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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第二節 公平理論之探討

從古到今,不論國內外,政府為了整個行政體系的運作,都需要向人民 課稅以支應各項支出,因此在不同時期,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均發表有關 課稅公平的看法。國外有關公平稅賦原則提出可以追溯到 17 世紀 V. Justi、V.

Sonnenfels,之後經過 Adam Smith、A. Wagner、Arthur C. Pigou、Paul A.

Samulson 及 E. H. Plank 等人進一步闡述,而在中國歷史上公平原則最早為商 代之「井田之法」,而後經管仲、孔子及傅玄等人均曾說明有關公平原則的重 要性。公平原則發展到現在,可說是已相當完善。

壹、國外公平理論演進

國外最早公平相關的理論可溯及到後期官房學派學者 V. Justi(1702-1771)

提到租稅之課徵,應以財產的多寡為準則,並以公允、確實、簡便及不侵害 人民的利益與自由為原則,且應考慮到國民經濟發展的問題。而 V. Sonnenfels

(1733-1817)認為租稅的課徵,與國民經濟有著密切的關係,因此課稅除公 平和普及的原則外,還須注意不損害稅源。11此外,Jeremy Bentham(1748-1832)

持功利主義思想,曾提出最大多數幸福原則,也就是主張達到最大多數人的 最大幸福,因此其認為能使社會福利水準達到最高的分配,就是一個最公平 的分配方式。12

而 此 後 對 於 公 平理 論 較 有 系統 的 說 明是由 古 典 學 派 的 Adam Smith

(1723-1790),其於所著《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到公平、確 實、便利及經濟等四項賦稅原則,其中公平原則係指稅負必須與每一人民的

11 李厚高著(1986)。財政學(修訂再版)。臺北市,三民書局,20。

12 林鐘雄著(2004)。西洋經濟思想史(六版)。臺北市:三民書局,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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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與公平理論探討

能力成比例,因此一國國民應於能力範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稅賦,即與 人民各自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福利與服務成比例。13

而德國社會政策學派財政理論的先驅 A. Wagner( 1835-1917)於《Public Finance》一書提到財政政策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正義原則及稅務行政 原則等四項租稅原則,其中社會正義原則,又稱社會公平或社會政策原則,

而此原則可分為兩個具體原則:其一為普遍原則,即享受國家提供利益的國 民,都應當向國家履行義務,且不因階層、職業或地區而有所例外,但從社 會政策的觀點來看,對於勞動所得或低收入者,則可適當給予減免。其二為 平等原則,即應根據人民的納稅能力課徵租稅,可實行累進稅制,對財産所 得較高者或擁有非勞動所得及不勞而獲的所得都應予以重課,相反的,對低 納稅能力人民生活必需的收入則應適當減免稅賦,以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

此觀點強調稅賦用以調節社會進行所得重分配,及矯正分配不公平的作用,

以達到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這是一項積極且進步的主張,成爲當時德國社 會政策的稅賦理論核心。14

又福利經濟學派 Arthur C. Pigou(1877-1959)以邊際效用理論為基礎,

認為提高社會福利水準,其中之一的方法為將財富由富有者移到貧窮者的手 中。此為所得平均化的概念,主要對經濟情況不同的人應課徵不同的稅賦,

並且租稅課徵後,不宜影響課稅前每個人之間的福利水準高低順序,一般採 取累進稅率,透過收入的再分配以縮小貧富差距,達成收入均等化的目標,

符合正義原則也符合垂直公平原則。不過垂直的公平所表達的公平或均等化,

並不是絕對的平等,而只是希望稍減現行不平等的程度而已。15

13 林鐘雄著(2004)。西洋經濟思想史(六版)。臺北市:三民書局,73-75。

14 金人慶主編(2000)。中國稅務辭典(1 版)。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5。

15 林華德著(1994)。當代財政學(六版)。臺北市:林華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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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而新凱因斯學派經濟學家 Paul A. Samulson(1915-2009)認爲,在穩定經 濟時,稅制有兩個功能,一是累進稅制有「內在穩定器」16功能,二是政府調 節經濟的「權衡抉擇」17功能。在課徵租稅後,將支出來源間接地進行資源配 置,或於特定條件下直接參與對資源再分配,以達到公平原則。除達公平之 外,亦可減輕經濟波動,維持經濟穩定。18

