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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中國歷史上財產稅屬於一個古老而又普遍徵收的稅種,土地從商朝開始 即課徵田賦,而後各朝代均沿續課徵,僅對於內容略做修改。房屋部分在早 期不是主要課徵的稅種,僅幾個朝代課徵類似性質的稅目,至清朝後期才逐 漸有較完整的規範並徵收,至今房屋及土地稅已成為地方重要的租稅。
第二節 兩岸財產稅制之比較
有關兩岸財產稅比較仍宜針對各自的租稅制度上分析,從其法律規範中 看出兩岸稅制之差異為何。因此以下針對兩岸財產稅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課稅主體、課稅客體、稅率及免稅範圍等作比較探討。
壹、課徵範圍
課徵範圍係指課稅涵蓋之幅員而言,從法律規範的課徵範圍可以看出該 稅是否廣泛徵收,以本論文而言,規範內之區域屬課徵範圍,其轄內土地房 屋應課稅,反之未在規範內的區域即非屬課稅範圍而不必課稅。
一、土地稅
臺灣地價稅課徵範圍係針對全部已規定地價土地全面課徵,而中國大陸 的土地使用稅則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之土地為課稅範圍。
8因此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課稅範圍相較臺灣地價稅來得小。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而城市係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係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係指經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係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 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批准。參見中國大陸國家稅務局(1988),《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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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臺灣土地依適用稅目不同可略分為已規定地價土地及未規定地價土地兩 種,地價稅課徵範圍為已規定地價土地且排除已課徵田賦9之土地,而田賦之 徵收對象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及都 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及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臺灣於 1954 年公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 舉辦規定地價,其已規定地價者自上開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而後為全 面推行平均地權政策,不應僅侷限於都市土地,因此該條例名稱於 1977 年修 正為《平均地權條例》,依第 13 條規定,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 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 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由此可見,臺灣土地自 1977 年起開始全面規定地價,
迄今除了特別偏遠及未登記之土地外,均已全面規定地價。因此,可以說除 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外,其餘用途之土地均屬於地價稅課徵範圍。
而土地使用稅則排除農村及農業使用之土地,以城市、縣城、建制鎮、
工礦區範圍內之土地為課徵範圍。雖中國針對占用耕地建築房屋或從事非農 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徵收耕地占用稅,但其係僅於占用時課徵的一次性租稅,
與土地使用稅性質有異,又由於農村土地並非全屬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因此 土地使用稅課稅範圍相較地價稅來得小。
二、房屋稅
9 田賦之徵收對象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之土地。但都市土地符合於條件者 亦課徵田賦,第一為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二為公共設施尚 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三為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四為依法不能 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五為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而 第二及第三,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又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 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 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簡單來說農業相關使用 之土地均課徵田賦。參見中華民國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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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臺灣房屋稅課徵範圍係針對全部房屋全面課徵,而中國大陸的房產稅則 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之房屋為課徵範圍。中國大陸房產 稅課稅範圍與土地使用稅相同,相較臺灣房屋稅也比較小。
臺灣房屋稅之課徵範圍,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 使用價值之建築物10,例如太平梯、室內樓梯、電梯、車庫及雨遮等雖非屬房 屋主體,但其皆有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故屬房屋稅課稅範圍。11除此之外,
只要是附著於土地上,具有可遮風避雨效果的建築物都屬於課稅範圍,涵蓋 的範圍相當廣,縱屬違章建物,在其未被拆除前亦應課稅,以避免對合法房 屋而言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另一方面,房屋稅未 將簡易搭建且未附著土地的貨櫃屋等列入課稅範圍,因其具有可隨機活動性 質,倘於各地方轄區間移動,將導致稽徵困難。
中國大陸房產稅之課徵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之房屋,由 於中國大陸城鄉差距大,農村生活水準相對落後,所以房產稅只將城市、縣 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之房屋為課徵範圍,排除農村及建制鎮所轄之行政村。
房產稅所指的房屋定義為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 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由此可知,房產稅對房屋的定義與臺灣雷同,又其將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 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
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排除在外,但是如果 具有上述功能的房屋是屬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則仍列為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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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 工作物。參見中華民國建築法第四條。
11 中華民國房屋稅條例第三條。
12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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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而中國大陸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自 2011 年起,已開始將商業發達且生活便利的上海市與重慶市主城九區13列為課徵個 人住房房產稅試點範圍。上海市及重慶市自 2011 年起課徵個人住房房屋稅,
其中上海市將其全部行政區內之房屋均列為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課徵範圍,而 重慶市只有主城九區為課徵範圍,主城區以外的其他 29 區縣則暫不列入。
綜上所述,臺灣財產稅之課稅範圍較為全面並且完整,而中國大陸的規 範較為狹隘,這可能與中國大陸城鄉差距大及保護耕地精神有密切關係,又 中國大陸城市近年發展迅速,大城市之財產稅己不符合現況所需,故上海與 重慶已開始針對個人住房課徵房產稅。
貳、課稅主體
課稅主體主要係指負擔租稅的經濟單位(生產者或消費者)或個人,因 此租稅的主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14
一、土地稅
臺灣地價稅及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分別以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具有直接稅性質,且考量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不明的情形,依實質課稅 原則15,由實際使用人負責納稅,避免查緝困難而造成不當逃漏租稅情形。
依臺灣地價稅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四類,第一為土地所有權人,第 二為設有典權土地之典權人,第三為承領土地之承領人,第四為承墾土地之
13 主城九區,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 南區。
14 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著(2008)。財政學(2 版)。臺北市,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27。
15 稅捐課徵之實質課稅原則係指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 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 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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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耕作權人。如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另土 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16
此外,如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或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由佔有人代繳等四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 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其中,第一至第三種情形代繳義務人 代繳之地價稅,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17
又按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 2 筆以上
又按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 2 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