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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文創產業籌資相關政策及法規

第三節 政策及法規施行成效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07110075-1.aspx(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69 知名演員陳研希因演出「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電影一炮而紅,但實際上歌藝未曾獲得

http://www.nownews.com/n/2011/12/28/441429;蘇美如,S.H.E 單飛合體兩頭賺 Hebe 半年撈億 賺最大,明周雜誌,2013 年 5 月 9 日,網址:http://www.mingweekly.com/article/view/275?page=4

(2014 年 2 月 28 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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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周杰倫拍電影「天台」70等。

況且,就補助新創事業而言,不僅金額較低,且並不具有持續性,性質上屬 短期、偶然性質,且部分屬補助、補貼文創消費型態,無助於新創事業取得足夠 的營運資金。以文化部 103 年度(西元 2014 年)「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為例71, 其必須經過創業計畫書之初審通過,並經文化部相關顧問團隊輔導、修正後,繼 續參與決審並通過後,方可獲 30 萬元創業獎勵金(決審後若進駐文化部補助之育 成中心,每月至多可獲 3,000 元補助,為期 1 年),嗣後再經文化部確認過期中報 告書後,可獲第 2 階段獎金 20 萬元。由此可知此創業計畫經過近一年的重重審查、

輔導,能取得的補助金額總計最高僅約 50 萬餘元,雖不無小補,但可能不足以作 為新創事業主要籌資管道。

貳、 優惠貸款及設質登記等機制未能解決金融業者風險過高問題

一、 新創事業往往尚無足夠的著作財產權可供設定質權

對於新創事業而言,因成立時間尚短,往往欠缺足夠的著作財產權可供設定 質權,且可能僅有初步的建置、樣品或甚至只有計畫書,難以獲得信用保證或予 以鑑價。蓋如前所述,文創產業的資金需求者主要集中在產業價值鏈前段的創意 發想、創意實現乃至文創商品完成階段,例如拍攝一部電影,可能只有數頁故事 的著作財產權可供設定質權。

二、 欠缺具市場公信力的鑑價機制,無形資產不易為金融業者所接受

即便新創事業具有著作財產權可供擔保,惟按智慧財產權屬無形資產,通常 較難取信於以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作擔保品之傳統銀行,故過去直接以無形資產作 為質權擔保向銀行取得融資之案例極為稀少,近年最著名者當屬「海角七號」電 影,其向第一銀行及臺灣中小企銀取得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優惠貸 款融資金額各 750 萬元。然「海角七號」亦非直接以該電影之著作權設質擔保,

而是以其影片取得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 500 萬元審查獎助,及其團隊整體表現、

70 藝人周杰倫具高知名度,本身亦不缺資金或金主,卻獲得文化部高達 1200 萬元之高額輔導金。

詳見陳意佳,周董《天台》高票糗奪金蝦獎 妍希 3 爛封蝦后,蘋果日報,2013 年 11 月 22 日,

網址: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31122/35454987/(2014 年 2 月 28 日瀏覽)

71 詳參文化部 2013 年 12 月 17 日公告,網址: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935(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C%E8%B3%87%E9%87%91%E5%8D%A1%E5%BD%88/33157(2014 年 3 月 27 日瀏覽)。

75 陳月秀,前揭文,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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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導致空有智財權,卻無法成為資產,甚至連銀行融資都有困難等困境76。足見 此問題並非一朝一夕能夠解決。

因此,固然文創法第 19 條、第 23 條明定文化創意事業優惠貸款與信用保證 機制之建立及智慧財產權之設質及登記,然而在無形資產鑑價機制確立前,均難 以期待民間金融機構能夠接受智慧財產權設質放款之機制。

三、 金融業者本質上即不宜從事高風險借貸

近日雖然文化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動作頻頻,希望促成「金融挺文創」,金管 會依前述「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為基礎,頒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 產業放款方案」,以本國銀行放款予文創產業之額度、成長率及案件數,作為績效 考核標準,給予本國銀行增設分行之獎勵,以期達到由目前銀行對文創產業放款 餘額自新臺幣 1,800 億元,3 年內倍增至 3,600 億元之目標77。此外,金管會亦將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最高保證成數由 8 成提升至 9 成78

然而,有認為銀行吸收大眾存款等短期資金,僅宜做企業短期週轉金融通,

基於文創產業財務效益不確定性高、失敗風險大、無形資產價值不確定、銀行承 受高風險卻無利潤利分享機制等因素,吾人不能期待金融業者拿著社會大眾的存 款,無視於文創產業的高風險即進行放貸,任其發生銀行壞帳或泡沫化之情形。

故金管會傾向要求銀行貸放文創業者長期資金的作法並不妥當,勉強要求信用基 金保證或金融服務公司做不可靠的評價,便要公營銀行買單貸放文創業者,政策 指導下不符市場紀律的銀行貸放,恐將吸引「來者不善」的文創業者來套取銀行 資金。79

針對金管會關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高保證成數之政策,銀行公會也予 以回應,建議金管會針對籌資不易之小型微型文創業者,提供「一律固定 9 成」

之保證成數,並建議文化部提供專款供信用保證基金成立文創產業的融資專案保

76 譚淑珍,鼓勵創新 工總:智財鑑價、擴大技術入股,工商時報,2013 年 6 月 4 日,網址: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171706/122013060400097.html(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77 詳細方案內容下載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409&parentpath=0,8(2014 年 6 月 1 日瀏覽)

