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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零參與、形式參與到公民

第四章 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現況分析

第一節 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零參與、形式參與到公民

社會與文化現象不僅是人事物的總和,觀照不同的時空脈絡可以發現其背後都另 有涵義。我國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運動的發展軌跡,由於缺乏文化治理的底蘊,再 加上文化平權意識方興未艾,一路走來篳路藍縷。歷年來,公民參與文資保存的形式

28 《文資法》第 17 至 19 條為類似條文,分別規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三種不同文化資產。

包括出席各類說明會、公聽會,參與全國文化會議、全國文化資產會議等,提報文資

、到文資會旁聽,甚至展開陳情、連署、抗爭、媒體發聲、政黨遊說與施壓,召開記 者會等。大體而言,《文資法》在幾次的大修法之後逐漸走向健全,但是目前公民參 與文化公共事務仍受到許多制約,除了公民參與的意願與能力之外,制度面也出現多 項扞格之處。

自1970年代的古蹟保存運動開始,公民的參與意識與方式出現了結構性的流轉。

本節就公民參與文資審議的歷程進行敘事性的耙梳,並且參照 Arnstein(1969)的

「公民參與階梯」的原型理論,以「公民零參與」(Nonparticipation)、「公民的形 式參與」(Tokenism)、「公民權力」(Citizen Power)三個階段做為分期(如圖4-1),證成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中,公民參與程度由淺到深的進程,藉以了解 政經環境與公民賦權之間的連動關係。29

圖4-1:文化資產保存歷程中的公民參與進程

資料來源:參考 S.R. Arnstein(1969),本研究改製

29 有關 S.R. Arnstein(1969)的公民參與階梯原型理論,請見本研究第 32 頁。

壹、公民的「零參與」階段

一、1970 年代以前的「歷史失憶症」

觀諸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軌跡,從日治時期移植自日本本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 念特保存法》,到戰後臺灣沿用大陸時期制定的《古物保存法》,當時的時空環境並 不重視臺灣本土的歷史記憶與文化脈絡。夏鑄九(1998:2)認為,1970 年代以前的 古蹟保存工作是一種特殊政治條件下的「歷史失憶症」,扭曲了集體記憶的建構。再 加上這些法案並非針對當時的民情制訂,故未發展出完善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

二、1970 年代古蹟保存運動

林會承(2011)認為,在戰後到 70 年代初期,臺灣社會因為仍處於戒嚴時期,

民眾大多被動參與公共事務。直到 1970 年代鄉土文學運動的興起,施翠峰、席德 進、楊牧等人呼籲保存在當時面臨拆除的彰化孔廟,引發文化界人士的響應,逐漸形 成社會力量,後來成為台灣戰後藉由民間發聲催促、完成修復的第一個文化資產保存 案例。

1980年代是台灣古蹟保存重要的分水嶺。1977 年由作家施叔青發動鹿港古風貌 保存案,初次嘗試保存建築、市街、宗教與地方組織、工藝、音樂等整體性文化資 產,但以失敗收場,凸顯了當時「發展」與「保存」觀念上的衝突爭論;1978年的

「林安泰古厝拆遷事件」讓古蹟原地保存運動遭到挫敗,但是卻成為臺灣古蹟保存運 動之轉捩點。教育部在該事件之後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後來 成功催生1982年的《文資法》,並促成文化建設委員會的成立。

三、小結

在「公民參與階梯」理論中,Arnstein 所定義的「公民零參與」階段有兩大特

徵:政府操控(manipulation)與教化(therapy)。

(一)政府操控

此時期的政經環境背景時值日治與戰後至國府宣佈戒嚴時期,由於具政治敏感 性,再加上文資議題具有相對的專業性與技術性,文化的話語權與政策全由政府操 控,人民沒有參與的機會與管道。

(二)教化

另外,政府認為公權力是政府意志的貫徹,不須要公民涉入。如果政策發生錯誤

,或損害人民權利時,採取事後彌補的手段即可。公民參與的代表性、程度和範圍都 受到一定限制。

貳、公民的「形式參與」階段:

一、參與意識的萌芽

(一)1981 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正式成立,由文化人類學者陳奇祿為首 任主任委員。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立後確立文化資產保護的方向、制定文化資產保存的 相關法令,並且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研究及鑑定工作,文化資產的保存運動才算走 上軌道。

(二)1982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1984 年再通過施行細 則。在此之前,古蹟保存運動屬於體制外的運動,政府處於被動的角色,完成立法 後,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再度走上法制化。

(三)1994 年,陳其南提出「社區總體營造」的政策論述,提出「人、文、地

、產、景」的五大核心概念,強調文化的在地認同,翻轉過去由官方主導的文化視野 與定義,並與審議式民主的實踐做聯結。而古蹟正是社區共同遺產的概念,文化或地 景的保存應該建立在一個由下而上的參與過程。

(四)2004年,文建會提出「文化公民權宣言」,宣示文化公民權為台灣文化政

(二)2016 年修法

2016 年 7 月 27 日由總統公布的修法全文為歷年來修改幅度最大、影響層面最廣 泛的一次,對於公民運動最重要的宣示,便是保障人民享有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 參與權、擴大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程序。

