因應眾多新創事業、可能排除具潛力之早期創業團隊等弊病,均有待進 一步改善或補強。因此,本研究認為臺灣或可考慮開放民間成立股權型群眾募資

臺灣雖然也參考美國 JOBS 法案,由櫃買中心設立創櫃板,作為官方版的股 權型群眾募資平臺,固然較一般民間股權型群眾募資平臺更具公信力、籌資成本 更低、更能避免平臺具利益衝突之可能、能見度更高等絕對優勢,但也有論者提 出相關疑慮,包括違反群眾募資民主精神、養成新創事業依賴性、政府資金無效 率、無法因應眾多新創事業、可能排除具潛力之早期創業團隊等弊病,均有待進 一步改善或補強。因此,本研究認為臺灣或可考慮開放民間成立股權型群眾募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