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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收與財政收支及公平
五十三倍,而中國大陸差約十一倍,這顯示臺灣地區間較中國大陸各地區自 有財源籌措能力差距較大。
第三節 兩岸財產稅收與公平性分析
分析兩岸財產稅於各地區所徵收之稅收是否公平,以量能原則概念,即 根據納稅人所得、消費能力作為其納稅能力大小來衡量是否符合公平,本論 文以兩岸各地區財產稅稅收與各地區人民可支配所得及消費支出來分析,並 比較兩岸差異。
壹、可支配所得
本節所採的資料來源臺灣主要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 2012 年《家庭 收支調查報告》之可支配所得及消費支出,該報告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來進 行抽樣調查工作,且並無對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進行抽樣,故以下分析將 排除這兩個地區。4而中國大陸部分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國 家數據之 2012 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現金消費支 出。
另本節所指之臺灣每戶可支配所得為儲蓄加消費支出之總和,每戶地價 稅及房屋稅則為實徵金額除以應稅戶數得出。中國大陸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為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
4 抽樣調查為使用分層二階段隋機抽樣方法進行樣本的選取,以每一縣市為副母體,第一階段以村里 為抽樣單位,第二階段則以村里內之家戶為抽樣單位。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統計資 料背景說明,家庭收支調查。2014 年 6 月 19 日,取自:
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381617346PNHRMIP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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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5 人均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為稅收除以城鎮常住人口 數得出。
一、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不公平情形較臺灣地價稅為嚴重
臺灣以可支配所得來衡量時,有 11 個縣市較符合公平原則,約占 55%。
以表 4-17 來看,臺灣 20 個縣市於 2012 年每戶可支配所得最高為臺北市達新 臺幣 1,278,278 元,次高為新竹市為新臺幣 1,132,620 元,第三高為新竹縣為 新臺幣 1,093,853 元,第四高為桃園縣為新臺幣 1,007,045 元,第五高為新北 市為新臺幣 911,915 元,而最低為臺東縣為新臺幣 670,017 元,次低為雲林縣 為新臺幣 684,977 元,第三低為澎湖縣為新臺幣 727,056 元,第四低為屏東縣 為新臺幣 736,174 元,第五低為嘉義縣為新臺幣 747,956 元 (如表 4-17)。
5 主要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以及調查戶的記帳補貼後的收 入。計算公式為: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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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臺北市、新竹市、臺東縣、澎湖縣、屏東縣及嘉義縣等縣市,其排序差異在 15%(即落差前後 3 名)以內,符合所得高負擔稅額也應較高的垂直公平原 則。相反的,新竹縣、雲林縣可支配所得排序與稅額所得比排序差異較大,
顯示其具累退性不公平之情形。
再以臺灣各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與稅額所得比排序之差異,設定全體排 序差異在 15%以內為合理範圍,即符合公平原則,而以此標準顯示目前臺灣 20 個縣市中有臺北市、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
花蓮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等 11 個縣市,即 55%的縣市符合公平原則。
中國大陸以可支配所得來衡量時,有 11 個省份較符合公平原則,約占 35.5
%。以表 4-18 來看,中國大陸各省份 2012 年可支配所得最高為上海達人民 幣 40,188.30 元,次高為北京為人民幣 36,468.80 元,第三高為浙江為人民幣 34,550.30 元,第四高為廣東為人民幣 30,226.70 元,第五高為江蘇為人民幣 29,677.00 元,而最低為甘肅為人民幣 17,156.90 元 , 次 低 為 青 海 為 人 民 幣 17,566.30 元,第三低為黑龍江為人民幣 17,759.80 元,第四低為新疆人民幣 17,920.70 元,第五低為西藏為人民幣 18,028.30 元(如表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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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再以各省份稅額占所得比率來看,上海為 0.079%,北京為 0.25%,浙江 為 0.305%,廣東為 0.364%,江蘇為 0.503%,甘肅為 0.08%,青海為 0.014
%,黑龍江為 0.267%,新疆為 0.065%,西藏為 0.003%。再與人均可支配收 入最高五名省份比較來看,該五名依序為上海、北京、浙江、廣東、江蘇,
而依其稅額所得比之排序為 22、11、7、5、3;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五名省份 依序為甘肅、青海、黑龍江、新疆、西藏,而依其稅額所得比排序為 21、30、
10、25、31。因此,以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來看,就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結果 與稅額所得比排序結果,只有浙江、廣東、江蘇、青海、新疆及西藏等省份,
其排序差異在 15%(即落差前後 4 名)以內,較符合垂直公平原則。相反的,
上海、北京、甘肅、黑龍江等省份差異較大,較不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再以中國大陸各省份每戶可支配收入與稅額所得比排序之差異,同樣設 定排序差異在 15%以內為合理範圍來衡量公平原則,而以此標準顯示目前中 國大陸 31 個省份中有內蒙古、江蘇、浙江、湖北、廣東、貴州、西藏、陝西、
青海、寧夏、新疆等 11 個省份,即 35.5%的省份符合公平原則。