2017 年陸續完成三十七項子法的修訂之後,整體文資保存的法律環境尚稱完備,

並強化審議機制以維護文資保存的公共價值。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文資法》以及 相關法規的潛規則以及實際運作,仍被指責多項違反公民參與精神,例如:未公開文 化資產審議委員的遴選監督機制、人民沒有任何的救濟程序能夠監督、制衡、糾正文 資審議程序、未落實資訊公開與揭露;再加上專家意見與民意互覷、運作機制欠缺互 信互賴的平台、公部門的應變能力僵化等組織治理上的限制。

其次,地方政府面臨經費不足、審議不透明等問題,許多歷史建物即使取得文資 身份,也無法獲得妥善的修繕與維護,甚至發生「古蹟自燃」等諷諭現象。例如「淡 水施家古厝案」、前揭「俞大維故居案」等,形成「中央修法、地方買單」的困境。

31 在文化分權上,「中央代行」所凸顯的權能劃分問題,也為公共審議的可行性增添 不少變數。

文資學者凌宗魁(2018)認為,《文資法》之制定帶有政治意涵,是國民黨政府 在威權時代為了「弘揚、復興中華文化」而保存特定的歷史建物,且是由極少數專業 者參與、執行上也更具強制性,由官方霸權下所定義的文化價值」。32 隨著台灣民主 化的轉型,民進黨政府於2000年執政後,採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除了中華文化之 外,也將原住民族、日治時期等不同時代的文資也納入保存。

31 新北市定古蹟淡水施家古厝因修復預算遭議會凍結,卡關 5 年遲未修復。由中央代為執行修復,有 望成為全台第一件中央代行案例。

32 <從俞大維案綜觀《文資法》翻新後的矛盾與危機>,《臺大意識報》,2018 年 1 月 30 日。

三、小結

公民的實質性參與或期待對政策產生實質影響力,需要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充 分的參與意願。因此政府有時邀請專家參與決策,藉以增加政策結果的合法性與合理 性。相對而言,公民僅有低度或者是形式上的參與途徑,以收集政策訊息為主,藉以 了解民眾對於政策的基本態度。

Arnstein 主張「形式參與」階段,公民參與的程度透過制度的設計漸次加深,例 如告知(informing)、諮詢(consultation)、安撫(placation),依次逐級而上。

(一)告知

1980 年代以後,雖有《社區總體營造》、《文化公民權宣言》等重大文告,但 仍是由政府單向告知內容,公民少有參與決策及表達意見的機會。政府權力僅為單向 式的運行,而非雙向的政策意見交流。

(二)諮詢

近年來重大文資爭議事件不斷發生,再加上 2016 年的《文資法》的大幅修法,

公民對於政府的政策已逐漸發揮影響力。例如公民可以充分表達意見,也可要求文化 部將公民的意見納入決策中,最終的政策結果仍由政府來決定。公民即使有機會表達 意見,但並不保證納入政府決策中。

(三)安撫

同時,公民也開始呼籲政府重要的公權力運作,如果是牽涉到人民權利的變更,

應該要與受政策衝擊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商議,讓公民意見注入政府政策的形成。

公民在「形式參與」階段,透過資訊的流通與公開,逐漸走上有意義的參與,同 時也開始監督。此時公部門對於公民的決定或者意見有回應的義務,但公民決定尚未 形成法律上的拘束力。

參、公民的「權力」階段:公民參與意識的躍進與理想

近年來重大文資保存爭議不斷發生,公民文化意識提高,越來越多人投入關注文 化資產,開始衝擊過去傳統的觀念 。

一、公民參與意識的躍進

(一)2017 年「全國文化會議」

我國曾於 1990、1997、2002 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時隔 15 年,2017 年的

「全國文化會議」以「文化公民、審議思維、公共參與、多樣平權、協力治理」為核 心精神,分別以「文化民主力」、「文化創造力」、「文化生命力」、「文化永續力

」、「文化包容力」、「文化超越力」為政策議題主軸。期待結合民間、第三部門與 公部門形成協力治理的網絡,拉進更多民間社群的參與,在審議思維下進行文化議題 的溝通,透過彼此尊重的交流與交融,讓多樣平權的精神落實在各個議題中。在十二 項的具體結論中,文化資產議題捲起千堆雪,備受關注,並催生了翌年舉辦的全國首 次文化資產會議。

(二)2018 年「全國文化資產會議暨分區論壇」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 2018 年 5 月至 8 月辦理首次「全國文化資產會議暨分區論壇

」,每場論壇分「總論」、「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和「水下文化資產

」四大類組,並收集超過 600 筆的民眾建言與近百筆的專家學者建議,歸納為十三個 行動指標。藉此匯集各界對文資議題的建議與回饋,落實「公民參與」基本精神,作 為續啟研修《文資法》及政策參考。

在「總論」的部分共有十一項子議題:1.研擬國家文化資產保存政策 。2.文化資 產保存之多樣性 。3.強化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助及罰則。4.增進文化資產審議專業及程

在「總論」的部分共有十一項子議題:1.研擬國家文化資產保存政策 。2.文化資 產保存之多樣性 。3.強化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助及罰則。4.增進文化資產審議專業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