78 邱惠恩,文創融資 3600 億 立委:往魚群處,臺灣醒報,2014 年 5 月 28 日,網址: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8705907.shtml(2014 年 6 月 1 日 瀏覽)。

79 同前註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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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項目80(目前信用保證基金雖有含括文創產業,但係各項政策信貸共用之保證資 金,而非專案專款)。顯見銀行實際上仍憚於放貸予小型文創業者,但又不得不配 合政府政策,為降低壞帳風險,僅能依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作為貸款擔保,

故而回過頭來希望金管會儘可能提供完善之信用保證,但本研究認為此似乎仍是 治標不治本,銀行不宜以社會大眾存款用於高風險借貸之本質仍未改變,只不過 是將銀行放貸之高風險轉嫁予全民買單,且反益證政府對於資金風險之切身感受 度似乎偏低。

因此,不難想見的是,銀行為避免壞帳風險,後續放貸之對象恐仍應以有充 足擔保之大型文創公司為主,或集中於影音視等資源豐富之文創產業,高風險之 文創中小微型新創事業仍難脫籌資困境。

四、 優惠貸款須經重重審查

前述依文創法訂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除規定必須由文化部委 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初步審查外,尚須再經過文化部邀集相關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聯輔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 相關專家學者進行複審,程序繁複,且相關人力、物力,是否足以審查為數眾多 的文創產業新創事業,亦不無疑義。

五、 目前優惠貸款機制實際運作上似無助於新創事業籌資

依照文化部 2013 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指出在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 方面,已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辦公室」,自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底止,累計有 69 件申請案,其中通過審查 40 案,獲銀行核貸新臺幣 3.27 億 元81。然而臺灣文創事業有近 6 萬家,9 成以上為中小微型企業,成立不滿 1 年者 也有約 4 千家(亦即 1 年約有 4 千家新進文創事業成立),則 2 年間僅有 40 案獲 銀行核貸,顯示藉由該辦公室申請融資及信用保證以獲銀行貸款的管道可能並不 暢通。再者,銀行就此 40 案核貸金額高達 3.27 億元,平均每案約新臺幣 800 餘 萬元,參諸前述臺灣文創事業資本額在 100 萬元以下者約有 6 成,100 萬元至 500 萬元之間者約 2 成,可推測該等貸款似非用於中小微型事業之籌資。

80 孫彬訓,《金融》拚文創放款,銀行公會提 3 建議,工商時報,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27001817-260410(2014 年 6 月 1 日瀏覽)。

81 文化部, 2013 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頁 34。

http://news.ltn.com.tw/news/entertainment/paper/574777(2014 年 2 月 15 日瀏覽)。

84 趙靜瑜,文創 12 家 2 退 4 留校查看 文化部顏面無光,自由時報電子報,2013 年 10 月 30 日,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0/today-art1.htm(2014 年 2 月 15 日瀏覽)。

85 陳林幸虹,金融挺文創 目標下個 IC 產業,中央廣播電台,2014 年 1 月 20 日,網址:

http://www.rti.org.tw/m/news/newsSubject/?recordId=29(2014 年 5 月 30 日瀏覽)。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08&i=TXT20120725172825KF3(2014 年 2 月 15 日瀏 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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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僅出售金額逾 10 億元之大戶,方須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 10 億 元部分課徵 1‰所得稅,相形之下購買未上市未上櫃等新創公司股票,反而不論 金額多寡,都課予 15%之單一稅率,似有刻意打擊新創事業投資人之感。又,若 欲享有按投資獲利 1/4 課稅之優惠,必須直到上市、櫃後,再繼續持有滿 3 年以 上,對於投資文創中小微型新創事業(通常尚未公開發行)之投資人而言,似嫌 過苛。此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1 不僅限於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其實際 採用情形亦不多,主要因為提列準備會降低企業帳面上的表現績效,且五年內若 無實際損失發生,則須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處理,故而誘因並不大

90。據上,臺灣文創產業目前似無足以幫助新創事業籌資之投資人租稅優惠。

伍、 企業訪談──臺灣文創產業新創事業籌資困境

本研究作者曾於 2012、2013 年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委託專案「兩岸 文創產業法規與政策之比較」研究報告期間,訪談多家文創業者,並於 2013 年擔 任執業律師期間訪談過正面臨籌資困難的新創事業。但由於該研究報告訪談內容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錄之訪談紀錄9192)非專門針對籌資問題,故本研究將進行 篩選整理,謹就與新創事業籌資實際遭遇之困境及其提供之意見簡要進行說明,

俾有助於印證前述政策法規施行成效不彰之事實。

一、 新創事業僅能向資金持有者說明其構想,欠缺成功前案及可供擔保之資產 A 公司創辦人認為其即將設立的網站,將可以如同 Facebook 般改變人們的使 用習慣,但由於網站尚未製作,僅能向創投業者說明其構想及計畫,無從實際進

一、 新創事業僅能向資金持有者說明其構想,欠缺成功前案及可供擔保之資產 A 公司創辦人認為其即將設立的網站,將可以如同 Facebook 般改變人們的使 用習慣,但由於網站尚未製作,僅能向創投業者說明其構想及計畫,無從實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