由此可知,以可支配所得為衡量標準時,臺灣地價稅有 55%的地區而中 國大陸土地使用稅只有 35. 5%的地區符合垂直公平原則,所以臺灣地價稅相 對於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較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二、臺灣房屋稅不公平情形較中國大陸房產稅為嚴重
臺灣以可支配所得來衡量時,有 6 個縣市較符合公平原則,約占 30%。
以每戶房屋稅稅額所得比(如表 4-19)來看,臺北市為 0.96%,新竹市為 0.78
%,新竹縣為 0.70%,桃園縣為 0.83%,新北市為 0.69%,臺東縣為 0.70%,
雲林縣為 1.28%,澎湖縣為 0.73%,屏東縣為 0.69%,嘉義縣為 0.89%。再 與每戶可支配所得最高五名縣市比較來看,該五名依序為臺北市、新竹市、
新竹縣、桃園縣、新北市,而依其稅額所得比之排序為 3、1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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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再以臺灣各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與稅額所得比排序之差異,同樣設定全 體排序差異在 15%以內為合理範圍來衡量公平原則,而以此標準顯示目前臺 灣 20 個縣市中有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苗栗縣、南投縣、屏東縣等六個 縣市,即 30%的縣市符合公平原則。
中國大陸以可支配所得來衡量時,有 13 個省份較符合公平原則,約占 43.3
%。以各省份稅額占所得比率(如表 4-20)來看,上海為 1.083%,北京為 1.702%,浙江為 1.062%,廣東為 0.813%,江蘇為 1.086%,甘肅為 0.652%,
青海為 0.670%,黑龍江為 0.555%,新疆為 1.069%。再與人均可支配收入最 高五名省份比較來看,該五名依序為上海、北京、浙江、廣東、江蘇,而依 其稅額所得比排序為 4、1、6、9、3;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四名省份依序為甘 肅、青海、黑龍江、新疆6,而依其稅額所得比排序為 16、14、21、5。因此,
以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來看,就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結果與稅額所得比排序結 果,上海、北京、浙江及江蘇等省份,其排序差異在 15%(即落差前後 4 名)
以內,較符合垂直公平原則。相反的,廣東、甘肅、青海、黑龍江及新疆等 省份差異較大,較不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6 西藏尚未開徵房產稅,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地區僅以 4 個地區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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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再以中國大陸各省份人均可支配收入與稅額所得比排序之差異,同樣設 定排序差異在 15%以內為合理範圍來衡量公平原則,而以此標準顯示目前中 國大陸 30 個省份中(西藏除外)有北京、天津、山西、內蒙、遼寧、上海、
江蘇、浙江、山東、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 13 個省份,即 43.3%的省份 符合公平原則。
由此可知,以可支配所得為衡量標準時,臺灣房屋稅有 30%的地區而中 國大陸房產稅有 43.3%的地區符合垂直公平原則,所以中國大陸房產稅相對 於臺灣房屋稅較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貳、消費支出
臺灣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報告將臺灣每戶消費支出分類為食品及非酒 精飲料、.菸酒及檳榔、衣著鞋襪及服飾用品、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 料、家具設備及家務維護、醫療保健、交通、通訊、休閒與文化、教育、餐 廳及旅館、什項消費等支出。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則將中國大陸城鎮居民家 庭人均現金消費支出定義為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居 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娛樂服務、其 他商品和服務等八大類,其中並包括用於贈送的商品或服務。
一、中國大陸土地使用稅不公平情形較臺灣地價稅嚴重
臺灣以每戶消費支出來衡量地價稅時,有 9 個縣市符合公平原則,約占 45%。以表 4-21 來看,臺灣 20 個縣市於 2012 年每戶消費支出最高為臺北市 達新臺幣 973,747 元,次高為新竹市為新臺幣 935,237 元,第三高為新竹縣為 新臺幣 898,118 元,第四高為桃園縣為新臺幣 815,889 元,第五高為新北市為 新臺幣 741,651 元,而最低為臺東縣為新臺幣 464,577 元,次低為雲林縣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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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產稅比較之研究-以賦稅公平理論之探討
出比之排序為 1、5、13、7、9;每戶消費支出最低五名縣市依序為臺東縣、
雲林縣、澎湖縣、屏東縣、花蓮縣,而依其稅額支出比之排序為 16、2、20、
15、14。因此,就每戶消費支出排序結果與稅額支出比排序結果來看,臺北 市、新竹市、桃園縣、澎湖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等縣市,其排序差異在 15%
(即落差前後 3 名)以內,即較符合消費高負擔稅額也應較高的垂直公平原 則。相反的,新竹縣及雲林縣消費支出排序與稅額支出比排序差異較大,顯 示其具累退性不公平之情形。
再以臺灣各縣市每戶消費支出與稅額支出比排序之差異,設定全體排序 差異在 15%(即落差前後 3 名)以內為合理範圍,來檢視是否符合垂直公平 原則,而以此標準顯示目前臺灣 20 個縣市中有臺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彰 化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及新竹市等 9 個縣市,即 45%的地 區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中國大陸以人均消費支出來衡量土地使用稅時,有 5 個省份符合公平原
中國大陸以人均消費支出來衡量土地使用稅時,有 5 個省份符合公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