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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第參章 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兩岸財產稅制的設計除為符合當時社會現況所需及達到社會公平正義之 目的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使地方財政更加健全。由於兩岸政府近年 來調整地方財源結構,財產稅逐漸成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也因此近年 來不斷針對財產稅制進行改革。而本章第一節針對兩岸土地稅及房屋稅歷史 沿革作一簡單介紹。第二節針對兩岸土地稅及房屋稅、上海市之「上海市開 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上海市個人住房 房產稅)及重慶市之「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 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之課徵範圍、課稅主體、
課稅客體、稅率及免稅範圍等做稅制比較。第三節針對財產稅制進行公平面 分析探討。第四節為小結。
第一節 兩岸財產稅制之沿革
從財產稅的歷史演進可以看出社會發展情形及達成社會公平正義之過程,
進而使財產稅制能更加健全。因此以下針對中國財產稅的歷史演進作簡單的 介紹。
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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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在中國歷史上,土地稅賦思想的提出最早為西元前 1783 年商朝的「井田 之法」,井田之法主要是希望人民之福利均等,故均分其生活最根本源頭-土 地給人民,同時又期望藉此達成賦稅之均等。而此種稅賦設計為人民耕作私 有地之十分之一面積之公田,而以該公田農作收穫繳納給當時的政府。所以 人民不直接以物資納稅,而以提供勞力的方式納稅,故曰「助法」。此種制度 是一個理想化且重要的徵稅制度,對後世稅制設計有很大的影響。1
而約西元前 1121 年周朝田賦延續商朝課稅之精神,但不實行助法以勞力 納稅,而是以實物納稅,依孟子所述,係將土地依肥沃或貧瘠程度分為三等 級,並依其實際耕作面積,按稅率十分之一課徵之。而周朝《周禮》中所載 則與孟子不同,其記載課於土地之稅,按土地所在位置分為 6 個稅目,並分 別適用 9 種稅率,為差別比例稅。總而言之,周朝的田賦稅制設計主要為期 望達成當時之課稅公平。2而田賦制度歷經各朝代均有課徵,只是各朝代對內 容略作修改,並沿續課徵至民國時期。
西元 1911 年後民國初年北京財政部擬訂國家及地方稅草案,其內容偏重 於中央集權,而將田賦歸類於國家稅。後來政局紛擾,各省將田賦擅自移挪 為地方所用,於 1919 年至 1928 年,有不少官員建議將田賦劃分為地方稅。
至 1928 年召開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時,將田賦正式劃分為地方稅。而後於 1990 年起停徵田賦至今。
而地價稅部分,1915 年財政部籌辦宅地稅時,曾主張按估價徵收 5‰,
且每 3 年由人民報價,經政府核定,但未被採納實施課徵。至 1926 年廣州國 民政府頒布土地登記及徵稅條例,規定宅地照地價徵收 1%、農地徵收 5‰、
1 吳兆莘著(1993)。中國稅制史(臺一版五印)。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1。
2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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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地徵收 2‰。而後青島、杭州等地亦有地價稅規定,但其他地方就當時地方 事業及財政需要,並未實行課徵,因此當時地價稅課徵並不普及。3
而臺灣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以及自然增值漲價歸公的精神,於 1954 年公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舉辦都市土地規定地價並徵收地價稅,於 1977 年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
依規定應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並通過制定《土地稅法》,將課徵地價稅、田賦 及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納入同一部規範中,俾利納稅人遵循及便於稽徵機關作 業。
中國大陸方面,其土地為國有,但為有效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於 1988 年 9 月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而後於 2006 年將規定的稅額 標準提高,並將外資企業及外國人納入課稅對象,期使地方稅體系更完善,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並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貳、房屋
中國歷史上,房屋稅賦最早提出為約西元前 1121 年周朝的廛布,屬於市 之稅,主要是向商業用途或行為所課徵之租稅,廛係指存儲貨物之房屋,布 為錢幣,類似針對現今營業用倉庫(房屋)所課徵之房屋稅。而約西元 783 年唐朝徵收的間架也具有房產稅的性質,為安史之亂後因財政困難所徵收的 惡稅,主要以房屋之間架大小,分為上、中、下間三個等級課徵。4
西元 960 年宋朝初期,依當時規定,歲賦(田賦)分為五類,其中一類 為城郭之賦,也就是指宅稅地稅之類,並以實物繳納歲賦。再於西元 1616 年 清朝初年,有部分地方針對鋪面、架房、琉璃、亮瓦兩廠計檁等課稅,此等
3 吳兆莘著(1993)。中國稅制史(臺一版五印)。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50-352。
4 同上註,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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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均類似房捐,惟至約 1740 年乾隆年間逐漸廢止。而 1898 年,戶部通令各省,
由地方政府調查城鄉市鎮之鋪、戶、行、店數,並規定房捐章程,租賃房屋 稅額為每月房屋租金之一成,由房東與房客各自繳納一半,為徵收便利,實 行上每月由房客繳納全部後,於房租中扣除房東應負擔之稅額;又如房屋為 自有自用者,則按鄰近之房屋租金徵其一成。而此章程於 1901 年開始實施,
並對於民房暫時不課徵。5
後來於 1941 年公布《房捐徵收通則》,至 1943 年時修正為《房捐徵收條 例》,規定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 地,住民聚居在三百戶以上者,其房屋均應徵收房捐,而營業用房屋,出租 者按其全年租金 20%徵收,自用者按其房屋現值 2%徵收。住家用房屋,出 租者按其全年租金 10%徵收,自用者按其房屋現值 1%徵收。又於 1950 年政 府遷臺之後,將《房捐徵收條例》修正為《房捐條例》。而施行數年後,為改 善稅制,加強稽徵,於 1967 年修正並公布《房屋稅條例》。6
中國大陸於 1951 年開徵城市房地產稅,按房屋餘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 所有人徵收。1973 年,針對國營、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 後,城市房地產稅就只對個人的房屋與房產管理部門,以及中外合資、合作 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房屋徵收。1984 年工商稅制改革時,恢復課徵國營及集體 企業的房產稅,但鑒於中國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從而將城市房地產稅 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並於 1986 年 9 月頒布《房產稅暫行 條例》,同時,1951 年開徵的城市房地產稅仍然保留對外資企業及外國人課徵,
至 2009 年時統一按《房產稅暫行條例》徵收才廢止。7
5 同上註,81、300。
6 財政部史料陳列室(2014)。房屋稅相關史料。2014 年 5 月 29 日,取自:
http://www.mof.gov.tw/museum/ct.asp?xItem=3700&ctNode=9&mp=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4)。房產稅簡介。2014 年 6 月 30 日,取自: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shuizhijianjie/200806/t20080630_54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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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比較與公平
中國歷史上財產稅屬於一個古老而又普遍徵收的稅種,土地從商朝開始 即課徵田賦,而後各朝代均沿續課徵,僅對於內容略做修改。房屋部分在早 期不是主要課徵的稅種,僅幾個朝代課徵類似性質的稅目,至清朝後期才逐 漸有較完整的規範並徵收,至今房屋及土地稅已成為地方重要的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