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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三節 未來研究之建議

公民參與已經是學界對於未來民主發展與走向善治的共識,然而國內卻仍停留在 專家治理的菁英主義,加上開發先行的優位原則始終主導著政府的施政,在追求效益 或效率的思維下,公民參與的幅度與成效雖有進展,但是普及性、實質性的公民參與 幾乎仍是難求。

本研究在公民參與理論的發展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政策環境中探討,並獲致上 述結論。另提出三點具體建議與展望,說明如下。

壹、正視「批判性公民」與「單一議題」(single-issue)公民團 體的崛起

本研究證成目前在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程中,以「小型公眾」為參與的主 力。在實務上,包括積極公民或者所謂「文化恐怖份子」與倡議團體的出現,例如

「搶救北北三」、「彰化文化陣線」、「台中文史復興組合」、「反西港外環道自救 會」等。這些參與公民除了長期關注文化公共事務之外,還具有高學歷、年輕化的趨 勢。他們敢勇於挑戰政府的權威性,並抱持批評和懷疑的眼光,且通常會透過網路或 者媒體擴大影響力。

Pippa Norris(1999)提出了「批判性公民」(critical citizens) 的概念,意指的 是民眾即使表達對民主體制運作的不滿,但並未損及個人對民主體制的情感支持(轉 引自黃信豪,2012:158)。他們並不是傳統的政治疏離者或者是對抗者,反而更加 積極地參與政府治理,特別在意政治體系的運作與程序是否合法、公開、透明,以及 是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另外,「單一議題」(single-issue)公民團體強調某 一利益或議題凌駕其他議題並具有不可妥協性,這些團體根本不想透過政黨的中介,

而是直接要求領導人必須回應並解決。過去由政黨扮演利益匯集、中介或調和的正當 性基礎在瓦解(張佑宗,2016)。61

近年來,民眾傾向以體制外方式表達訴求,例如美國 2011 年的「佔領華爾街」

、法國「黃背心運動」、我國「太陽花學運」、「洪仲丘事件」等。蓬勃的社會運動 突顯出,公民即使對代議政治的運作與政策產出的結果抱持懷疑與批判的態度,甚至

61 張佑宗,<人民為何不滿蔡英文>,2016 年 8 月 18 日,上報。

不信任,但是仍支持民主政治。這些對執政者的批判與不滿,將成為改善公共政策品 質的監督動力。

陳東升(2006:100)認為,體制內公民參與的意義在於建立紮實的公民社會,

對於政治菁英與經濟菁英扮演制衡的角色,並與社會運動的制衡力量互補。目前探討 公民參與積極作用的實證研究成果並不多,甚至有學者認為公民參與並不一定能帶來 積極效果。從「批判性公民」的角度來看,只要基於尊重民主價值與程序,蓬勃的公 民行動不但不會危害民主,反而有助於台灣民主政治的深化,並且改善代議政治的決 策品質。這群關心文資的積極公民具有批判性公民的特徵,更進一步形成單一議題的 團體。

若能進一步從「批判性公民」的角度來研究這一群文化公民自身真實的偏好表 達,有助於從理論層面理解公民對政府信任機制的形成過程,以及觀察在公民參與發 展之下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流動情況。

貳、公民參與文資保存再利用的第三方中介組織

為了與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組織接軌,我國特別引進世界遺產的概念來推動 臺灣文化資產的保存運動。雖然各大城市內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相繼被指定及修 復,但這種「只重修復而不重視保存再利用」的策略,顯然因城市與社區的公民未積 極參與,無法使古蹟永續經營。特別是「凍結式的保存」不但造成公民對古蹟的不認 同及疏離感,也連帶對古蹟日常的維護管理產生不認同、不參與的後遺症。文資保存 策略的後端需要公民參與保存的執行。

「文化中介組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必須獨立於政府,但又是橋接各利害關 係人的中介者。本研究從民主立方體針對行政與政治二元化的競合討論,提出成立中 立三方的構想,一般大多肯認在文資的再利用與管理方面,需要第三方組織的協助;

同時也可肩負評價與監督之責。

至於第三方中介組織如何精準反映公共性並且接受課責,是文化公民向來的訴 求。除應具有積極的公私協力精神,應可借鏡英國的「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簡稱為 NDPBs)的制度設計。62 NDPBs 讓行政部門出現了 許多與負責、監督與管理的機構存在著「臂距之遙」(principle of arm's length)的另 類組織,管理者有更大的空間與課責、賦予較高的運作彈性,藉此強化政府的治理能 力及提升政府的績效而又不致減損其公共性。

參、對民主立方體研究的後續建議

Fung(2006)提出的「民主立方體」提供了一種理解「參與」的潛力和限制的工 具,並明確指出公民參與的三個維度以及變量,有助於解讀不同的治理安排產生的區 塊位移現象。

國外針對「民主立方體」已應用在政策分析、跨國性比較,或者地方治理的面向 上,本研究在應用時亦針對維度與變量進行適度的調整,惟在國內外的文獻分析與個 案研究上仍不多見。

未來對民主立方體的建議如下:

一、可嘗試應用於不同時空脈絡的政策議題,充實公民參與的機制與分析工具的 論述。

62 非部會公共機構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DPB) 在 1970 年代以前被通稱為準自治非政府組 織 (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Quangos) ,分為四種,分別為執行性公共機構 (Executive NDPB)、諮詢性公共機構 (Advisory NDPB) 、仲裁性公共機構 (Tribunal NDPB)、獨立監督委 員會 (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彭錦鵬,2008:27)

NDPBs 在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下,至 2015 年底共有 35 個行政型 NDPBs 。所有權與經費來 源皆來自政府,其設置理由表面上大多為基於效率、專業、去政治化,擺脫傳統行政部門的層級節制 的束縛,重視成本效益分析,擁有較大的自主空間,將可能帶來規模、生產力或顧客回應力的改進

(孫煒,2012:503;彭錦鵬,2008)。

二、進一步發展民主立方體的類型學。將民主立方體進行分類,期有助於論證與 探索。每一個類型都有屬性,可以用於研究各種政策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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