又美國近期財政學者 E. H. Plank(1953-)於《Public Finance》中提到生 產力原則、公平稅負分擔原則、體認納稅人之權利與疑難原則及租稅計劃適 應私經濟需要原則等四項租稅原則,其中公平稅負分擔原則(Equity in the distribution of tax burdens)針對國民之租稅負擔應如何求得公平,提出三項準 則,也就是納稅能力原則(The 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以實際的負擔能力來 計算課徵,受益標準(The benefites received standard)以所受政府利益為課徵 標準,社會政策革新理論(The socio-political reform theory)為考慮社會正義,

透過租稅制度實行社會財富再分配,使得各不同的社會階層,在租稅實質負 擔方面能達到均衡。19

貳、中國公平理論演進

在中國歷史上,徵稅規範最早始於夏禹制定「貢賦」,但文獻最早記載徵 稅規範為西元前 1783 年商代的「井田之法」,此記載比西方國家早得多。但 中國古代的此類資料多分散於各朝代史書史料之中,較無系統性專書。

中國歷史最早的公平原則即商代之「井田之法」,其規範內容為使人民耕 作相等於私有地十分之一面積的公田,而以該收穫繳納官方,換言之人民是 以提供勞力來納稅而非實際物資。據載井田之法欲使人民之福利均等,故均

16 主要透過所得稅制的自動調節,減輕經濟波動。

17 政府為了對應變化的經濟形勢,根據不同的經濟狀況,調節稅負來促進經濟穩定。

18 鄧子基主編(1997)。現代財政學(初版)。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73-275。

19 李厚高著(1986)。財政學(修訂再版)。臺北市,三民書局,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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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與公平理論探討

分其生活本源之土地於人民,同時又期賦稅之均等。20由此可知其蘊含公平原 則之理念,而往後中國社會亦將之視為一種理想化的徵稅方式。

而後西周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管仲(約西元前 730-前 645 年)提出了

「相地而衰政,則民不移矣」的土地賦稅政策,21即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分 等級徵收土地稅,以克服收益不一樣的土地課徵一樣的稅額之不合理情形,

以符合目前社會所說的垂直公平原則。此外,管仲又察覺到分配不公的社會 問題,其提出「長者斷之,短者續之,滿者洫之,虛者實之」的具體措施,

也就是提倡長短之間與虛實之間的均衡,這個措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所得 重分配之概念,亦為公平原則之想法。22

此外,孔子(約西元前 551-前 479 年)曾提到「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 強調「均」的重要性,在一個國家有一定的生活水準及財富的情況下,如果 有少數人始終貧困,這是不合理的,因此也凸顯出所得重分配以使社會公平 的重要。又孟子(約西元前 372-前 289 年)曾在答復井田問題時提到「仁政 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祿不平」,即傳達了清丈田畝以使人民 公平合理的平均負擔稅負的思想。23

魏晉時期的傅玄(約西元 217-278 年)於《傅子.平賦役》主張賦稅應 依據客觀的需要來徵收,從而提出了「至平」、「積儉」及「有常」的賦稅三 原則。而其中「用之至平也」、「計民豐約而平均之」,即賦稅徵課上的公平原 則,表達課徵租稅如果符合公平,將使得人民勞而不怨的概念。「積儉」原則 是指賦稅的課徵須從「儉」的角度思考,國家應避免濫用公帑,並且課徵租

20 吳兆莘著(1993)。中國稅制史(臺一版五印)。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8。

21 蔡澤華著(1999)。先秦諸子經濟思想述評(初版)。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63。

22 同上註,284。

23 李厚高著(1986)。財政學(修訂再版)。臺北市,三民書局,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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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稅必須爲國家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爲統治者個人的私利。「有常」原則是指賦 稅的徵課須有確定的制度,以避免公權力濫用與人民無所適從的情況。24

宋代王安石(約西元 1021-1086 年)曾針對財政問題提出改革變法,其 主張的「均田法」即劃分農田等級並規定稅則,依法課徵租稅,禁止超收規 定以外的稅款,以使人民租稅負擔公平。25而至約西元 1400 年明代初期,由 於元末群雄割據任意徵稅的結果,導致明初沿襲元制,未將土地依肥沃或貧 瘠程度區分,而統一課徵相同租稅,顯然不公平,因此明相張居正(約西元 1525-1582 年)提出實施清丈田畝,以達到國家收入增加與賦稅課徵公平的 目標。26而黃宗羲(約西元 1610-1695 年)也曾主張稅額不附等級,應依土 地肥瘠程度區別田地之廣狹,以期稅之公平。27

綜上所述,公平原則不論在國內外均受到重視,歷史上學者們對於租稅 課徵亦一致認同應達到公平合理,顯示公平原則在課稅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