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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財產具有適合當作租稅課徵標的的優點,也因此從古至今,不論國內外 均課徵財產稅,又其具有穩定而適合地方政府徵收的特性。惟兩岸財產稅目 前仍存在不公平,及相較於國外稅收偏低的情況,因此兩岸政府宜針對問題 思考如何改善。

第三節 問題前瞻

兩岸財產稅均有不公平的情形,而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之問題,對兩岸 提出幾點看法,分述如下:

壹、臺灣地價稅農舍之農業用地免稅取消

臺灣財產稅課稅範圍較中國大陸符合公平,但臺灣仍有課稅範圍不符合 公平的地方。目前臺灣許多農舍之建材、裝潢及擺設等與一般房屋並無差別,

甚至因周圍有大片土地可進行庭園造景,反而變得更像度假別墅。既目前實 際興建農舍之人大多屬中高所得者,而非應受照顧之弱勢農民,但卻因農業 用地依法課徵田賦,可適用土地免稅,造成做相同使用有相同價值之土地,

卻適用免稅與應稅之不同狀況,不符合水平公平原則。建議應針對興建類似 或超過一般住宅性質的農舍之農業土地重新定義規範,將其課徵田賦改課地 價稅,以符合公平原則。

貳、臺灣地價稅累進起徵點制度及房屋稅評價制度改善

臺灣財產稅課稅客體較中國大陸不符合公平原則,針對臺灣地價稅及房 屋稅之評價制度提出以下幾點看法。現行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 地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並由該地區之累進起點地價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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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之累進起點地價各縣市不同,造成水平不公平之情況。建議累進起點地價,

原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改為全臺灣土地 7 公畝之 平均地價,但不包含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以符 合水平公平原則。

臺灣房屋稅稅基即房屋評定價格,包含標準單價、地段率及折舊率等因 素,而許多縣市已久未調整標準單價,地段率的評定又無法就全臺灣情形考 量,已造成不公平之現象。因此,標準單價部分,由於臺灣各縣市建材及建 造成本差異不大,建議可由中央建管及財政部門統一訂頒適用標準,供建築 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之工程造價核算及稅捐單位計算房屋價格使用,較具一致 性且避免因各地方政府有選票考量致調整單價受阻。而地段率部分,建議中 央結合地方,以臺灣整體角度考量,制定全國地段繁榮程度等級參考表供調 整地段率時使用,以符合公平原則。以國際經驗來看,較多國家採用使用價 值作為計稅基礎,所以未來兩岸財產稅亦可朝向實價課稅,不僅解決評價不 公的問題,也較符合公平原則。

參、臺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免改善及臺灣房屋稅非自 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整

兩岸的稅率均不符合公平原則,針對臺灣財產稅稅率提出改進方式,按 臺灣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 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 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因此,戶籍登記於該土地上之房屋 與否將影響是否適用優惠稅率,但此規定有疏漏的地方,造成水平不公平之 情況。建議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親屬如持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時,

不得再以戶籍登記於該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房屋為由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稅率,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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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臺灣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包含自住、出租供人居住或住宅空置等情形,

都有不同使用價值,而目前自住與非自住都適用相同稅率(徵收率),並不符 合公平原則。建議房屋稅住家用稅率針對自住與非自住有所區隔,以符合垂 直公平原則。而立法院已於 2014 年 5 月三讀通過且 6 月經總統公布,修訂房 屋稅有關稅率之規範,將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下限往上提,實行後仍須視執 行成效,才能真正改善垂直不公平情形。

肆、中國大陸租稅法規法制化

中國大陸租稅法規較臺灣無法律依據,以目前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及房 產稅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也可經由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時發布稅務相關通 知的方式,法律位階層級過低,倘任意增修對人民沒有保障,又由行政機關 任意發布並執行命令,不免有專政獨裁的色彩,亦有學者提出政府設計租稅 法令時也須考量授權與徵稅正當性及稅收公平性等層面問題。1建議對土地使 用稅及房產稅改革時以法律訂定之,對人民較有保障,也較符合租稅法定主 義。

伍、中國大陸課稅範圍普及化

中國大陸財產稅課稅範圍較臺灣小,較不符合公平原則,以目前中國大 陸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係針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之土地及 房屋課徵租稅,此規定於中國大陸廣大領土內不免造成稅基相對狹小,導致 租稅規避嚴重、行政效率不彰及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等,建議將課稅範圍擴大 至區域內全部範圍,再將無使用價值之土地與房屋納入免稅規定內,以確保 社會公平性。另外房產稅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之房屋免稅,但近年經濟發 展快速、生活機能便利,且房屋不僅只是遮風避雨的場所而已,已成為個人 財富的象徵。自 2011 年起,中國大陸開始將上海市與重慶市主城九區列為課

1 徐陽光(2011)。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立法考量。稅務研究(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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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徵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範圍,但課稅對象仍較少,並非全面性課徵,所以效 果不如預期。建議將個人所有房屋不論其使用情形均納入中國大陸房產稅課 稅範圍,且有學者認為對個人所有房屋的稅收優惠,可依據房屋價值設計適 當的起徵點和免徵額,2而將上海市與重慶市課徵個人住房房產稅定位為房產 稅的特別稅來防範投機行為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陸、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採從價稅

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課稅的基準,屬於從量稅。

並以土地所在之省份規模予以適用不同單位稅額,採用比例稅制。此種稅制 設計係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自行評定轄內土地等級,並規定其單位稅額,

但各地方評定時容易只侷限於單一地區考量,造成不公平的狀況。

建議土地使用稅從原本實際佔用面積改按土地價值為課稅基準,雖然中 國大陸課稅客體以面積作為課稅基準,較臺灣依評定價值課稅符合公平原則,

但長遠來看,面積無法完全凸顯每筆土地的貧瘠肥沃與地段繁榮程度等各項 外在條件,因此建議土地使用稅稅基改按土地價值計徵,也較符合世界多數 國從價課稅的作法。而稅率則改為單一比例稅,也較符合財產稅歸宿新觀點 的理論,不會產生各地區間資本移動的現象。

柒、中國大陸房產稅採單一稅率制

由於兩岸稅率均不符合公平原則,而目前中國大陸房產稅採用差別比例 稅率,以房屋出租與否而適用不同稅率,未出租房屋為房產原值之 2%,出租 房屋為租金收入之 12%,而房屋原值及出租行情往往不成比例,造成水平不 公平之情形。以國際經驗有較多國家採用使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所以未來 財產稅亦可朝向市價課稅,所以建議將房屋改按公平實價課徵,稅率採用單

2 龐鳳喜(2008)。物業稅九大問題淺議。稅務研究,(4),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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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比例稅制,也較符合財產稅歸宿新觀點的理論,不會產生各地區間資本移 動的現象,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捌、國際經驗之建議

依國際經驗,財產稅稅收大多不是國家政府主要收入來源,但財產稅仍 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並有其達成社會公平的重要意義存在。在課稅客體 方面,大多數國家都使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而稅率方面各國大都採用比例 稅率。而目前兩岸財產稅與國際一樣,是地方政府主要稅收,且占 GDP 比重 均不高,但為達社會公平正義,兩岸亦不斷的改革財產稅制。而以國際經驗,

如以房產和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可保障租稅收入的穩定成長,所以 建議兩岸財產稅也應朝向實價課稅,朝著世界各國主流的稅制方向修改,擷 取其他國家的優點。而在稅率方面,以國際經驗多採比例稅制,但因各國政 策考量也有採累進稅制,所以建議稅率可與課稅客體配合,並以公平原則為 考量設計稅制,讓財產稅制符合社會民眾所期待,以適合兩岸財產稅之徵收。

綜上所述,租稅的功能主要係為政府財政健全,倘因為課徵租稅導致社 會貧富差距擴大,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時,該租稅就應該進行檢討調整,進而 提出讓人民有感的賦稅改革,讓租稅更具公平性。以目前中國大陸土地與房 屋之稅制來看,課稅範圍、稅基及稅率都還有須改革之處,臺灣的財產稅稅 基與稅率也有不甚完善的地方,宜儘速改革,避免不公平情形擴大。此外兩 岸也應注意避免不當的免稅規定,以免造成稅基侵蝕。最後本論文認為,不 論採取從量稅或從價稅與採取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只要朝向公平的方向設 計財產稅制,讓人民的租稅負擔合理化,即是一個好的財產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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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壹、中文部分

一、出版書籍

王建煊、吳嘉勳編著(2011)。租稅法(33 版)。臺北市,王建煊、吳嘉勳。

亦玉廣編著(1986)。自然科學研究方法(1 版)。安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 版社。

吳兆莘著(1993)。中國稅制史(臺一版)。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

吳兆莘著(1993)。中國稅制史(臺一版)。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